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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訊來源陝西諾亞舟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官網資訊欄目——“黑馬啟聘”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的規定,所謂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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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周晨律師

    員工進入醫療期後,通常情況下就是開始享受醫療期待遇,以及在解除上的特殊保護。

    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出現這種情形,通常有以下處理方式:

    1、完全按照勞動合同法40條的規定,讓員工享受醫療期,醫療期滿之後員工可以繼續工作的,雙方就按勞動合同履行下去;若是醫療期滿之後不能從事約定的崗位,也做不了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是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2、在員工簽署有“錄用條件”這樣一份文書的情況下,若是因為生病等原因導致其出勤或是工作表現無法達到錄用標準,那麼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補償。

    用這個理由解除,做到合法的前提是:員工簽收“錄用條件”文書、單位有試用期考核標準、試用期滿前作出考核結果、試用期滿前通知解除。

    3、還有的單位會選擇與員工簽署一份“試用期中止協議書”,中止意味著試用期暫時停止,雙方約定好暫停的期限,暫停期間有沒有工資以及社保這些福利如何處理,待相應情形消失後,試用期繼續履行。

    實踐中用這種方法的單位比較少,一來協議書得雙方都同意籤才可以,二來“中止履行”這種做法,法律規定不詳細,司法裁判也多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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