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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人文歷史巡禮

    鞠(jū),指鞠獄,審訊之意。讞(yàn),指定讞,定罪之意。通俗來講,即”審“與”判“是兩個不同的部門或官員。有些類似於英美法律下的陪審團與法官,陪審團認定犯罪事實,法官定罪。但不完全是,裡面還有很多細節上的差別。並且宋人法律中的判決書,也不是由定罪的官員所簽寫,而是需要由別的法官聯署簽名認可。

    通俗的講即審訊犯罪事實是一個法官,鞠。找出犯罪適用的法律條款是另一個法官,讞。但判決書,需要另外一群法官聯署簽名。

    鞠讞分司,是宋代特有的司法制度。它是指負責審訊的官員,與負責定罪的官員。是兩個不同的法官。宋代以前無此制度,宋亡之後,相對落後野蠻的草原文明,更未繼承此制度。

    在宋代法律系統中,負責審清犯罪事實的是一個法官,宋人稱為推司;在審清犯罪事實之後,負責檢索出此犯罪適用律令的,是另一個法官,宋人稱為法司。推司與法司不可以是同一個人,需要回避。

    那些宋代的戲劇,如《包青天》裡的包公審案,案情審問清楚之後,即義正詞嚴的宣判,然後鍘刀侍候。這些審訊與判刑的場景,在宋人的司法系統中是不可能的出現的。如果包拯這樣做,那將是嚴重違反司法程式,馬上會被司法系統抗議與彈劾。扣薪,丟官都是有可能的。

    在司法審判中,推司的唯一責任,就是將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審訊清楚。至於犯人犯的是什麼法律,應該怎麼判刑,這不是他的責任範圍。推司審清案情,有人證物證及法官檢驗報告支撐,並排除合理懷疑,被告人服罪。那麼推司的工作就結束了。

    還有一點,推司審問的罪行,只能限定在起訴書所列舉的範圍內。起訴書沒有控罪的,推司不得自行審訊問罪,否則將被”以故意加大犯人罪行“論處。唯有殺人等重罪允許窮究。這被稱為”據狀鞫獄“。即(只能)根據起訴書審案。這樣做,是為了限制推司的權力,防止其羅織罪名,陷害無辜。

    而法司的責任,則是根本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將適用犯罪事實的法律條款檢出。如果法司發現卷宗有疑點,他可以提出意見駁正。如果錯案被駁正,法司將獲得獎賞。反之,如果案情有疑問,而法司未能駁正。他將與推司一起受到處罰。

    宋人相信鞠讞分司,能夠形成權力制衡,防止權力濫用。

    (南宋《孝經圖卷》中的宋代審訊畫面)

    宋真宗年間,萊州捕獲兩名盜賊,太守故意讓人高估所盜贓物價值,以期判盜賊死罪。司法參軍西門允,在檢法時發現贓物估值過高。堅持要求重新估值。最後兩名盜賊被免判死刑。

    中國古代法律中,宋人的法律條款是最為詳盡的。不僅鞠讞分司,據狀鞫獄。審訊與判決之後,會有別的與本案不相關的法官審錄,告訴犯人審訊與判決事實。問犯人有無冤情,願不願服罪?犯人有三次喊冤或翻供機會。一但犯人有異議,馬上重新審判,之前法官全部迴避。

    即使判決完成,判決書也由別的法官聯署簽名認可。如果其中個別法官對判決有異議,可以在判決書附上自己的意見。否認一旦判決出錯,全體法官受罰。如果法官覺得判決不合理,也可以拒絕簽字,此判決書即不能生效。

    參考書籍——《宋,現代的拂曉時辰》。裡面對宋人的司法制度,有更詳細的記載。感興趣的可以去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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