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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錄可以在保險銷售環節,取得真實的記錄!一旦出顯爭議。相關部門,可以得到最真實的證據!從而,做出公正的判定!對於,分清責權利,保證保險合同銷售過程的公正和公正,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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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對團體保險的影響 團體保險是指由企事業單位或其它團體作為投保人,以其全部或部分僱員或成員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投保,由保險人簽發一張總的保險單,保險人對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對被保險人提供保險金給付的一種人身保險。團體保險的保險費一般由投保人支付,也可由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共同支付或被保險人支付。投保團體並非為購買保險而形成的團體。 團體保險從1911年起源於美國,因團體保險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作為企業轉嫁員工人身風險的有力手段,作為企業轉嫁財務風險的必要手段,作為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在全球得到迅猛發展。在美國團體保險保費收入佔總保費收入的四成左右,在日本佔25%,南韓近年來也在大力拓展團險業務,英國團體保險也在迴歸理性,慕尼黑再保險公司及蘇黎世保險公司也正考慮進軍團體保險市場。 中國保險在1992年以前,人身保險基本上全部為團體保險。隨著友邦保險在華開創個人壽險後,個人保險進入發展新時代,保費規模迅速超過團險。1996年,平安保險在北京、上海、深圳開始銀行保險試點,奠定了銀行保險業務發展基礎,2008年銀行保險保費收入佔全國保費收入的近五成。銀行保險與個人壽險均屬於個人保險,中國《保險法》對於個人保險的法律規範相對完善,但對於團體保險個性的法律規範基本空白。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以下稱新《保險法》)。新《保險法》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保險法》對團體保險發展影響深遠。 一、新《保險法》明確了團體保險的保險利益 新《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員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就是說,團體與團體成員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團體為其成員投保在法律上得到了認可。這在團體保險發展史上有了重大突破。 新《保險法》規定的團體作為投保人只能為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購買團體保險才具有保險利益,目前按照有關規定只限於在企業、部分機關事業單位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社會團體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成員可以購買團體保險。而對於政府部門,部分機關事業單位,沒有勞動關係的社會團體要購買團體保險則不符合該項規定。 但從保險原理角度分析,團體為其成員投保,只要符合“團體並非是因購買保險而組成的團體”,其投保成員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保險公司即可為其簽發團體保險單。沒有建立勞動關係的成員要購買團體保險只能適用於新《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另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這些團體要為其成員購買團體保險,必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後,購買的團體保險才有效,否則保險合同不具法律有效性。這也就要求以上團體在購買團體保險的過程中及保險公司在銷售團體保險業務中要注意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二、新《保險法》明確了團體保險受益人的規定 新《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該條款明確了具有保險利益的團體單位作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投保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但團體保險的多樣化需求及團體單位與成員經濟關係的複雜性決定保險金處置的多樣性。由於新《保險法》有了明確規定,團體單位在處理與其成員之間的經濟關係及購買團體保險時更要加強法制理念。如過去補充醫療保險,員工住院治療醫療費用由企業墊付的,保險公司在處理理賠後可能將理賠保險金的受益權交給了企業,而員工不需要辦理相應的借款及還款手續,簡化了操作過程。新《保險法》實施後,員工需要企業墊付醫療費用的,就必須先行明確借款及還款要求,理賠保險金只能交由受益人處理,而不能交給企業。 在美洲,很多國家的團體保險受益人可以為團體單位,即投保人。