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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動產內參

    當下購房者在買房時,更多關注是房屋面積、單價、交付、辦證等,對於房屋層高減少及如何處理,通常在合同上都沒有約定,現行法律上也少有明文規定,那麼房屋層高不符合規劃、報建要求及建築規範時,應屬於開發商違約,層高減少是有利於開發商損害購房者的事情,開發商從此變相獲利較大的話,很難推清存在欺詐的主觀故意,因此應對此承擔違約與賠償責任。

    雖然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房屋面積誤差的約定條款中,可以作為借鑑參考來處理,主張開發商按照面積約定條款違約責任來承擔,並賠償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

    因此我們建議,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將房屋淨高約定明確,且不符時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嚴重不符時可以解除合同賠償損失,這樣將來發現房屋層高不符時,就可以有依據去維權。

  • 2 # 無憂了麼

    2015年之後明確規定,由測繪局,國土資源局測繪,甲方(開發商)必須向業主提供面積實測表,測繪表中建築面積包含公攤面積,套內面積二項。如果測量出的面積超過合同面積的3%以內,業主需要按照當時市場購買價補齊差價,如果超過3%,只需補3%以內的部分,超出3%的部分就不用補了。相反,如果測出來的面積小於合同面積3%以內,開發商需給業主退差價,如果少3%以上的話,就屬於比較大的面積誤差了,開發商就得雙倍賠償。

    業主在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將房屋淨高約定明確,且不符時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嚴重不符時可以解除合同賠償損失,這樣將來發現房屋層高不符時,就可以有依據去維權。

  • 3 # 小豬房論

    傢俱放不下,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房子不夠高,或許是傢俱尺寸買高了也未可知。房屋的層高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是看合同是否有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就依照《住宅設計規範》規定的最低設計標準來判斷。如果房屋的實際層高或者淨高不符合上述約定或者要求,就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就只能自己消化了。

    關於層高的設計標準,根據《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住宅層高宜為2.80m,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用的是“宜”,也就是建議標準,並非強制性要求。但對室內淨高,則區分功能區設有不同的強制性的最低設計標準,具體設計要求如下:

    (1)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40m,區域性淨高不應低於2.10m,且區域性淨高的室內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2)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至少有1/2的使用面積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10m。

    (3)廚房、衛生間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20m。

    (4)廚房、衛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淨距不得低於1.90m,且不得影響門、窗扇開啟。

    由以上規定可以得知,作為普通的臥室、客廳,最低淨高不能低於2.4米,但允許不超過1/3的區域性空間的淨高不低於2.1米。而對於頂層坡屋頂的臥室、客廳,則更加寬鬆,只要有超過1/2的空間不低於2.1米就可以了。

    如果是按照2.4m/2.1m這個最低淨高的設計標準建造的房屋,鋪裝地板和地磚後的實際淨高就會更低,顯然很多大衣櫃都可能超高而放不了。這樣淨高的房屋層高一般不會超過2.6米。從目前市場實際情況來看,2.6米層高的住宅極其罕見,多數房屋的層高一般在2.8米~3米,通常中高檔商品住宅層高都是3米,而經濟實用類住房、安置房、回遷房等層高多為2.8米,也不排除個別房屋的設計層高選擇2.6米,比如有些安置房、回遷房或者房改房等。

    所以說,題主首先要查閱一下合同是否有層高的約定,如果層高約定是2.6米,或者沒有約定,那麼有些大衣櫃放不下就不是開發商的責任了。如果是這種情況,只能自認倒黴,沒辦法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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