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此前,重慶81歲的老太太在監控盲區摔倒,其身後女子被判擔責七成一案引發關注。由於老太太已在2018年2月去世,現在原告是其子女。1月10日下午,老太太的女兒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她不接受一審判決,已提交上訴,希望法院判被告對其母親的摔倒承擔100%責任,並承擔醫療費,還希望聽到對方的道歉。
14
回覆列表
  • 1 # 民間那些事兒

    2、70%責任有些過大。既然是高度蓋然性問題,從公平角度看,不應該承擔超過50%的責任。老人子女作為監護或者撫養人,有義務照顧,同樣承擔責任,老人自身狀況可能也存在一定危險因素,所以不宜將責任判決過大。

    3、法律不是萬能的,只能依據規則判定責任,同時兼顧社會影響性。如果真的是女士撞了老人,對方還不承認,想必作為家屬有多麼氣氛,如果不是女士撞的人,女士有多冤枉,很多人以後會不會,不光不扶摔倒老人,甚至會躲著老人走,那麼我們這個社會會走向多麼冷漠!

  • 2 # victory70

    我國的法律是誰主張誰舉證!在原告沒法舉證被告人有撞到自己的情況下,法院審理中所依據的“高度蓋然”也只是一種推理假設存在,以此推理為準來判被告人所謂70%的責任完全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疑罪從無,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這才是現代刑事司法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誌之。

  • 3 # 川駱駝祥子

    據分折:老太太有可能是摔倒,80多歲想:怎麼也活不了多久,也未留下什麼,最後想出此法騙點錢,給兒女們留下::丫

  • 4 # 一切安好0951

    我個人建議走法律途徑,最好就是能找到當時路人證明當時情況,如果證明不了,估計就得賠,因為畢竟是監控盲區,判斷不清楚,只能推定法律責任了。那如果真的無辜,也只能是自認倒黴了!

  • 5 # 公司法江湖

    謝邀,這個案子說說我的看法,本案當中:

    原告主張被告賠償是因為:左腿被阻擋,身體朝逆時針方向輕微旋轉後前傾摔倒在地,陳仕梅摔倒前,被告朱女士的行走軌跡的延伸線與陳仕梅的行走軌跡延伸線相交,陳仕梅左腿是否系被告朱女士阻擋恰好被樹幹遮擋,事發當天路面系乾燥磚石平整路面,無明顯坡度。

    被告方稱:陳仕梅受傷時,朱女士與陳仕梅沒有任何身體接觸,不存在將其撞傷的事實,根據監控影片顯示,陳仕梅跌倒前從影片上可看出其是因自己摔倒的,從其病歷看,陳仕梅患有高血壓疾病,並不能排除因暈眩摔倒的可能。朱女士事後墊付3000元的費用是因為在特殊情況下,出於對病人的關懷以及人道主義精神,並不推定朱女士有事實侵權行為。

    我個人看法:在民事訴訟中確實依據高度蓋然性做出裁判的情況,但是高度蓋然性是基於在已經出現足夠證據基本還原證據事實的情況下,根據各方的舉證情況來蓋然判斷哪一方陳述可信度更高。綜合本案來看,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雙方有過碰撞,只是根據兩人的行走軌跡以及路面來做的判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方所說的,也可能是原告自己患有疾病眩暈導致的摔倒,也確實存在可能性。

    而且根據現行的《證據規定》來說,主張侵權一方必須舉證證明兩者之間存在侵權行為,而且受損害與其侵權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但是本案當中連最基本的侵權行為都是高度蓋然性推理出來的情況下,那麼很顯然結果的蓋然性太大。就好比X+y=3.連X=1都是猜測的,那麼Y=2又有什麼意義?

  • 6 # 律師張晨陽

    對於此類事件的處理,要考慮透過判決引導什麼樣的社會價值觀,引導什麼樣的社會秩序?

    以我自己為例,如果前面有老人、兒童或殘疾人時,上下樓梯、上下滾式電梯時,我都會離開他們三、五步的間隔,就是為了避免本案中的情況發生。即使這樣,我如果恰巧在某老太太身後,恰巧又是監控盲區(我們從什麼時候開始這麼依賴監控機器了呢?)法院會不會判決我對老太太的摔倒承擔責任?很可能會!因為你是律師嘛,你有這個能力承擔!否則老太太及其家屬總來法院鬧,我們怎麼辦?個別的法官會有這種心態。

    這類案件應當綜合考慮當時的情形,包括老太太的身體狀況、現場是人多還是人少,老太太身後的人是基於什麼樣的客觀原因才有可能撞倒老太太等等。

    我們人類的對外界的感知並不一定都準確,尤其是一個上了年紀的人。這類案件不能僅憑老太太的陳述吧?也不會是因為老太太摔倒後,身後的人去扶她吧?

    希望這個判決能夠公開。

    不要因這類案件使我們人人自危,連走個路都要提心吊膽的。

  • 7 # 看到凋謝了

    一般老人四周都不會有人靠的近的 更別說伸腳絆老人了 除非是熊孩子或者精神問題。現在法官完全按照老太的想法在走流程 而忽視 其他人的反駁實在是可惡 這種法官應該像以前一樣先去農村知青幾十年等有社會實踐了再回來!

  • 8 # 泰尚律聯

    民事侵權糾紛,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證據規則,原告應就侵權行為、損害後果、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等提供證據證明,從原被告雙方陳述情況而言,原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存在侵權的事實,對造成其損害的原因存在多因可能,無法作出合理的排除,不能確定造成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的唯一性,不能認定被告存在侵害行為,進而導致損害後果。

    基於公平原則或依據民事證據的高度蓋然性,在基本事實為充分有效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也斷不能酌定原告承擔70%的責任,造成一種不公平又導致另一種不公平的產生。

    我們無法還原事實和真相,但既然雙方都選擇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存在的糾紛或爭議,那麼,就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則進行認定和判定。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什麼是青枯病?怎麼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