一些合夥企業因合夥人的身故造成巨大經營風險及債務,通過購買團體保險,由投保人作為受益人化解企業面臨的風險是一種很好的財務風險轉移手段。根據新《保險法》的明確規定,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時,不得指定其自身為受益人,但從新《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來分析,只要被保險人同意指定非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法律上是沒有規定不允許的。也就是說,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而不是投保人指定,是不受前款法律規定的。這樣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團體保險時要更關注受益人的指定。保險公司在銷售保險時要正確說明以上事項。 新《保險法》有關團體保險規定的出臺,對團體保險發展是一種進步,從法律地位上對團體保險予以了明確。也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在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法律權益的前提下,結合團體保險經營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對團體保險的有關規定,給團體保險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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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廣州的南方妹,以下回復大家
雙錄到底對投保人有何影響?銀保監局和央視財經也都給出了自己的觀點: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提示廣大消費者:
一、正確認識“雙錄”。保險銷售“雙錄”針對銷售的關鍵環節進行,包括對銷售人員介紹銷售人員身份、介紹產品和核心內容、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說明;投保人簽署合同、抄寫風險提示語句等環節進行錄音錄影。這項制度旨在規範保險銷售人員依法合規介紹保險產品資訊,讓消費者在充分了解保險產品資訊的前提下做出是否投保的決策。此外,對事後發生爭議的,錄音錄影資料也可作為定紛止爭的證據之一。
二、主動配合“雙錄”。希望廣大消費者在投保長期人身保險時主動配合銷售人員做好錄音錄影。如果遇到銷售人員在錄音錄影前介紹的內容與錄音錄影時所述不一致的,更要多問個為什麼,讓銷售人員在鏡頭前講明白,以更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三、理性決策購買保險。消費者購買保險需要明確自身的保險保障需求,合理評估自身投保能力,選擇符合自身保障需求與繳費能力相匹配的保險產品,不要被不規範的營銷話術誤導。
此外,為了更好地獲得全方位的保險保障,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買保險這件事也需趁早做:
1、誰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個先來。一旦重病突發,急需四五十萬甚至上百萬的醫療費時,重疾險賠付的那筆錢就可能是最及時的救命錢。
2、誰也不知道哪年哪月的哪一天會突遭劫難。一旦不小心提前離開,尚未還完的幾十萬房貸誰去還?一家老小的生活咋辦?意外險、壽險賠付的那筆錢可能就是最大的支撐。
可如果在風險來臨前,還沒準備好保險,怎麼辦?
又或者在決定買保險時,卻因某種小疾病而拒保、想買也買不了了,怎麼辦?
所以,為了那份安心,為了用最少的錢保住最多的積蓄、守護住最愛的人的健康和生命,保險絕對是寧可千日不用、不可一日不備!畢竟親人只有一世的緣份,無論這輩子相處多久,下輩子,無論愛與不愛,都不會再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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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中國保險業的一大進步,之所以實行這個保險雙錄的政策,說明它是順應時代潮流,有它的積極意義的。
1.可以改變保險行業原先的亂象眾所周知,保險這個行業在中國,同歐美髮達國家比起來,起步的晚,儘管有歐美國家的那些先進行業經驗可以學習,但是由於中國特殊的國情,眾多的保險業從業人員良莠不齊,導致了很多容易招致糾紛,造成保險行業和投保人員雙受害的因素。
比現在年上半年,因為許多保險公司的不規範行為,就被銀保監開出多張罰單:
(保險本來應該很保險)
這些亂象就包含:部分保險公司業務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不惜誇大保險的萬能或者模糊保險理賠的標準,造成投保人員在事後理賠過程中的失望;有的投保人員因保險協議丟失而導致的理賠不受理;許多保險合同的文字裡面存在很多模糊的可以走法律漏洞的路子,從而損害日後投保人的權益;存在投保人自己或者與保險業務員聯合進行惡意騙保的現象。
而錄音錄影的介入,可以在一些關鍵的環節上保證保險和被保險方在許多細節上當面闡釋清楚,錄音錄影儲存資料,可以有效根治文字合同的缺陷。
(科技改變世界)
2.是中國保險行業監管的一大進步中國的保險行業監管部門近幾年積極作為,但是仍舊存在自己的短板,如何建立一個系統性的、資料化、電子網路化的保險行業檔案庫是其中的一個核心環節。
而錄音錄影從技術上來說,它正是現代電子資訊社會的產物,有自身的優勢,它的形象性、便捷性、直觀性、可儲存性更是建立現代保險行業檔案庫的基礎性首選的資料檔案。而這些保險業的資料,也能夠成為整個智慧城市系統的一部分。
