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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星說法

    目前認定事實婚姻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只要不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不是事實婚姻關係,司法實踐中按照同居關係處理。

  • 2 # 稀飯中的鹽

    這種情況大多出現在農村,沒結婚證離婚的話簡單點就不再一起過就拉倒了,如果牽涉到財產或者孩子的問題就需要走法律程式,法律對事實婚姻是有相對法律的.

  • 3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如果題主是在1994年以後未辦理結婚豋記共同生活的,兩個人的共同生活關係應當稱之為同居關係。1994年以後就不再發生民法意義上的事實婚姻了。同居關係的解除也是兩種方式,一是協商解除。一是訴訟解除。

    如果是訴訟解除,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是法院必須判決的。在財產分割上,必須豋記的財產豋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個人財產。其他財產誰佔有就是誰的個人財產。小孩的監護權則適用“有利於兒童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小孩的撫養費按撫養小孩的實際需求和支付方的支付能力予以確定,涉及小孩的相關問題是可以隨著情勢變更而改變的。

  • 4 # 無厘頭的GIRL

    形成事實婚姻又沒有辦理結婚證,這種情況要想離婚只能先去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證,然後再辦理離婚證。沒有經過這些程式辦理離婚,然後有和別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字共同生活,那麼你就會觸犯刑法,構成重婚罪!

    在我國,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字共同生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重婚罪有三種模式:事實婚姻+法定婚姻;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法定婚姻+法定婚姻。在這種規定下,有事實婚姻然後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會構成重婚。有事實婚姻又和他人辦理結婚登記也會觸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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