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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北向前

    法律明文規定,那個地方歸全體業主。房地產商無權售出。

    2003年11月12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作出“小區車庫歸業主共有”的判決,被告江蘇星漢置業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星漢城市花園地下停車庫移交給原告星漢城市花園業主委員會管理,並由星漢城市花園全體業主享有該地下停車庫的權益。該判決終於為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開了一個先例。那麼,在現行《物業管理條例》中,對小區車位歸屬問題是如何看待的呢?

    在小區車位歸屬的問題上,主要有這兩個問題:

    一是對車位的客體認識。車位,尤其是地下車位究竟是什麼物?是房屋建築物的附屬物、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專有或共有部分、抑或是地下空間權的客體?

    二是能否登記?如何登記?是單獨所有權、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所有權、抑或是房屋的從物。

    發生上述糾紛的根本原因是物業公司管理不當,影響了業主正常停放車輛的權利,而解決問題的關鍵則在於確定地下停車庫的產權歸屬,從而才能釐清各主體之間相關的權利義務關係。

  • 2 # 四點觀察

    車位有幾種性質: 1、有產權的,就是開發商透過正式渠道,該審批該報建的都有了,相當於房子了,這種和房子一樣,買賣的是產權; 2、人防工程改造的車位車庫,這種車位沒有產權,或者說產權屬於國家,戰時由國家統一呼叫,但非戰時,開發商是有使用權的,同時也可以轉讓使用權或者租賃使用權,這種車位買賣只能買賣使用權; 3、車位面積或者建造成本算到業主公攤或者買房款裡了,這種車位屬於業主共同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但物業可以收取管理費統一管理,當然業主委員會也可以拒絕,一般地上停車位都是這種。 第3種車位最好不要買,因為屬於業主共同所有,一旦業主主張奪回,就沒你什麼事了,你的錢只能找開發商或物業要,難度太大。 第1、2種車位就使用而言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產權問題沒什麼影響,畢竟你是買來用的,就算是第2種,只要期限沒問題你就可以一直用下去,除非發生戰爭,以後想賣也可以直接賣,還是賣使用權,不受影響的,另外,大部分地下車位都是人防工程改造。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dota2已經幾年無大冠,為什麼不把幾個隊最強選手組一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