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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熱愛生活的王巧巧

    買賣承兌匯票是違法的.票據詐騙是嚴重犯罪行為,雖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票據詐騙的死刑,但情節嚴重的仍然可以判無期徒刑。除了商業銀行外,任何人不得從事票據貼現活動。持有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如果需要資金,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貼現,

  • 2 # 財務之眼

    承兌匯票貼現,對企業來說,是很普遍的一項活動!

    雖然一般來說,承兌匯票的貼現,以往大多都是去銀行貼現!

    但是,由於種種原因,貼現企業除了 選擇銀行之外,也會痛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進行一些承兌匯票的貼現,這些提供貼現的組織或個人,都有一定量的資金,利率不必銀行高,且手續簡單!

    貼現企業,不僅僅是民營企業,也有大型國有企業。

    票據貼現的行為,看最終怎麼定性,是定性為貸款,還是一種買賣行為!

    1、定性為買賣行為

    《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髮[1997]216號)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貼現係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這條條款透露出的感覺,人民銀行將票據貼現行為,認為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行為,即普通的買賣行為,不視作貸款行為。

    2、定性為貸款:

    認為類似與企業間資金的有償使用。

    比如說:A企業有一張面值100萬,尚有5個月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其找B企業貼現,比如說貼現額5000元(假定如此比率)。可以理解為B企業給A企業提供了一個為期5個月的借款,收了利息為5000元,其銀行承兌匯票可以看做是抵押!

    《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第九條”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票據貼現,係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如果是貸款行為,那麼必須要有經營貸款的業務資格!

    2004年的《貸款通則(徵求意見稿)》:第四章 貸款人,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如果判定是違法,那麼可能依據的是第二個認定,認為其沒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

    民間貼現,實際是是合理 但不合規! 單純的承兌貼現行為,沒有損害其他人的利益,是否可 適當放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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