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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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雨後彩虹一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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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段鵬飛958
日常聽來的點滴知識,投告人出於弱勢地位,根本沒有能力拿出足以服人的證據。土話說:只聽軲轆把響,卻不知井在哪兒。怎麼辦呢?法律上有個術語,叫《反證》,被告方即有責任,也有義務,完全可以拿出相對應的丶賴以令人足信的有力證據,證實自己的清白,駁倒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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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渭南西貝說法
行政訴訟中被告未在規定內舉證的,不能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能承擔敗訴的結果。法院會對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確認違法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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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Wuhanyineng
理應承擔舉證無能的法律後果!但現實情況會是,法院會以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為由裁定駁回,讓案件無法進入實質性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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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沉思者的沉思
提問者的問題是不是暗含了一個前提,即只要被告未能舉證,你作為原告就能勝訴?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被告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如果不是這樣的話,被告在舉證期內未能舉證,最多是承擔放棄舉證的不利法律後果,並不意味著原告此時的證據及訴求就肯定有道理,更不意味著被告肯定會承擔責任。並且,根據我的瞭解,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對於舉證期限的態度不盡相同。比如,有的法院認為只要過了舉證期,就不會再給當事人舉證期了;有的法院則比較寬容,只要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與案件相關,就會酌情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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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莎姐普法
被告在舉證期限內未舉證,直接導致的後果就是法院不採納被告的相關主張而已,不存在不舉證就得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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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所謂行政主體舉證 是指行政主體有義務舉出自己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 而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 需要舉證自己受到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實際損害。也就是說 行政訴訟中 原告需要證明自己受到了行政行為的損害 並且這種損害是有因果聯絡的而不同於刑法和民法 在原告主張其行政行為不合法的 不採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而是由被告證明自己行政行為的合法依據差異在於雙方舉證的物件不同。
承擔舉證不能即敗訴的責任,在行政案件中,被告負有法定的舉證責任,需要向法庭提交其具體行政行為實施所依據的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來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逾期不能提交,則無法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