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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w苦行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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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幸福使者859
如果電梯不能到地下停車場的,要求一樓交電梯費的就是耍流氓。
不過,現在住宅基本沒有一樓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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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阿郎哥五號
第一,二次供水一般從四樓到七樓都有,洋房一般四樓開始二次供水,高層五樓六樓都有,七樓很少,不過我們小區是三樓就二次供水,有點神經
第二,對於大部分小區,不能說一樓就不用電梯,比如頂樓曬被子,↓地下車庫,等,所以這兩個問題並沒有太直接的關係,一個是實實在在的東西,用了就給錢,而且費用高點,一個不能保證你就不用,但總體來說,對於一樓使用者來說,電梯即使用了也吃虧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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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門泊東吳萬里船
有需要就必須要徼費,不需要你買電梯樓幹什麼,你去買沒電梯的樓吧,六樓以水加壓電費也是一樣,你倒是可以不徼,那你就從6樓以下接水吧,既然選擇了,就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不要說那些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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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美侯王666
不同行業有不同的規矩,電梯的使用費與自來水的層高使用費規矩就不一樣,而供暖收費就不論什麼低層、小高層、高層。所以不同行業不同規矩無法比。
對於單元電梯,財產權、使用權都歸單元全體業主所有,若業主自動放棄使用權,其後果不堪設想。我想講給大家一個真實的關於一樓也要交電梯費的故事:
某小區某幢樓的第一個單元,共住有四十戶,分住在2O層內,因交電梯費問題,一樓住戶與“物業"鬧得不可開交,死活不交電梯費,理由是一樓人員不乘用電梯。後來“物業”徵求單元業主意見,既然一樓業主放棄自己的共有電梯使用權,不如乘梯者憑刷卡出入。意見一出,全單元三十多戶都同意,那自然透過刷卡方式乘用電梯,那一戶交納電梯使用費了,可以給住戶成員髮卡使用電梯。因為是全單元大多數業主同意的意見,所以大家也相安無事。但一樓東戶業主的弟弟住在十七層樓,弟弟把八十多歲的老母親接來居住。一日夜裡十二時左右,老太太突發心臟病,弟弟趕緊給一樓的哥哥打電話,讓哥哥上來一塊處理母親病情。一樓哥哥接到電話,忙出門上樓,可他幹按電樓按鈕,電梯打不開,知道自己沒卡乘不成電梯,只有爬樓梯了。可一樓哥哥也是六十多歲的人了,爬到十一層,已爬不動了。但十七層的弟弟一直電話催,一樓哥哥又急又累,情急之下自己也犯心臟了,又忙給自己的兒子女兒打電話上來救人。等一樓哥哥的女兒們爬上樓來,將二老送到醫院就治時,兩家人折騰到夜裡二點多鐘,二位老人花費達五千多元。一樓東戶兒女們覺得“物業"這樣乘電梯的方法不合理,剝奪了業主的使用權,帶有侵權行為,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最後法院駁回了原告訴求,原因是有人證、書證一樓業主自己放棄了電梯使用權和維護權。二千多元的費用只有自已承擔了,但對於一樓哥哥的得不償失,因為二千多元的治病費是相當於十來年的電梯使用費的,真是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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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政運營工作營
現在好多小區在建設的時候,二次加壓都是從首層開始加壓了,分低區、中區、高區三部分加壓,因為市政供水的壓力不能滿足小區居民的日常生活使用;原來的老小區基本是四層以上是二次加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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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體共享
我認為一樓交電梯費是不合理的。是國家政策問題,各地的執行也不一樣。比如說鞍山地區:高層樓的1--3樓在設計上電梯就不停,從四樓開始停,這樣就沒問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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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英武學習
1.電梯的設定:電梯房過去按設計規範,一般要住宅七層,或距地面16米以上設電梯。實際建的幾乎都是十一層及以上的小高層,高層。為適應小汽車普及,停車位往往按每戶一個車位設計,地面停車位不多於10%,其餘入地下。小區往往規劃地下一層為大型停車庫(住宅樓部分下為腳踏車,非機動車庫),業主可以從地下車庫的連通口到住宅負一層電梯間,直接乘電梯到樓上自已的樓層,相當多的高層住宅,一層為架空層作為公共活動空間,兼設定信報箱。
由於十二層及以上必須設二臺電梯,其中一臺是消防電梯。所以建築防火設計規範要求每層都要停靠。
由於從規劃方案,施工圖設計,經各級主管部門審批,商品房備案,房屋產權面積測量,一樓都有公攤面積。商品房銷售已經考慮了層次價差。低層價格低,一樓也要使用電梯,所以一樓交納包含電梯費用的能源費,物業費是天經地義的事。
2.二次供水,根據供水也要節能設計的規範要求,一般市政管網0.3Mpa左右,可以直供四~六層室內用水(具體由自來水公司根據管網水壓,流量設計確定);其餘高層供水,採用無負壓加壓(分中、高壓)複合鋼管加壓到相關樓層水錶井,減壓閥後水錶,以適當的水壓入戶。
一般自來水公司對高低層水錶計量收費相同,並沒有分層次收費。自來水錶前產權裝置屬自來水公司所有。水泵房,表前管路投資由開發商承擔。執行由公用變壓器供電,以公用電錶計量、電費由物業公司承擔。
3.業主交納物權費,即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費,不分樓層,統一標準。就是能源費(小區各項公共部位水,電費用)+ 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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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也是許多業主至今還沒有弄明白的問題,這個問題還有一定的專性。
電梯,是電梯樓的共有的附屬設施裝置,在購買電梯房時無論你是哪一層的業主都擁有電梯的權利,因此必須承擔電梯執行所產生的費用義務。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也就是說一樓的業主對共有部分的電梯享有權利,因此也必須承擔電梯維修,養護及執行費用的義務;不得以放棄使用電梯的權利而不履行承擔電梯維修,養護及執行費用的義務。
有關供水部分,我們知道高層樓宇的供水設計通常有兩種方案:1.低層部分由市政直接供水,高層部分由二次加壓進行供水;2.無論是低層還是高層,全部經過二次加壓進行供水。根據這兩種設計方案,同一棟樓宇就可能會出現有些使用者是由市政直接供水,有的使用者是經過二次加壓供水的現象。第一種方案通常一至六層是由市政直接供水的,那麼一至六層是不需要交納二次加壓電費的,只有六層以上的業主是需要交納二次加壓電費的。第二種方案主要用於水壓不穩定的地區,由於整棟樓都是統一加壓二次供水,那麼一樓至頂樓的業主都是必須交納二次加壓電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