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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哈哈一笑35

    類似這種情況,應當儘快聘請有醫療事故訴訟經驗的律師為你代理案子的處理。醫療事故爭議專業性非常強,必須要由具有醫學專業背景的律師代理才能收到較好的效果。一般律師因不懂得醫學專業知識,遇到醫學方面的問題會很茫然。

  • 2 # 法碩考研汪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2)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損害。大多數醫療行為都具有侵襲性,但這種侵襲必須是正常醫療行為導致的正常損害。如果超出了合理範圍,則構成了非正常損害。

    (3)醫療行為與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有過錯。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負擔一定的義務。《侵權責任法》規定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義務,告知同意義務等,沒有盡到這些義務,即存在過錯。如《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的規定,

    ②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我們既然要保護我們我們的權利,我們就要把有關醫療事故責任的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清楚透徹,這樣才能做到有備無患。

    這只是大致方向,具體還是建議去律師事務所諮詢。

    求關注。。。。

  • 3 # 丨Swaihing

    處理醫療糾紛途徑主要以下:1.雙方協商。

    2.至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予以明確責任大小,鑑定報告出來後,醫院一般願意協商賠償,特殊情況除外。(如金額較大;相關行政部門介入處理等)

    3.起訴醫院,然後法院會選擇鑑定機構鑑定,以明確責任。(像用藥劑量明顯過量的,這類無爭議法院會直接判決,但該類案件醫院都願意協商)

    前方注意!!是否存在責任,責任的大小,很多情況下不是醫方患方能說了算。患方說了不算,因為患方不懂醫學知識,瞭解片面。醫方說了不算:可能會隱瞞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限制,需患方至法院主張權利。

    最後,行訴訟流程雖然一定程度上麻煩,但對患者的權利還是有很大的保障,司法判決後,有發生新的損害後果,亦可再主張權利。

    最最後,願患方能多些包容,醫學作為一門學科,有著其專門性,客觀性,同時醫學是充滿未知性與複雜性的,醫生只能盡力而為。

  • 4 # 牛大哥亂侃

    有沒有責任,責任的大小,很多情況下不是醫方患方能說了算~~患方說了不算。。。因為患方不懂醫學知識瞭解不到位。醫方說了不算:可能會隱瞞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限制醫方不能與患方協商,需患上告醫院到法院,由政府主持公道~~

  • 5 # 睡熊zzzz

    醫療事故是誰定的?如果是法院,你可以拿著判決書主張執行。如果是你認為的醫療事故,對不起你沒有這個權利。同樣,證據是客觀的,也許你認為的證據在法庭上是廢物。想維護權利去調解委員會或者法院。

    如果誰都覺得我有證據就是事故就要擔責,那大傢什麼也別幹了,都上馬路維權去吧。

  • 6 # 鄧錫成1

    中醫院的醫療事故,還有證據?可能嗎?請小編講清楚,飯可以多撐,話不能亂說。是什麼案例的醫療事故?抓錯藥,藥物中毒,過期藥,使用國家明文禁用的藥物,外用藥內服,超劑量內服,使用有毒藥物等。中醫沒有上述錯誤會發事故?小編請把細節內容表達清楚才能讓大家來判定是非。不負責任無根據的話不能說。

  • 7 # 木土無雙

    在行醫當中出了醫療事故,首先急救,一定沒辦法要勇於擔當。查詢事故厡因。積極配合衛生部門查詢原因解決問題。中醫在診斷中應該是由中醫脈診。不要用儀器診斷,儀器的診斷於人診斷不一樣,如果用儀器診斷出來的病上電腦上開方子就會出大事。中醫人記住,給病人診斷必須用手診。儀器診斷治不了病,反而會出事故。

  • 8 # 廣元律師

    醫療糾紛須經醫學會鑑定後才能認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任何個人或其他機構無權做出醫療事故的認定。只要是醫療事故,醫院肯定應該承擔責任,但責任的大小,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難以明確,須經臨床法醫學司法鑑定才能確定責任比例。老百姓認為,只要是醫療事故就應該由醫院承擔全責是錯誤的。如果經鑑定為醫療事故,醫患雙方可以在鑑定中明確的主要、同等、次要、輕微責任範圍內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患方可以提起訴訟,透過司法程式解決爭議。

  • 9 # 麻醉超人鋼鐵俠

    如何在醫療事故中患者維權?本回答儘量把涉及到醫療糾紛維權的完整過程說明清楚。

    首先,發生了醫療糾紛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第二,行政調解是解決醫療糾紛的一個重要途徑,所謂行政調解,即國家行政機關根據 法律規定,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範圍內的民事糾紛,透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 解決糾紛矛盾。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

    第三,如果以上調解失敗,可以進入司法訴訟,即俗稱“打官司”。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進入司法程式以後,法院根據具體損害程度做出不同的賠償判決,具體包括,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 、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可以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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