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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學結婚時雙方都是30多,相處半年多就結婚了,結婚距今2年了,生的男娃現在半歲多,夫妻矛盾比較大,現在鬧離婚。女方現在把孩子帶回孃家兩個月了,說要到法院起訴男方離婚。若想協商把孩子留給男方的可能性很小,諮詢律師有的說現在打官司對男方不利,還說拖得久了對男方有利,現在只想最大可能的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請專業人士指導一下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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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易水春妍

    男方要爭取孩子撫養權,首先要看孩子有多大,孩子的年齡在這裡相當相當重要。

    一,10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撫養權的爭取,應提交子女本人意願的相關證據,孩子的意見在撫養權的判定上非常重要,甚至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二,二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隨母親生活,除非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1,患有傳染性疾病或重大疾病2,沒有撫養條件3,有撫養條件而未盡到撫養義務。男方不能提交這幾個方面的相關證據的話,爭取到撫養權的希望就比較小了。

    三,二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會優先考慮,則爭取到扶養權的勝算較大:1,喪失生育能力不能再生育;2,子女隨其共同生活時間較長;3,另一方有重大疾病或傳染病4,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5,另一方沒有撫養條件或未盡到撫養義務6,祖父母有能力幫助照顧孫子女並單獨隨其共同生活多年。

    通俗說來,如沒有異常情況,撫養權的歸屬,法院一般會根據這個原則判決:2週歲之內的歸母親,2週歲至10週歲的從出生開始跟誰生活歸誰,兩個都一起跟孩子生活的話誰條件好跟誰(包括生活條件、教育條件),10週歲以上孩子會盡量考慮孩子的意見。另外雙方還可以協商解決。

    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而每個父母都是孩子的庇護神,無論哪一方爭取到撫養權,但只要父母分開,對孩子來說都是一種致命的傷害,這種傷害甚至會伴隨孩子一生,並因此改變孩子的人生。希望每個父母都能三思而後行。

  • 2 # 道法行

    半歲的孩子,在媽媽主張撫養權的情況下,爸爸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比較小。

    從瞭解到的情況看,兩人相處時間不長就結婚了,而且在婚後很快有了小孩。這樣的情形下,兩個人的磨合肯定是不到位的,產生比較大的矛盾也是正常的。

    既然捨不得孩子,可以為了孩子,好好再商量商量,看有無和好的可能性,而不是急著去離婚。

    愛孩子最好的方式,還是給孩子一個有爸有媽的家。如果能夠坐下來好好溝通,就一些生活問題,兩個人達成諒解的話,不建議走上離婚之路。

    在孩子兩歲以內,屬於哺乳期。離婚的話,除非媽媽不願意撫養孩子,或者是客觀上媽媽有不能撫養孩子的疾病等情形,孩子的撫養權是不會判給爸爸的。

    所以,解開目前困局的辦法並不是離婚,而是協商溝通。

  • 3 # 勞動法槓精

    1看下女方有無不利於撫養孩子情形。司法解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另外,可以與女方協商,爭取女方同意由男方撫養,畢竟女方帶孩子再婚也有影響。

    3如果暫時爭取不到孩子撫養權,可以在之後隨時關注有無變更撫養權情形,申請變更。

  • 4 # 任律說法

    關於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首先是由夫妻雙方進行協商的,協商不成是由法院進行判決的,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權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具體裁量權是由法官來確定的,但是有一些固定的條件,一般是要遵循的。

    比如,兩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都是判給女方的,因為這時孩子比較小,大多還都需要哺乳,所以判給女方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十歲以上的孩子是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的,如果孩子明確說跟媽媽,那判給媽媽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2到10歲之間的孩子就要看夫妻雙方哪一方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了,最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例如,工作收入,教育水平,哪一方帶孩子的時間更長,或者哪一方的父母能夠協助帶孩子,或者孩子跟哪一方生活更加穩定等等來綜合進行判定。

    如果你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現在孩子在兩週歲以下,所以對男方來說是不利的,建議等孩子兩歲之後再行離婚!

  • 5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哺乳期的孩子以由母親撫養為原則,但法官對於未成年人的撫養權一直都是以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為原則進行考量,這就要綜合到原被告的生育能力、健康狀況、經濟收入、責任意識、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以及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個人意願等因素進行認定。即以上因素綜合考量後確係與男方生活更有利於子女成長,男方可取得撫養權。

    離婚時,男方爭取子女撫養權可以收集哪些證據

    (1)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孫子女的證明;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入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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