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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誕生的“共享員工”,為一些企業和員工帶來便利,但在相關法律上這是否合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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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康居

    當從法律關係上解決了共享用工的合法性,解決了共享用工的調配權,產生了共享用工的需求時,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又將面臨新的問題勞動法對企業的工資總額管控,此處的勞動法主要為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殘保金、工會會費等與工資總額掛鉤的稅費。工資總額管控在我國很多地方,不區分用工形式,不區分用工承擔,只要支付工資,均將產生上述相關的稅費。導致共享用工無論是企業直接僱傭,還是透過人力資源公司進行調配,均面臨無法規避的社保與其他稅費成本。當共享用工仍然不區分用工長短、不區分用工形式均需要按照傳統用工繳納相關稅費時,共享用工在操作層面將又無從談起。

  • 2 # 23殿

    目前來看,“共享員工”還只是一種為了應對疫情突發造成損失的補救方法。還沒有什麼專門法律規定它的合法合規性。

    作為一種補救方法,只要執行的幾方能夠都同意並且順利按此方法完成,那它就是個有效的解決方法。

    但根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指出“靈活用工將是未來中國人力資源供給的一個重大變化。”(此條資料來自於網路)

    所以也不掃除如果“共享員工”這個臨時方法在未來火了的話,可能會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約束保護它。

  • 3 # 無心歲月

    "共享員工″模式是新近興起的一種人力資源再分配模式,是屬於疫情特殊時期內的一種新型的用工模式,主要表現為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復工的餐飲等傳統行業內的勞動者,向生鮮、電商等新興行業的臨時性流動,這種特殊時期內的新型用工模式,不僅緩解了部份傳統行業與新興行業暫時的用工壓力,也為都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了便利,既是國內企業應對疫情等特殊時期的無奈之舉,也是創新之舉。

    然而,對於這種新型用工模式的合法與否問題,我們應該主要從其用工屬性和勞動關係主體等方面去分析。

    如果這種用工屬於臨時性的勞務派遣用工,則在派遣單位資質和派遣程式合法的情況下,由派遣單位主導,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向用工單位進行勞務派遣和勞務管理,則這種用工方式應該是合法且值得鼓勵的。

    但是,如果這種模式下的勞動者雖然從事的是臨時性工作,但其身份仍屬於正式工的,則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這種用工模式是違背相關勞動法律條文規定的,存在著較大的勞動風險問題,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勞動關係的主體問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了勞動關係,雙方需要在三十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相關的勞動法律條文,還對勞動者原則上不得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和建立勞動關係等問題,作出了相應的闡述,這些都表明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主體,對於勞資雙方而言,都應該是唯一的,而"共享員工"模式下,必然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多方主體問題。

    二、社會保險和勞動安全問題。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的規定: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而購買社會保險則是以勞動關係的存在為唯一依據,其購買主體也是唯一的,而"共享員工"模式下的主體卻是不唯一的;同時,由於"共享員工"模式下,勞動者工作地點和服務單位的不確定性,導致勞動者的勞動安全在可能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時,發生勞動安全事故時的社會保險確認,也將成為一個較難解決的問題。

    三、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為確保商業機密,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而在"共享員工"模式下,同一行業之間的勞動者流動在所難免,如何確保同行但不同單位的商業機密,也是一個極大的問題。

    四、其它勞動保障問題。在現行的勞動和保險等法津的框架下,由於勞動關係和勞動保障的雙方主體的唯一性,可能導致"共享員工"模式下,勞動者包括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和離職補償等在內的諸多勞動合法權益,將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綜合以上情況,雖然"共享員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份用人單位的用工壓力,給部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帶來了一定的便利。但同時也可能會產生一系列與現有法律條文相違背的勞動問題,而這些基於特殊情況下的現實問題,不僅需要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多方之間,以法律為依據,在法津範疇內共同協商解決,還需要作為社會管理主體的政府相關部門出面,以便統籌協調處理。

    因此,建議相關的政府管理部門,在鼓勵社會新型用工模式的同時,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現實需要,及時跟進協調處理類似的勞動問題,如有必要,可以適時修訂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檔案,或者對相關的法律條文作出指引性說明,為解決特殊情況下產生的類似"共享員工"模式下的現實勞動問題,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

  • 4 # 君帆法律服務

    目前,我國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並未規定不得“共享員工”,用人單位只要未違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在徵得勞動者的同意下,

    安排閒職員工到其他工作崗位進行工作。《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5 # 來來眾享

    倡導靈活就業的年底,共享員工肯定符合法律規定啊。

    社會在飛速發展,科技也在不斷進步,未來很多崗位都會演變成多家企業共享一個人才,一個人服務多家企業。

    很多企業在招人和用人方面面臨著諸多難題,而他們中的大多數都選擇了人力資源外包來解決問題,從“人才為我所有”轉向“人才為我所用”。

    現代社會,網際網路時代,整個人力資源管理思維都在發生改變。對於需求方而言,智慧化管理,滿足用工方短時間內大量用工需求,解決人員緊缺問題,可以實現個人、企業與社會的三方共贏,讓整個行業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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