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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發生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事情,但既然發生了我們就要尋求正確的方法來維護我們自身的利益,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障病員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國務院於1987年6月29日製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步:報告
第二步: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第三步:保管各種資料,封存現場實物
第四步:調查
第五步:做出結論
發生醫療事故可以參考以下處理辦法:
1. 醫療糾紛發生後,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願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託書,科主2. 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將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並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
3. 較為複雜的醫療糾紛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4. 醫療糾紛發生後需市衛生局出面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託書,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後,委託市衛生局處理,具體由市衛生局醫政科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