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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喬木土生d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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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bastard269
個人認為對聾啞人是否屬於噪聲作業職業禁忌不能一刀切,得看情況確定,理由如下:
2.1 GBZ188中的4.3對於職業健康監護的目標疾病的判定這句話大家注意:“本標準中患有致勞動能力永久喪失的疾病不列為職業禁忌證。”
查閱相關資料,永久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解釋為:
永久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必須同時達到下列條件:①患病治療的時間已達到上述鑑定標準規定的最短期限或已醫療終結;②符合《勞動能力鑑定標準》中“完全喪失勞動需人扶助”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需人扶助”規定的相應條款;或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中一級至四級規定的相應條款。
查閱GB/T 16180《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傷殘等級中一級至四級的最低等級規定是雙耳聽力損失≥91dB,也就是說作為聽力下降,永久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概念是雙耳聽力損失要≥91dB。
所以,對於滿足雙耳聽力損失≥91dB這個條件的聾啞人,個人認為不應該列為噪聲作業職業禁忌。
2.2對於不滿足永久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的聾啞人,按GBZ188確定為職業禁忌。從合法性的角度,本人也認可這種觀點。
但從噪聲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作用機理和傷害程度的純理論角度,丟擲兩個問題公大家思考。
噪聲對人耳的影響,機理已比較清楚,主要是對耳蝸毛細胞的影響,噪聲性的耳蝸損傷導致的聽力下降程度有興趣的可以查閱國內外的相關資料,看看聽力下降最大可以到達哪個區間?大家也不妨考慮另一個問題,為什麼噪聲性聾能達到傷殘等級六級都很難?
2.3 有同行說聾啞人從事噪聲還要考慮噪聲引起其他如心臟等的影響。對其他系統的影響可以透過對其他系統的健康體檢來確定,GBZ188-2014取消了2007版中對Ⅱ期和Ⅲ高血壓和器質性心臟病的職業禁忌,想必肯定有原因,根據GBZ188-2014,其他系統的疾病不是噪聲職業禁忌證了。
3. 有同行說要考慮崗位的安全性問題,那是另一個話題,安全生產無小事,如果涉及安全隱患,必須排除,但這個已超越了職業衛生考慮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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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由的小飛象
1.一切歧視殘疾人的行為都是可恥的,但拿作業工種來說聾啞人是不適合噪聲作業的,因為他們本身有著對聲音方面的一些缺陷,不能及時做出反應。
2.聾啞人本來就是弱勢群體,我們應更加關懷他們,對他們不能從事的一些工作,應多做心理上的疏導,避免他們產生厭世的心理,盡而發生難以挽回的錯事。
3.我們應該正確看待聾啞人,對他們抱著同情的心態,去幫助他們,給予力所能及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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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周梓豪ZZH
關於聾啞人是否屬於噪聲作業禁忌的個人看法
杭州職場人整理
1. 認為聾啞人不能從事噪聲作業依據:GBZ188-2014
1.1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禁忌證:
a)各種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經性聽力損失(5OO Hz、1 000 Hz和2 000 Hz中任一頻率的純音氣導聽閾>25 dB);
b)高頻段3 000 Hz、4 000 Hz、6 000 Hz雙耳平均聽閾≥40 dB,
c)任一耳傳導性耳聾,平均語頻聽力損失≥41 dB。
1.2 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禁忌證:
a) 除噪聲外各種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經性聽力損失(500 Hz、1 000 Hz和2 000 Hz中任一頻率的純音氣導聽閾>25 dB);
b)任一耳傳導性耳聾,平均語頻聽力損失≥41 dB;
根據噪聲上崗前及在崗體檢的職業禁忌證判定條件,聾啞人判定為職業禁忌證無可厚非。
2. 個人認為對聾啞人是否屬於噪聲作業職業禁忌不能一刀切,得看情況確定,理由如下:
2.1 GBZ188中的4.3對於職業健康監護的目標疾病的判定這句話大家注意:“本標準中患有致勞動能力永久喪失的疾病不列為職業禁忌證。”
查閱相關資料,永久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解釋為:
永久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必須同時達到下列條件:①患病治療的時間已達到上述鑑定標準規定的最短期限或已醫療終結;②符合《勞動能力鑑定標準》中“完全喪失勞動需人扶助”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需人扶助”規定的相應條款;或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中一級至四級規定的相應條款。
查閱GB/T 16180《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傷殘等級中一級至四級的最低等級規定是雙耳聽力損失≥91dB,也就是說作為聽力下降,永久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概念是雙耳聽力損失要≥91dB。
所以,對於滿足雙耳聽力損失≥91dB這個條件的聾啞人,個人認為不應該列為噪聲作業職業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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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健壯的聾啞人在機械製作加工福利廠工作,他的工種首選鍛造機器轟隆的崗位,因為噪聲對他們無傷害,並非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