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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九江博達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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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遊大俠來了
網紅帶貨,有兩種方式,第一個是做廣告,以及代銷產品。第二個方式自己屯貨,並銷售自己的產品。基本都這樣,網紅經濟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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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貓叔帶你吃喝玩樂
電商成立的那一天開始,如何打消無法面對面看貨這個壁壘就一直存在於各家網站。從最開始的文字、圖片,到後來影片的出現。隨著網路的發展,直播才應運而生。一方面直播你理解為企業的推廣人員,跟過去投放到各處的廣告一樣,只不過是換成真人來給你演示,如果搬到電視上就是電視購物,並不是什麼特別新鮮的職業,只不過手段與實際發展相結合。另外,藉助了粉絲經濟的方式,透過網紅聚攏粉絲,在轉化成銷售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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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雲峰網際網路
網紅帶貨是不是加長了流通鏈?是不是新的中間商?對於該問題,我的看法如下:
1.中間商是屬於供應鏈、商品流通鏈範疇的一個概念。
在沒有網際網路電商的時代,傳統商業透過經銷商模式,實現商品的分發。廠家—省代—市代—縣/區代—店鋪,商品大致保持著這樣的流通路徑。而網際網路電商時代,物流業快速發展、資訊更加透明、管理能力提升,使廠家—店鋪成為了可能。中間的經銷商環節被消滅。
2.網紅帶貨是一種營銷方式,是營銷範疇的概念。
網紅帶貨是網際網路快速發展後,商品售賣的一種新方式,屬於營銷範疇的概念。網紅帶貨與社交電商、社群團購等,都是一種賣貨的營銷模式。網紅帶貨的主體如果是廠家,如果是店鋪經營者,顯然商品流通鏈是沒有加長的。在財務上,網紅帶貨的費用會記為“廣告費”,而不是“貨款”。
綜上,網紅帶貨這種營銷模式,不是新的中間商。造成你誤判是中間商的原因,是由於你認為增加了中間營銷費用。但是你忽略了,傳統經銷模式也是有營銷費用的,現在營銷費用只是轉換了使用方式,讓網紅賺取了。是不是中間商的判斷標準,應該看經營主體,看商品流通鏈有沒有加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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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思龍念魚
這個問題裡面涉及三個關鍵詞:網紅、中間商和網紅帶貨。首先我們分析一下這兩個關鍵詞。
網紅即網路紅人,是指在現實或者網路生活中因為某個事件或者某個行為而被網民專注而走紅的人。
中間商是指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參與商品交易業務,促使買賣行為發生和實現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或個人。
網紅帶貨就是一些擁有有固定粉絲的網紅透過網路直播的方式賣貨。
記得去年在網上看到過這樣一句話: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李佳琪的OMG(歐賣噶),他那一句OMG(歐賣噶)讓千萬少女為之瘋狂,哪怕是經濟能力有限也會因為一句“這也太好看了吧”而剁手。他曾經還創造過一項記錄,那就是和馬雲一起pk賣口紅,結果秒殺馬雲,憑藉抖音試色俘獲萬千少女,創下了5分鐘成交商品15000單的帶貨神話;於是“網紅帶貨”逐漸出現在人的視野中,而且一度被推上了熱潮。
網紅帶貨相對於傳統來說,確實在效果上有著很大的優勢,以前的傳統方式是需要什麼就直接走去同類型的店去逛,這是最常見的,類似於這種,都是按照客戶使用者需求來的,也就是說客戶需要了,就會去購,銷量並不恆定。自從阿里為代表的電商崛起以後,實體店的主流位置彷彿要被電商佔據,大家直接在網上或者在很多圈裡面看,甚至以各種型別的方式出現在眼前。在價格方面似乎也更能接受。而且購物還不會受到空間和時間的限制。給消費者帶來極大的便利。
現在網紅帶貨已然晉級成一種新的高度,催生出一種新的經濟形式——網紅經濟。網紅經濟,是指依託網際網路傳播及其社交平臺推廣,透過大量聚集社會關注度,形成龐大的粉絲群體和定向營銷市場,並圍繞網紅IP (Intellectual Property ) 衍生出各種消費市場,最終形成完整的網紅產業鏈條的一種新經濟模式。其本質是注意力延伸出的經濟行為:以使用者變現為方式的直接經濟行為(打賞、道具、付費問答等)和間接的經濟行為(廣告、品牌、代言等)。
所以網紅帶貨的行為在網紅經濟模式中,雖然促使了買賣行為的發生和實現,但是首先網紅不具有法人資格也沒有參與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商品交易業務(這裡說的是單純的網紅,多重身份的除外),不能算中間商!
都說,網際網路發展會逐漸消滅中間商,廠家到客戶,是發展趨勢,可是現在網紅帶貨是不是一種新的中間商,是不是,只是消滅了實體中間商,而取代是另一種中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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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說網紅是新的中間商,倒不如說網紅是明星代言人,網紅就是一個信任度極強的個人ip,粉絲因網紅的名氣而去付費購買產品,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粉絲買的不是產品本身,而是一種信任感覺!
網紅自己如果沒有產品,可以作為中間人代賣其他人的產品,當然也可以帶貨自己的產品,比如李子柒的農家產品大多數已經品牌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