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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黎明百信一顆苗

    放下當年的歷史狹隘格局,著眼法治發展的快車道,因為我們在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當想發聲的時侯卻拿歐美法律來標榜程式化正義,當法律賦予並執行踐行建設過程中法律法規時又宣揚情感,凌駕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上,脫離法制精神,而用世俗觀念“君子報仇十年不晚”去“聲張所為的復仇正義”,把法律當擺設反正為己需求,犯事的愚昧,亂站隊伍的糊塗,二十年前的侷限性和如今你的認識不提高,只是你的思想未必在多讀幾本書有幾個錢而改變,因為自我持續學習才能有本質修養的改進,才有理性辨別其原則性的重要,否則用金錢那表象的東西和那點知識未必能裹住睏乏而不進步皮囊。上個世紀九十年代用情與法進行辯論法治,到本世紀又依法而不顧去追求為己所需追究歷史的因果!這樣法治怎能不斷完善進步,同情不能代替法治原則,全民為什麼這種極端個例未出現那麼多,說明理性公認原則是知其危害的。

  • 2 # 麥穗F

    法律的公正和人文的關懷一樣重要,張扣扣經歷了人生巨大的悲劇,對年少時期心理創傷是巨大的,災難過後需要有好的心理疏導,把創傷降到最低。上帝是最大的關懷者,國家需要有更多的人有信仰。

  • 3 # 學寫楷書

    人活在世上要面臨各種複雜的事情,不如意十之八九。要想有尊嚴的活著要學會評詁風險。勇敢與忍讓,執著與釋懷,堅強與屈服在必要時需要智慧的轉換。世上沒有絕對的公平。善待他人善待自己,

  • 4 # 濟南千趵湖

    當年我的遭遇差不多和張扣扣一樣。家人嬌弱,被自己家的妯娌欺負,反過來讓我們家向他們家道歉,向他們家示好!簡直就是荒唐。

  • 5 # 使用者97725933592

    我是既同情這個孩子,又不贊同這個孩子的做法。我能深深的體會到被仇恨壓抑的痛苦。可是這種為報仇而搭上自己年輕的生命的做法,我實在不能苟同!

  • 6 # 白說也說

    判決書上載:“經審理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之妻汪秀萍過往與被告人王正軍之母楊桂英關係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時許,汪秀萍路過被告人王正軍家門前時給王的二哥王富軍臉上吐唾沫,引起爭吵後被告人王正軍聞訊趕到現場,也同汪秀萍爭吵並撕打。汪秀萍遂拿一節扁鐵在被告人王正軍的左額部及左臉部各打一下,王正軍即撿一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棒,致汪倒地後於當晚二十二時許汪秀萍死亡。”

    張母先吐口水,先用扁鐵打人,錯在先吧?

  • 7 # awzh中華將士

    殺父之愁,奪妻之恨,世上兩大恨。作為一個男人應該怎麼做。對於對錯每個人的衡量標準不同!根本的對錯是什麼?上學的時候我的物理老師說過,只要不違背自己的目的就是對的,違背自己的目的就是錯的!

  • 8 # 天雲510

    子報母仇殺三人的手段雖殘忍不可取,但冤有頭債有主,那個男兒能忍受苦痛苟活於世?法律如果不能彰顯公平正義必會引發冤冤相報。

  • 9 # 亮亮168615884

    木分花梨紫檀,人分三六九等,請大家跳出“平等”的誤區,平等只是古往今來的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當今社會這只不過是一種口號而已,我不是悲觀,也不是極端,我只是實事求是

  • 10 # 李峰287175319

    不怪張家,也不怪王家,只怪當地法院宣判不公,而且就自己宣判的也只是給老百姓聽的,並沒有落實到位。否則就沒有後果發生了

  • 11 # 北斗星5529

    從法律角度看,應判死刑。從情感角度看,應判死緩。法與情衝突,應當尊重法律吧!法是公共行為準則,雖然量刑有幅度確也是有尺度有標準可操作的。情是無標準無尺度無法操作的,就張扣扣案來說,不少人從情上說不應判死刑還有說為母報仇不應判刑,但也不少人說手段太殘忍,應判死刑,以情來判怎麼判?還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判好。從律師披露張扣扣被關押情況及張扣扣本人的表述看,張扣扣不存在精神障礙。總之,該案己執行終結,我們應尊重死者的遺願,不必過份黑他抨擊他,畢竟是為母報仇,雖方法極不妥,可殺父殺母之仇確實是難以讓人遺忘的。也不必宣揚他這種復仇方式,不以法行事,民間自己怨怨相報何時了?張扣扣很冷靜(只是晚了)願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死而無憾,我們也沒必要再說什麼了。在複雜的社會上生活,人應以冷靜點為好。

  • 12 # 老牛臥地頭

    個案警世!合情難合法!村裡抬頭不見低頭見,被欺負的會被眾人看不起抬不起頭來!何況殺母之仇,平凡人天天活在陰影裡的啥感覺?所以,教育意義深遠,人不可無敬畏之心,因果輪迴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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