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進入醫療期後,通常情況下就是開始享受醫療期待遇,以及在解除上的特殊保護。
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出現這種情形,通常有以下處理方式:
1、完全按照勞動合同法40條的規定,讓員工享受醫療期,醫療期滿之後員工可以繼續工作的,雙方就按勞動合同履行下去;若是醫療期滿之後不能從事約定的崗位,也做不了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是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2、在員工簽署有“錄用條件”這樣一份文書的情況下,若是因為生病等原因導致其出勤或是工作表現無法達到錄用標準,那麼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補償。
用這個理由解除,做到合法的前提是:員工簽收“錄用條件”文書、單位有試用期考核標準、試用期滿前作出考核結果、試用期滿前通知解除。
3、還有的單位會選擇與員工簽署一份“試用期中止協議書”,中止意味著試用期暫時停止,雙方約定好暫停的期限,暫停期間有沒有工資以及社保這些福利如何處理,待相應情形消失後,試用期繼續履行。
實踐中用這種方法的單位比較少,一來協議書得雙方都同意籤才可以,二來“中止履行”這種做法,法律規定不詳細,司法裁判也多有爭議。
員工進入醫療期後,通常情況下就是開始享受醫療期待遇,以及在解除上的特殊保護。
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出現這種情形,通常有以下處理方式:
1、完全按照勞動合同法40條的規定,讓員工享受醫療期,醫療期滿之後員工可以繼續工作的,雙方就按勞動合同履行下去;若是醫療期滿之後不能從事約定的崗位,也做不了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是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2、在員工簽署有“錄用條件”這樣一份文書的情況下,若是因為生病等原因導致其出勤或是工作表現無法達到錄用標準,那麼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補償。
用這個理由解除,做到合法的前提是:員工簽收“錄用條件”文書、單位有試用期考核標準、試用期滿前作出考核結果、試用期滿前通知解除。
3、還有的單位會選擇與員工簽署一份“試用期中止協議書”,中止意味著試用期暫時停止,雙方約定好暫停的期限,暫停期間有沒有工資以及社保這些福利如何處理,待相應情形消失後,試用期繼續履行。
實踐中用這種方法的單位比較少,一來協議書得雙方都同意籤才可以,二來“中止履行”這種做法,法律規定不詳細,司法裁判也多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