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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漲停板打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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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佛爺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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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成立的條件: ——2條
同時滿足: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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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否是一項銷售行為?——2條
判斷原則(滿足其一):
① 貨物和服務未單獨計價;
②貨物和服務不能拆分,否則不能實現正常使用。即使分開計價,分立合同,分開核算,也是混合銷售。例如銷售門窗,如果不安裝就不能使用,二者不能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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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分類
按貨物徵稅的混合銷售+按服務徵稅的混合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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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貨物和服務的金額佔比來劃分混合銷售,是按貨物徵稅還是按服務徵稅?
答:按主營業務確定,不以金額佔比劃分混合銷售型別。
存在一種狀態:銷售裝置並提供安裝,對於裝置經銷商與安裝公司,同一項業務但分別屬於按貨物徵稅的混合銷售和按服務徵稅的混合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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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特殊混合銷售行為的業務處理——按兼營對待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裝置、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檔案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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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收割隊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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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成立的條件: ——2條
同時滿足: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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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否是一項銷售行為?——2條
判斷原則(滿足其一):
① 貨物和服務未單獨計價;
②貨物和服務不能拆分,否則不能實現正常使用。即使分開計價,分立合同,分開核算,也是混合銷售。例如銷售門窗,如果不安裝就不能使用,二者不能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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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分類
按貨物徵稅的混合銷售+按服務徵稅的混合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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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貨物和服務的金額佔比來劃分混合銷售,是按貨物徵稅還是按服務徵稅?
答:按主營業務確定,不以金額佔比劃分混合銷售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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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楊會計
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判斷?適用何種稅率?
一、何為混合銷售
案例:客戶甲在傢俱批發市場某傢俱專賣店買了一套傢俱,花了15,000元,但是這個傢俱不包送貨上門,送貨上門,專賣店又向你收取200元的運費他是屬於混合銷售行為還是相容銷售行為?
稅法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二、判定依據混合銷售行為的兩個特徵
1、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上述案例中傢俱專賣店在銷售傢俱的同時,向購買方收取送貨費,這是一項銷售行為,假設傢俱店向甲銷售傢俱15000元,包送。另外向隔壁傢俱賣店的客戶乙提供運貨服務,收到200元運費,則屬於2項銷售行為。
2、銷售行為必須同時是“銷售貨物+服務”。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兩個特性才是混合銷售行為。
三、按銷售貨物還是按銷售服務徵稅?判定依據:以“以經營主體從事的主業是否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 為判定依據。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特例: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銷售自產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分別核算分別繳納增值稅】;
(2)非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附:相關法律依據 -
5 # 稅收視點
比例法劃分混合銷售主營的規定,被財稅(2009)17號文已經廢止。
目前混合銷售的界定,根據財稅(201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執行。
即: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混合銷售行為,屬於一項銷售行為,不能分割,所以,應將全部銷售額按照一個稅目,採用一種方法徵稅,這樣可以避免納稅人壓低適用高稅率專案的銷售額,抬高低稅率的銷售額而進行避稅。
界定適用稅目,要根據納稅人經營的主業,主業是銷售貨物的納稅人,混合銷售行為的銷售額全部按貨物徵收增值稅,主業是提供服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全部銷售額按服務徵收增值稅。
因此混合銷售行為最終按照哪個稅目,由納稅人整體經營業務的主業判斷,而不是按照混合銷售行為中貨物銷售額和服務銷售額的多少來判定。
比如:餐飲企業在為某桌顧客提供餐飲服務時,收取飯費500元,酒水費2000元,2000元酒水費和500元飯費全部按餐飲住宿稅目繳納增值稅。
混合銷售行為,是一項行為,應做為一個整體徵稅,不能像兼營先行為分別兩種稅率繳稅,除政策有明確規定外,即使納稅人按兩種稅率進行核算,也只能按一種稅率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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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混合銷售就是把優勢互補的貨物組合在一起,提升他的吸引力、購買慾.
如果說什麼是主營,當然是你覺得利潤最大,最想賣出去的產品.其它的不過綠葉配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