到時候,中國的保險行業監管部門完全可以從保險雙錄的資料庫中,運用先進的人工智慧、人臉語音識別等技術,預測哪些可能違規的公司、環節或者被保險人,作為重點的監管。而一旦出現保險引起的糾紛,根據錄音錄影的直觀資料,司法界、仲裁處、消費者協會等將會更加公證地有效地解決。從而更進一步的提高管理效率,節省社會管理的成本。
(智慧城市)
3.仍舊存在一些漏洞問題任何事物都是不完美的,在它發生發展的過程中,總會出現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保險雙錄政策也是如此。
首先是錄音錄影的標準化問題,比如對保險全程的錄影,還是隻是某些關鍵點,這就造成資料的不充分問題。還有一個真實性問題,對於那些仍舊懷有惡意的人員來說,他們還可以簽訂陰陽合同。
我想這些問題,都會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改進。
總之,雙錄是一個對保險行業、被保險人、保險監管部門各方的一個利好訊息,它必將促進中國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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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很好的事情,雙錄可以保障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的權益,避免糾紛,通過雙錄可以很主觀很清晰的知道當時的購買產品情況,不會因各執一詞而說不清,事實上,但凡有可能引發收益糾紛的都建議雙錄,甚至連辦理銀行卡就建議雙錄,因為現在借卡賣卡現象還是很多的,總之,如果有條件的話,涉及到金融交易的都建議使用雙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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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了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了對保險公司管理和監督。是一件大好事!
下面我結合自身的經歷來談一下雙錄製度。
雙錄是指錄音錄影。就是在投保或後續的過程中,通過這種方種採集相關雙方的電子資料加以儲存,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資訊可查詢、問題可追責。
為什麼要強調雙音呢?因為保險行業,多年來亂象叢生,保險從業人員素質魚龍混雜;誘保事件常有發生。或者雙方存在溝通上的誤會,一旦有事情發生,雙方各執一詞,使界定責任常常陷入僵局。
雙錄的出現無疑在解決類似的問題上,將發揮巨大作用。對於消費者來說,是一個福音。
我以自身的例子說明個別保險業務上存在的不足。
下圖是我今年8月15手機接到的一條資訊,意思是要扣除保險費用,但關鍵是我沒有購入這個保險。
我打了客服電話,和保險公司講明了情況,他們也答應我查詢後再給我答覆。經核實
1、被保人的姓名我都沒有聽過。
2、投保人所在地和我不在一個地方。
因為銀行卡只顯示了後4位,我個人也無法查證。
我要求公司對比一下投保人的身份資訊和我的資訊,從而確定投保人是否為我。銀行卡對應的身份資訊是否和我一致。這些對保險公司來說應該是不難的事,但大約過了幾天,回覆說可能是銀行卡後面4位存在巧合的相同,沒扣到款也可以忽略等等,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也沒有相關的資料對比和說明。
我又打了官方客服。說要等查詢結果,那就等了,希望能妥善處理就好。
說真的,這種資訊已干擾了我幾年了,電話我也打了幾年了,說明這個保險不是我購的,可能因為投保人姓名相同,而每次把資訊發到我手機來,要求保險公司聯絡投保人更改電話資訊等,但每次都不了了之。以下是多年收到資訊的其中一條(時間是2019-8-24):
所以,以我個人的經歷來看,嚴格實行雙錄製度,對保護投保人權益,及糾正投保過程中的錯誤是有重大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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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應該知道保險雙錄是指什麼?保險雙錄是指相關銷售機構要通過錄音錄影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的方式,記錄和儲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便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資訊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保險雙錄不僅保險銷售員不敢對消費者進行誤導,而且也杜絕了被保險人隱瞞自己的健康狀況。其實保險雙錄保護了雙方的權益!使消費更加的透明!我認為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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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上有些業務員,為了自己更多的業績,為了公司制定的指標任務,有些時候不惜隱瞞重要的資訊而讓消費者產生誤導!這也是現在社會中大家普遍對保險業務員有點排斥的感覺,也同樣造成我們國家保險不如國外發達!還有些消費者對自己當初買的保險資訊多年以後根本就記不得,等到事後就容易扯皮!所以這樣做是一個非常好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