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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紅顏一笑X

    商業用電這個價差不多,以我們物業為例四臺變壓器,每個月固定座機費26萬左右,四個值班人員工每月兩萬左右。還有一些說不上名堂的費用,不管你用不用每個月就得交30萬左右。錢從哪裡來?

  • 2 # 陸哈哈123

    合理不合理不說,不交錢他不讓你用,怎麼辦?有些事情沒法說合理不合理。你可以報直供電,如果電力局不給裝,可以告電力局。

  • 3 # 理解的椅子

    這個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的。

    有些小區基本上都有路燈,還有一些其他的公共照明裝置,或者說其它用電的地方比如說噴泉,電梯等等。這些用電的地方肯定是要平攤到業主身上的。如果沒有在管理費上體現出來的話,那麼就只能在電價上增加了。

    如果你們小區的電是直接由供電局抄表到戶的話,這樣做肯定是不合理的。這個時候你就可以向供電局投訴了。

  • 4 # 李德江

    不合理,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電力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允許倒賣國家電力資源,也就是說只有電業局可以收取電費,其它單位收電費都違法行為。

  • 5 # DJ小紅帽

    不合理 電費水費都是電力局和水利局規定的收費標準 其他個人和單位不得私自加價收費的 業主沒有交水費 電費 物業沒有權利給業主停電停水的 只有水利局個電力公司有權利停電停水的

  • 6 # 神職商人406

    我只想問下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代收這部分為啥稅務局也要徵稅?這個既然是代收費用就說明只是從物業公司賬上過一下而已。

  • 7 # 楊君波

    正常來講,供電局必須抄表到戶,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專變沒有移交給供電局變成公變,所以供電局拒絕抄表到戶,業主也無法直接向供電局繳納電費,導致物業公司必須先墊錢向供電局買電給業主用,再向業主收取電費。

    其實物業公司並沒有義務去做這種事情,也不想去做這這種事情,按照法規規定,供電局必須向終端使用者收取電費,不得委託物業公司收取,但是因為開發商手續不全,供電局又不接受,迫使物業公司不得不去墊錢、抄表、收費,既要佔用自己的流動資金,還得投入人力挨家挨戶抄表、收費,甚至有的業主連水電費都拖欠,日常還有電損等,真是吃力不討好,在原電費基礎上加收一點兒服務費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現實中有的收1元、1.2元、1.5元不等。

    如果業主有本事就直接向供電局繳電費,該多少就多少,自然也就不用透過物業公司了。還以為物業公司賺了你多少錢似的。只要物業公司不向供電局墊錢買電,供電局絕對停電的,所有人都無電可用。這種新聞網上也有。

    弄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吧!不說要感謝物業公司,起碼也要正確理解吧!

  • 8 # 小頑皮皮皮魯

    有些物業講的就是歪理!!供電局為什麼不收電費??什麼專變沒有變成公變!!?小區業主把所有的錢買了房子,你們建設小區的時候必須將供電補分處理好將專變變成公變,才算正式電,才能真正的入住,這些物業收代理費還感覺合理應該的!?呵呵

  • 9 # 使用者6786887239377

    一提起供電局大家就義憤填膺啊,可以說,在央企和各種地方國企裡,供電服務不說最好也差不多了,你們可以橫向比較一下電信 自來水 煤氣。題主家的問題和供電局一毛錢關係沒有,打投訴電話也沒用,你們現在用的電是開發商辦的臨時電,也就是最開始蓋樓工地的電,容量小,現在你這小區入住的少,等多了該開始三天二頭停電了。開發商必須把供電外線工程款交齊(這個錢幾百萬吧,一般開發商流動資金都很緊張,因為他們永遠不停地在貸款蓋下一片樓,都不願意交,能拖就拖),供電局去驗收合格,然後裝表(你們現在的電錶根本不是供電局的,是開發商的),才能送正式電,沒送正式電前你和供電局沒有合同關係,開發商或者物業是你的售電方。想快送正式電,居民聯合起來,督促開發商交錢,不辦拉條幅,讓他房子賣不出去他就去辦了。拖時間越長越不好解決,你們這還好,有些坑貨開發商買電7毛賣居民5毛,差價賣一個房子堵一回窟窿,永遠也沒錢交齊,到最後倒黴的是業主。

  • 10 # 空杯4678756

    不合法且不合理!

    道理是這個道理,但實際情況是,還有很多小區移交不了,只能透過企業轉供電。為什麼移交不了?這是政策或開發高等歷史原因使然。法規規定不能加價售電,但實際物業在操作中按此執行是存在較大虧損的,所以只能加價!對於很多物業來講轉供電是很無奈的,談不上用此項來賺錢。只是承擔了一種不應該有的義務而已。

    想要解決這個問題,對策是有的,電價可以按電網價賣,但收取部分服務費,這種舉措也是發改委支援的。總之羊毛出在羊身上。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地球是圓的,海平面是平的,那海洋麵積佔地球三分之二,那有弧度的地方“海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