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幸福囤

    持一、二審判決書和生效證明(生效證明由一審法庭出具),到一審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注意,申請執行的時效為兩年。

  • 2 # 春雨送春歸

    這個很好辦呀!先打電話和對方協商,要求其儘快履行法院判決。如果,對方推三阻四的話,告知如果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後果以及自己申請強制執行的打算。如果對方不理不睬,直接帶上法院判決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3 # 水乾的界河

    弱弱地想問一句廣西東興市法院,究竟杜志烈和杜明成欠廖錦壽多少錢?!!!(2015)東民初字1709號民事裁定書廖錦壽訴前查封保全了建安公司名下八間商鋪,市值三千多萬,(2016)桂0681執81號之二之三,把被執行人偽造成申請執行人又查封建安公司名下十六套商品房,又以2千9百萬的價格查封拍賣南山聰皇溝旅遊開發公司景區經營權,又利用(2017桂)0681執504號之九裁定,捆綁查封南山聰皇溝公司一千二百萬,如此算來杜志烈、杜明成應該欠廖錦壽不少於五千萬,更恐怖的是,廖錦壽放棄了廖錦軍、廖海韻、凌海東等人對建安公司的執行分配、在沒有履過一分錢的情況之下就匆忙申請解除了杜志烈、杜明成失信人名單,把虛假訴訟費、保全費、受賄費用,統統算到一起,參與我案件的執行分配,東興市法院公然罔顧《最高法(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已經明確規定了參與分配的前題條件,枉法裁判,一張三百萬的借據,東興市法院卻幫弄成五千多萬來執行,從工商登記備資訊顯示,防城港綠樹旅遊有限公司法人是農小軍,但韋克既非綠樹公司法人更不是股東,卻以法人身份授權杜志烈和廖錦壽訴杜志烈、杜明成民間借貸案的訴訟調解,承擔廖錦壽的債務。違反(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民訴解釋)第三百三十四多的規定,沒有調查銀行流水賬,違反《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的若干規定)》調解程式違法。請自己公司和個人的法律顧問來幫人告公司和自己,提供過時的工商登記資訊隱瞞公司法人的事實,為被告的虛假違法授權成立,然後快速調解查封拍買公司財產。本人一個證據確鑿的民間借貸案,從起訴到二審用時二年,執行了二年之後又變訴,上訴案又以無法聯絡到上訴人又或上訴人不肯交上訴費為由分別搶延了二年多才審結,偷偷把本人訴前查封保全的財產,拍賣處置到被執行人老婆名下,事情敗露後,又讓廖錦壽把保全查封的財產轉移過戶到他人名下,然後按權重比例參與我案件的執行分配,玩左手換右手的遊戲,查封價值幾十萬的名貴紅木傢俱,卻被東興市法院強行以六萬的價格,退還給被執行人,東興市法院只管讓本人不斷的交費訴訟,來拖延執行,篡改判決書,亂造案號,主辦法官,光天化日之下在立案大廳明目張膽地受賄(有影片和錄音證據),因為(2015)東民初字第1709號虛假民事調解書錯誤百出,所以東興市法院篡改了防城港市中院的(2016)桂06民終642號民事判決書,以掩蓋其違法行為。和我打了多年官司的人,被東興市法院認為是冤枉的,所以執行時適當進行了更改,讓其逃避執行,為掩蓋其犯罪事實,此後所有凡涉及本人的案卷全部製造錯誤,執行轉移完財產,然後再進行更正,不斷地重複錯誤再重複更正,而利用其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造成的損失,卻沒有進行更正,取得的財產卻沒有退還,將錯就錯。廖錦壽、廖錦軍的兩個鉅額虛假訴訟,從不敢對外公開,也不予撒銷,只是做了個不當得利的裁定,然後強行把虛假訴訟捆綁到(2017)桂0681執504號上一起執行,總之,在原自治區副秘書長及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副院長等相關領導的關照下,製造幾千萬的虛假訴訟調解書,但被執行人五年中從沒有履行,卻不用上失信人名單,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只是用來對抗我案件的執行。東興市法院及防城港市中院,用各種違法汪法裁定,來故意拖延執行,讓債務人轉移財產,這樣做的目的也只有一個,就是千方百計地讓判決書變成一張廢紙..所述事實如有不實,本人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今天終於等到了防城港市中級人法院對東興市法院的枉法執行裁定的改判,但東興市法院和防城港市法院執行局不同意終審判決結果,所以又拖著不給執行款。五年了,但執行的路還長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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