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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91軍營回憶

    看守所不放人,是合法的。但是這事兒有點烏龍,法院應該在從犯刑滿釋放之前開庭,把案子結了。同案有一個上訴的,無論幾個人犯罪,都應該一起到庭。而如果上訴案件未結案,法院應該出手續,讓到期羈押的在押服刑人員正常回家,因為案件已經移送到法院階段,法院應該給出取保候審的手續。也就是法院取保。取保候審,分公安局取保,檢查院取保,和法院取保。而案件判完了了,法院會下執行單,也就是執行刑事處罰,開始執行了。就是,死刑犯,也是需要下執行以後才槍斃,不是宣判完了,選個好天就送人上路了,得法院的執行單下到看守所,才能執行死刑。看守所就是監管單位,你送人進來要有手續,放人出去也需要手續,不是你到期了就放你,放人得有辦案單位的放票……你說的這個問題,責任不在看守所,看守所看不見合法釋放手續,是不會放人的,判決書到期也不行。得法院有釋放證明才行。這事兒,如果到期了不放人,是法院的毛病,如果真的,超期羈押,你可以按照超期索賠。所以說,看守所不放人沒毛病。理論上這種事情是不會發生的。因為超期羈押,就是錯誤,錯誤的發生就是辦案人的行為,不說先進,獎金這些小事了,能混到審判長,都是需要一定的工作過程和積累的,如果辦案人工作失職,影響的可是下一步前途,不是扣點獎金,評選先進不夠格,這麼簡單的事情了。

  • 2 # 就剩下半條命了

    基本上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從犯刑期已到,可以釋放,不可以逾期關押!除非你身上另外有別的案子,看守所會不放你。另外主犯開庭的時候,從犯釋放了,到時候也要去開庭,法官會簡單的問你幾個問題,走個過場。

  • 3 # 南京北京西京

    看守所負責看押,不負責抓人放人,見手續說話,所以看守所是不會延期羈押的,即使延期羈押也是法院的問題。一般來說刑滿後法院會出具釋放證通知看守所放人,該案特殊在於主犯上訴,從犯放了之後再開庭時有可能躲避不出庭,導致案件無法審理,所以應該是法院通知看守所延期放人,待二審有結果後再放。超期羈押那部分時間從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 4 # W東3酒醉知己納百川

    無論主犯從犯,只要一方提起上訴,法院肯定會下達相關通知其看守所與被上訴人,應訴或到庭…。在此刑犯雖以期滿,看守所延期釋放從犯合法正常。—如上訴成功事實清楚,重罪輕判一可依照法律條款繼續監禁/,服刑此乃相關之另一問題也一。總之看守所依規辦事,按法作運也一無有不可也一。。。。。。

  • 5 #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對於上述情況,法院對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是恰當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案件的二審期間,被告人的羈押期限已滿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應依法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首先,若是主犯上訴、檢察院抗訴的案件,被告人雖然存在加重刑期的風險,但由於一審判決的期限已滿,對被告人繼續羈押則實際羈押期限必然會超出一審判決刑期,此時會給二審法院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即使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對“從犯”判處的刑期是恰當的,但因為超期羈押的問題,二審法院不可避免的會在量刑上予以加重,以追求實際羈押期限與法院判決的平衡。所以,若法院對被告人提前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變更為監視居住也是不恰當的,因監視居住對被告人自由限制程度較大,會存在刑期折抵的問題,監視居住的一天會折抵半天的刑期),則可以避免超期羈押的問題,使二審法院不致於上述尷尬處境,對被告人來說是公平的。

    其次,若是主犯上訴,檢察院沒有抗訴的案件,法院應直接釋放被告人或者對其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若不存在新的犯罪事實、證據等情況,是不會出現二審加重刑期的情況,法院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決定直接釋放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無論是做出何種決定,都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會造成超期羈押的後果,對案件後續依法審判是有利的。

  • 6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看了其他人的一些回答,我覺得很多都走入了一個誤區,我來詳細說一下。

    我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

    第二審法院對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也就是說上訴的案件只能保持原判或者減刑,不得加刑。

    所以,一審判決之後,主犯上訴導致案件不能正常結案,但是判決還是生效的,要執行下去。而根據“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所以從犯刑滿釋放和是否主犯上訴沒有太多的關聯因素。

    畢竟上訴案件又不能加刑,你繼續強制羈押沒有任何的必要以及用處

    所以,回到“題主”的問題。主犯上訴,從犯刑滿後,會進行釋放【這裡說的釋放包含:釋放、更變強制措施等】,但是因為案子還沒有結案,所以只能由“法院”的人過來釋放,當天就會釋放,不用擔心。

    不管是否會有其他的案子在身,判決都是要執行下去的,當天就必須走程式釋放。

    如果其有其他案子,在釋放程式走完後,一般的方法就是,辦案人員會立馬再為其戴上手銬,然後再送進看守所走新案子的流程。雖然有些沒必要,不過這才是正確的流程,否則就是程式違規甚至違法了。

  • 7 # 田汝雲

    很高興悟空小秘書再次邀請。我覺得這個案子審理的有點不完整,既然主犯提起上訴,同案人員需要放人,還是繼續延期關押,法院應該向看守所作出明確通知手續,沒有正道理由,到期不放人是不合法,但這個問題不在看守所,看守所進人,出人都要有合法手續,沒有權利隨便放人。

  • 8 # xuely949

    這種情況常見!看守所不敢不放人。記住,上訴不加刑,也就是從犯最多刑期為一審刑期;當然,如果考慮檢察院抗訴的情節(也就是就算要加刑),看守所也應該放人,法院為其辦理取保候審。

  • 9 # 精確系統

    從犯如果沒上訴,原判決對於從犯已生效,從犯到期回家,除了案子有貓膩發回重審,那就難說了,即使這樣從犯一般還是原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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