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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仲裁時主張恢復勞動關係,仲裁裁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不服,起訴至法院,起訴時主張賠償金,一審以超過仲裁訴求為由,對勞動者主張賠償金的訴求不審查,又以“賠償金”和“恢復勞動關係”為不同訴求,不具備合併審理的條件,裁定駁回勞動者訴求,然後又以勞動者未以“不服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為由,判決勞動者已服仲裁裁決,請問,“賠償金”和“恢復勞動關係”的訴求都要基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為什麼不能合併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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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世180053716

    絕對不可以,又給你賠償金,又恢復勞動關係,那有這麼好事呀?打官司要麼恢復勞動關係,讓我繼續上班,要麼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失業金,年假,加班費,雙賠補償金等等吧,這些福利都你的,

  • 2 # 朱禮華談勞動用工

    根據我的經驗,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這個問題的實質是整個勞動爭議的處理流程問題,很多人都知道,勞動爭議是執行“一裁兩審”的流程,也就是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時,一方需要先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或是任何一方對裁決書不服的,才可以向一審法院提起上訴。(特殊情況可以不透過仲裁,直接起訴到法院,比如針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已給勞動者打了欠條,也就是說,雙方對欠工資的數額沒有爭議)

    很明顯,一審法院審理的是仲裁的裁決書,簡單來說,要麼是支援仲裁的裁決,要麼是駁回仲裁的裁決,一般來說,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會超出仲裁申請上申請人的主張事項。

    回到你的問題,你的勞動仲裁主張是恢復勞動關係,仲裁委員會駁回了你的申請,那麼你起訴到法院,針對的就只能是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不支援恢復勞動關係”的裁決決定。

    你變更訴訟主張為支付賠償金,法院駁回是非常正常的!

  • 3 # 明辨是與非

    你的題設既包括勞動實體法,又包括勞動爭議程式法。你的訴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和恢復勞動關係的兩個訴求,是不能合併審理的。原因如下:

    一、勞動仲裁程式。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這就是我國處理勞動爭議“先裁後訴”或“仲裁前置”的法律規定。你的題設中場景之一是,你作為勞動者申請仲裁的請求是主張恢復勞動關係,其前提應當是單位以通知了你解除了勞動合同,而仲裁裁決支援了用人單位的抗辯。在你簽收了裁決書後,勞動仲裁程式結束。

    二、法院一審程式。你的題設中場景之二是你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而主張的是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這裡有一個基本的邏輯,就是你對裁決不服,只能就勞動仲裁的結果提起訴訟,也就是說你只能對裁決解除勞動關係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但你卻沒有提起,過了15天的起訴期,勞動仲裁的裁決就發生法律效力了。你提起的支付賠償金訴訟,儘管是同一件勞動事件引起,但你在勞動仲裁階段沒有提出,即違反“仲裁前置”的法律規定,相當於直接在法院起訴,法院駁回你的訴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法院合併審理的訴之間,不能相互矛盾。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第87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而你在勞動仲裁中提起的是恢復勞動關係。這兩者之間在同一個仲裁或訴訟中是不能並存的。因此,也就不能合併審理了。

    綜上,法律是一個體系,在仲裁或訴訟中,各項訴求之間要相互相容,而不宜相互矛盾。鑑於要求支付“賠償金”訴求的基礎是解除勞動合同,這與“恢復勞動關係”的訴求是相互矛盾的,儘管兩者都是基於同一件勞動糾紛的事實,但在程式法中是不能一併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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