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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哥話娛樂

    舉個例子

    2018年1月,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判決國產動畫片《汽車人總動員》涉嫌抄襲迪士尼動畫片《賽車總動員》一案,認為《汽車人總動員》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法院表示,對於著作權侵權認定中的實質性相似的判斷,要考慮兩組動畫形象的相同點是否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雖然將汽車進行擬人化設計屬於思想範疇,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擬人化的具體表達方式則屬於表達範疇,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由此,《汽車人總動員》片方賠償迪士尼和相關公司135萬餘元。

    這件事我覺得可能性有兩個:1.肖戰確實運氣差。2.有人故意挑事。

  • 2 # 魚樂盤綜藝

    2020年開年以來就不順,企業的老闆們因為復工的推延而承受了不少的經濟損失,線下的餐飲業和旅遊業就更可謂為重創,即便就連打工仔們也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大多數時間都只能夠在家中尋求樂趣。

    不過在我看來在慘也慘不過肖戰——娛樂圈頂流小鮮肉來得讓人觸目驚心。

    明明不是自己惹的禍,卻因為“227事件”淪為了全網抨擊的物件,代言被擱置了,相關的工作計劃也被延後至不知道哪一天才能夠重回正軌。

    我們暫且不再去探討“粉絲惹得禍究竟需不需要明星來買單”這種哲學性問題,畢竟價值觀和立場不同的人總能夠為自己的觀點找到邏輯自洽的解釋---歸根結底,這個問題根本就沒有客觀的標準答案。如上“涉嫌抄襲”的爭吵已經不是最近才出現的,但不可否認經過227事件的引爆,當肖戰及其粉絲們成為了全網公敵之後,相關的糗事也就自然被放大了出來,並被數量不菲的網友提起了舉報---

    如果肖戰僅僅套用了“小飛俠”的外號的話,或許對於侵權的控訴還能夠理直氣壯的辯解一番的。但現如今就連迪士尼的卡通形象都套用過來了,那想要開脫就很顯然會變得相當困難了。甚至就連那隻明明老早就已經過了版權保護期限的“米奇老鼠”,也因為強大的律師團對國會的遊說,故而得以幾度延期,至今也依然保有形象的專屬壟斷

    還是希望肖戰還能夠堅挺下去吧!

  • 3 # 老高與小茉茉

    1 小飛俠——彼得·潘

    雅詩蘭黛和Olay等品牌方同理。

    (迪士尼:雅詩蘭黛,你可能逃過一劫。)

    (這個剪影無法洗!)

    2 小飛象

    小飛象Dumbo是華特迪士尼公司的動畫電影以及之後真人版電影的著名形象,也作為商業形象標識擁有許多周邊商業產品。

    其形象特點是,為小象,身材矮四肢短但有一對大耳,可以騰空飛行。

    迪士尼小飛象形象

    從形象元素和動作設計來看相似度都很高。

    而肖戰這個品牌是曾經擁有主題門店的,既然門店也是elephant inn 那麼可以看做門店中其他不論是立體版還是其餘平面版都是對原設計的衍生。更別提除卻女孩之後相似度更高了。

    (說有女孩設計理念不一樣的,形象設計注重表達而不是思想,理念不一而形象雷同可以判定為抄襲。PS: 難道我在荒島畫個米奇頭,再畫上一個皇冠說這是加冕稱王的圓耳朵兔子,迪士尼就不會派飛機來救我了嗎?)

    不瞎都看得出來吧……

    綜上所述,迪士尼法務部勢必會提起控訴。

    (迪士尼:雖然擁有西半球最強法務部,但我還是慘)

    其實迪士尼眾多形象被抄襲利用的例子數不勝數,告都告不過來。維權也需要成本,不過物件是如今有名有利的明星的話,迪士尼還真有可能下場。

    據說迪士尼官方已經收集證據了,不過不一定是直接告,和解也很有可能。雅詩蘭黛對此應該還深有體會,畢竟和解賠錢可能更多。

  • 4 # 我走路帶F風

    當初看到“小飛象“圖示的時候,我的第一反應是:

    “XZ跟迪士尼搞聯動合作出周邊了嗎?”

    現在看了樓主的問題才知道:

    “這小飛象可能是XZ自己設計的?主題餐廳也是他自己搞的?”

    說實話,如果是這樣,那個XZ的團隊屬實形同虛設了。

    所以我認為,關於XZ自己弄的這個形象還是周邊,是值得商榷的。我覺得很大機率是另外的團隊群體的行為,然後明星本人有去參與投資。

    u1s1,咖啡主題的商標剪影跟資料夾的那個小飛象還是有區別的。“咖啡象”更像是對原作的一種“參考”吧!至於資料夾那個。。。嘛,懂的都懂。

  • 5 # 領固Linggu

    就是覺得那幫黑子太噁心,欺負我們路人不是學設計的,害我擔心了一下,我現在很喜歡肖戰這個演員,很努力,很紳士的一個年輕人啊。

  • 6 # 阿虹說娛樂

    本問題原為“怎樣看待網友向迪士尼舉報肖戰”。

    以下為原回答。

    肖戰粉絲舉報網站是因為粉絲認為某寫手的某篇同人文章侵犯了肖戰的名譽權、姓名權。該同人文章是否真的符合侵權行為姑且不論,粉絲可以舉報文章、舉報作者,但糾集大批甚至不知道ao3是什麼的粉絲對ao3進行大規模舉報的行為是濫用權利的一種表現。因為一本書燒了圖書館真的是很恰當的比喻。

    另外,題主大可不必擔憂“涉及國家利益”。

    第二:任何個人行為不能代表集體行為,有人犯罪不代表集體犯罪。在我國比侵權更為嚴重的違法行為:販毒、綁架、暴力衝突、貪汙腐敗等事件並非不存在,而國家不會因為擔憂有損國家形象而不進行處理,因為沒有任何罪名比縱容犯罪更為惡劣。對犯罪行為零容忍才能更好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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