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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卡小喵的鏟屎生涯

    你好,並不是所有辭退員工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辭退大致分為幾種情況: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

    1.1 雙方協商一致,這種情況下的補償標準可以公司和勞動者協商,若是集體裁員,公司又希望快速解決的,通常會提出高於勞動法本身的標準,例如我們常聽到一些大企業在裁員時提出N+2,+3甚至更高的補償金,同樣,如果公司考慮成本,也可以和員工溝通,談一個大家能接受的數字。

    1.2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有: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3 只需給補償但無需提前的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有:

    a. 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式辭退員工的;

    b.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c.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d.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而以下情況,可以不支付補償金:

    a.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d.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f.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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