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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州牧

    "二選一"應被多維辨析。

       如果你買賣過房子,或者是正在買賣房子,就會發現很多房地產中介的房子是屬於“獨家代理”。何為獨家代理?顧名思義,就是業主在一定的時間內委託一家中介公司幫助出售或出租房屋。一旦簽訂獨家代理,業主不能再與其他中介簽訂代理協議,也不能私下出售房屋。一般來說,業主出售房子都採取一般代理模式,即業主在公開市場放盤,由多家中介公司一起幫業主賣房,先到先得。

       作為業主,一定明白只有把房子在更多的中介那裡掛牌才會有更多的潛在買家接觸。既然如此為什麼還會選擇獨家代理?原因就在於不同的中介有不同的目標客戶,和更多的中介接觸也就意味著房主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各種中介和不同客戶交流,而房產中介的交易特點表明,和客戶交流需要耗費不少的時間而且不動產的交流需要一定的週期。也正是如此,很多業主為了節約其時間成本,往往會簽訂獨家代理協議。

       當然,能夠成為獨家代理協議的中介公司要麼是業界翹楚,要麼就是深受業主信任的公司。作為獨家代理的代價,它們還需要給業主交納一些類似“出售保證金”的款項,承諾如果在代理期內不能以底價把房子賣出去,業主可以沒收“保證金”(如果順利賣出,則退回給中介)。保證金的存在,會激勵中介公司賣力賣房。對於房產中介來說,它也是有益處,那就是在房產市場供不應求的時候,它可以有穩定的房源,而這是保證交易成功的關鍵。與保證金的數額相比,房產交易成功帶來的佣金收益更為可觀,某種程度上獨家代理就是一個風險鎖定但是收益卻無限的交易。也正是如此,在房產交易的旺季,也就是房子供不應求時,房產中介特別喜歡採用獨家代理模式,而有些不願意與看房客戶或者房產中介打交道的業主,就比較傾向於採用這種省心省力的模式。

       獨家銷售究其本質就是一種房產代理商向業主提出的“二選一”或者“多選一”,今天之所以說房產交易的獨家代理模式,是因為現在有媒體在指責商業世界中存在的“二選一”現象,即某些電商平臺要求和商家簽訂獨家銷售協議,是屬於利用自身優勢地位,濫用市場優勢力量,違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理念。尤其是近日剛剛頒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8號)提到要“依法查處網際網路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使得很多商家或者媒體認為“二選一”就是一種被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什麼公眾會認為房屋銷售的獨家代理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為,而電商平臺的“二選一”就是一種不正當競爭?

       房屋銷售的獨家代理和“二選一”並沒有多大區別,就是中間商(電商平臺或者房產中介公司)要求供應方(房屋或者其他商品的供應商)在其一家機構上銷售產品。或許有人認為是因為電商平臺的市場份額大,因此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房產銷售就不存在類似情況。但是在房產中介領域,也存在著一個佔據大部分市場份額的公司。比如在北京等地,鏈家的銷售額遙遙領先於其他公司,統計資料顯示,在2018年,鏈家以成交量76809套,50.14%的市場份額高居榜首,排在氣候的第二名則是僅有13.32%的市場佔有率。儘管鏈家的市場佔有率如此之高,但是迄今為止並沒有人認為鏈家的“獨家代理”就是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屬於不公平競爭。原因何在?那就是不只是鏈家有獨家代理,其他公司也可以有獨家代理。

       事實上,電商平臺也是如此,不只是有大平臺做“二選一”,很多中小平臺也是在做“二選一”。事實上,在商業世界中,“獨家代理”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現象。以“獨家代理”作為關鍵詞進行搜尋,幾乎沒有將其視為不公平競爭的報道,只有在極少數的情況下才構成所謂的不公平競爭。如果在電商平臺需要有一個和商家之間的獨家協議,從而賦予商家不同的優於那些沒有獨家協議的商家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在搜尋等方面的差別待遇,這恐怕不能天然就認為是不合理的行為。因為根據不同情形給予不同的差別待遇,無論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在商業道德上都是一個正常的行為。只有當商家在這個平臺有一個合理期待之後,平臺突然提出要求獨家協議的要求,並指出如果不簽署就終止此前的合作協議。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會有所謂的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發生,因為它破壞了商家的合理預期,干預了它的正常經營,這時候就超越了自願、誠實信用原則。但需要注意的是,這樣的行為不僅僅是大平臺做有問題,小平臺這麼去做本身也會受到法律上的否定評價。

       既然如此,為什麼我們在媒體上看到很多電商平臺“二選一”的新聞?一個可能的原因是,因為“二選一”往往是市場佔有率更小的公司指責市場份額更大公司的一種傳播策略,容易激發公眾的同情心。而經過媒體的多次報道,使得很多人真的認為所謂的“二選一”就是如很多磚家說的商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正是如此,我們就會見到在商場鏖戰的時候會時不時的聽到相關的報道,就此而言,這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一個傳播策略選擇問題。

  • 2 # 楊國英觀察

    每年到了雙11、618電商大促的時候,二選一的新聞就出來了。

    從題議上講,二選一是基於排除法的競爭手段,亦即你只能選擇我們平臺、而不能選擇其他平臺。

    事實上,並非如此。比如,這些年被輿論屢次哄炒的阿里二選一,是選擇了其他平臺,阿里就將你下線了嗎?並沒有!

    只不過是流量匯入相對變少了。這個很正常啊,每次大促,平臺都是要搭臺唱戲的,搭臺唱戲,那就少不了要投入資源、投入成本——作為商家,你沒有積極配合平臺的大促,在大促期間,平臺有什麼強力推薦你的理由呢?

    事實上,不僅是電商平臺,線下商場、甚至農貿市場也都是這樣的,這合理合規,扯多了真沒必要——比如,農貿市場搞回饋社群居民的活動,同樣是賣雞蛋的,有人願意配合只賣7元一斤,你堅持賣10元一斤,農貿市場將配合商家的雞蛋堆放在正門口,你能大喊不公、將人家的雞蛋砸了嗎?!可見,二選一就是個偽命題,某些電商平臺拿來碰瓷博眼球,實屬流氓行為,還是花點心思在如何給使用者提供好商品好服務的正道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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