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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房地產小百科

    主動回答!

    合夥買了一套房,現在對方不認帳解決對策:

    其實對方是懶不了得,這是小兒科做法。

    即使雙方沒有簽訂《合夥購房協議》,也有收條,或肯定也有購房資金轉帳給別人銀行匯款憑證,當然轉帳憑證“備註欄"如能寫上匯款用途(合夥投資購房款)那最好不過了。

    第一,從一般人常規處理辦法講,提供證據找法院起訴對方!從時效性看,司法程式追款比較慢!且耗精力!

    第二,從偏門取巧處理辦法講,提供證據找公安局經偵科以經濟詐騙名義找對方更為有效!從時效性看,公安局介入處理收回投資會快很多。因為公安局一介入,對方知道兩腿就開始發毛了!

  • 2 # 雨打芭蕉796

    如果產權名字只寫了對方一個人的,那麼對你就相當的不利。因為產權上的名字是對方的,所以,對方擁有該套房子的所有產權權利,包括賣房,出租,轉讓等,而你卻無法主張他行為的無效。

    既然是共同買房,那至少應該有一份共同購房合同或者協議,寫上雙方的名字,並按照出資比例註明擁有產權的份額,還要寫明產權上的名字,以該合同或者協議上的名字為準。但是請記住,即使做了這樣的註明,最終還是產權名字的人對該房子的處置擁有絕對的權利,如果出現矛盾,你只能按照協議獲得該房子擁有的那份比例錢。

    所以建議大家不要進行合夥購房,除非是非常的信任,否則,隨著後續房貸的按揭,時間長了,肯定會出現矛盾,甚至走上法律的路子。

  • 3 # 社燴雜談

    前段時間看過一篇報道,十個人合夥買了一套房子,產權名字上有10個人,透過合夥買房後打算把房子出租出去賺錢,殊不知房產證上雖然寫幾個人的名字都沒問題,但寫的人越多,要繳納的稅款越多,如果寫父母的名字,過世後也要再交遺產稅。到頭來還分配不好房租起爭執。

    題主這種情況,依據我國《物權法》,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準,如同二樓的解讀一樣,只有房產證上登記姓名的才是房屋的物權所有人,可以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物權是獨立於基礎債權的,意思就是,不管你們買房的時候怎麼合夥,分配出資,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房產證上有名字的人。

    房子按登記處理,然後雙方糾紛按協議處理。買房時候,雙方應該會簽署一份協議,買房交易過程中的相關辦手續人員也可以作人證,然後銀行付款憑證,這些都可以成為證據,所以對方是賴不掉的,打官司對方肯定輸。

    我前面提到的房產證上的名字,對於你來說很重要,所以我建議你爭取在房產證上添上你的名字(不排除用上法律手段),這樣才能保證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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