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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何秋雲2

    一家人,夫妻就是一家人,一家人的財產還要分清,那還是一家人嗎。各自有點私房錢,很正常,但是太過分就不好了,誰為家多貢獻別計較,一家人別算計,家庭為重。

  • 2 # 毛毛34497176

    我們取5000放家裡平時用,花錢是相互說一聲,錢存夠50000存一次理財,只有幾萬塊錢在股市裡面,夠4-50萬時就買套房子,到現在4套房子了,沒有誰管錢。

  • 3 # 河北律師陳立強

    不做任何約定的情況下,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前,婚後財產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

  • 4 # 閔海濤婚姻繼承律師

    我國法定夫妻財產製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另外,法律允許夫妻對婚前及婚後的財產進行約定,分別所有、部分共有、全部共有均可以。以本人辦理的案件情況來看,夫妻對財產製進行約定的情況甚少,大部分實行的法定夫妻財產製。但是,在某些二代、年輕企業主、思想開明的社會精英當中,夫妻約定財產製相對多見一些,下面筆者舉幾個比較有代表性的約定。

    1.張某是某地區有名的企業家,其出生貧寒、只有初中文化。他白手起家,靠自己過人的智慧和吃苦耐勞的品質,經過三十多年的奮鬥,終於使得一個加工小作坊逐漸發展成了涉及化工用品、機械自動化裝置、房地產等多個行業的集團公司。張某年近六旬,自然開始考慮公司接班人的問題。他有一個兒子,從國外讀書回來,已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在此之前,張某已經以兒子的名義購置多套房產,且將自己名下的40%的股權轉到了兒子名下。雖然張某不願意看到兒子最終會有離婚的一天,但張某為了從長遠的角度考慮,要求兒子在結婚時必須與未婚妻簽訂一份婚前協議。婚前協議當中即將兒子名下現有的財產逐一列舉,並約定這些均屬於兒子的婚前個人財產。此外,兒子名下的股權在結婚後若變現或增值,均屬於兒子的個人財產。當然,張某也並非完全不考慮未婚妻的感受,張某以兒子的名義贈送未來兒媳兩套房產和一輛汽車,並讓未來兒媳到集團某公司擔任財務副總監。

    2.下面講一個有趣的案例。李某男和陳某女,均成長於中產之家,在國外讀書時因參加朋友聚會時認識,後逐漸發展成戀人關係,回國後,均回到中國南方某市工作。在結婚的時候,雙方不約而同的想到了要籤一份婚前協議,對婚後的各個事項進行約定。在財產部分,約定達幾千字,是本人見過的最詳細的約定。裡面有一些很有意思的約定,比如:1.將來小孩的生活費,男方出;小孩上學的費用,女方出;小孩結婚的費用,雙方各出一半,男方必須以自己的工資為小孩結婚買房出首付款。2.車子,週一三五,男方開;週四六日,女方開;加油的費用,每個月彙總後,一人一半。3.雙方的工資,每個月每人必須拿出一千塊存在某賬號之下,用於旅遊。4.若某方升職加薪,則當月必須請另一方出去吃兩次大餐,吃什麼由另一方決定,費用由升職加薪的一方支付。等等。

  • 5 # 使用者2840209852383

    按《婚姻法規定》,財產屬於兩人共同的,若一方每吵架都說財產的事,證明這個人己有外心,打你的財產而來,不是和你過日子的人,要防著這個人沒按好心,財產也沒有,房產更沒有

  • 6 # 嗅探哥

    婚前已擁有的財產且婚後不用承擔其他責任,離婚後財產歸婚前繼承人,若婚後財產兩人都要承擔責任,則離婚將分割一半財產。

  • 7 # 孤獨的幸福樹

    《婚姻法》有規定,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處理權。

    這個“平等處理權”的具體解釋是:日常生活中的花銷,金額不大的,比如買衣服、買食品等等,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權做出決定,且一經做出決定便代表了夫妻雙方的意願,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或不同意為由主張行為無效或撤銷。

    對於非日常生活需求的花銷,且涉及金額較大的行為,需要夫妻平等協商,達成一致。若未經一方同意另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該行為無效。但是法律會保護善意的第三方的利益。

    也就是說,在符合情理和邏輯的情況下,夫妻一方的行為,都會被預設為是雙方的意願。從法律上來看,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使用權、處置權等等是完全平等的,不會存在你們家誰管錢、誰說了算這種說法。當然你們自己的具體情況,也可以透過夫妻兩個共同協商或者簽署協議決定。

  • 8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按照通常的法律規定,夫妻之間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再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都是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處分權。

    但是對於超出日常消費水平或者比較大額的支出,需要夫妻雙方進行協商一致才能夠處理。任何一方不能擅自處分。特別對於房產這樣的大型財產,更需要取得雙方的同意,如果一方擅自處分了,另一方如果對此持有異議的話,是可以要求確認這種處分行為是無效的。

    所以假如一套房屋登記在了一方名下,但是假如是婚後取得的,那麼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因為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這一方在變賣房屋的時候可能會有一定的便利性,如果買方又沒有認真核實賣方是否已婚,很有可能在不經過另一方配偶的同意之下將房屋擅自出售,如果是這種情況,另一方配偶如果知曉之後,並且認為出售此房產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就可以要求這種買賣行為無效,但是最終是否能夠要回房產,要看買房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

    總之對於婚後的共同財產,小額的平常的日常開銷,雙方都可以隨意的處分,但是如果是大額的支出,還是要商量一下比較好。

  • 9 # 陳景軍律師

    婚後處理什麼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結婚了,那就應該互敬互愛,共創美好未來,何來“處理”的想法或者說法!

    如果我沒有誤會的話,題主的意思可能是說,對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如果是這樣,我是可以理解的。

    對此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10 # 誠公律師

    夫妻雙方對對於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置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共同財產的話,比如購買家庭生活用品,傢俱等,任何一方都具有處置權,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應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如果夫妻在婚前或婚內訂立財產協議,約定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依法則雙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自有處分各自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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