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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言希情感

    可以改姓,改姓也是很麻煩的事,戶口本,身份證,都得改,為什麼要改自己的姓呢?,姓也是不能輕易改的,勸你考慮好,不要把自己的姓,輕易的改掉。也是對自己的不遵重,

  • 2 # 冰皓紫璇的小小世界

    如下:

    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對18週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

    “正當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的等。

    中國傳統是隨父姓的,且古語云,行不改名坐不改姓。但如果實際需要,你可以走相關流程。

  • 3 # 野樹春秋

    天下無不可為之事,但也有不應為之事。

    改從母姓

    由於歷史原因,在整個世界上,都是以父系姓為傳承的風俗習慣。

    如果有某些特殊情況,需要更改姓氏的,可以改為母系姓氏。

    這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適宜的。

    改從師姓

    給人冠姓有三種情況:生之者、教之者、成之者。

    自己的姓氏不是隨便確立的,一般而言是誰賜予你生命,你就延續誰的姓氏。這是一種約定成俗的做法。

    另外還有的情況就是,從於老師的姓氏,這種情況在歷史上是有的。因為父母雖然賜予了你肉體上的生命,但是真正的老師卻是賜予了你精神上的生命。所以可以改姓為老師之姓,但是最好取得父母同意。

    改從恩人姓

    這就是成之者名的管理。

    比方說一個棄兒,被一個流浪漢收養,長大以後這個棄兒跟了流浪漢的姓。

    比如說封建社會,皇恩浩蕩。很多家臣跟從了主家之姓。

    比如說皇帝賜姓。

    這都是有例可循的。

    家族重大變故後改姓

    家族發生重大變故後改姓的。

    比如說愛新覺羅改姓啟的,比如朱元璋後裔為了避免追殺不再姓朱的。

    比如孫中山在日本的女兒不姓孫的。

    這種情況也是有的。

    改姓是一件大事,題主需要慎重考慮。因為姓氏標誌著你這個生命的來處和使命,承載著祖宗們的生命之延續。

  • 4 # 古塔凌煙

    姓名原則上不輕易更改,但有下列情況經批准的可以更改:(1)因父母離異更名;(2)再婚子女更名;(3)被收養人更名;(4)同一單位或同學校、同班級有重名重姓;(5)名字冷僻、怪異使用不便;(6)確因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7)其它有充分理由的;2、更正姓名的審批。對正在受偵查、正在受刑罰(含監外執行的五種罪犯)、勞動教養、正在被羈寸甲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更改戶口和身份證,首先在當地派出所,開據一份戶口變更的材料,首先由當地派出所相關負責人(所長以及戶籍科科長簽字),然後到縣級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戶籍科,由相關領導人簽字,然後回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科進行更改參考。

  • 5 # 沙雕青年雜談

    自己是可以給自己改姓名的,只要自己的更改的理由充分,是可以去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要記住,是姓和名,都可以更改的,即使像之前新聞報道的有個老外起個10個字的名字也無所謂,然後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如果你未滿18歲,必須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原有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如果年齡小的話更改姓名沒有多大影響。如果沒有特殊要求,我建議是不要更改姓名。成年人更改姓名的成本是很大的,首先,要付出一定的金錢,不光花費在你戶口本和身份證上的,而且包括其他一切證件,中國是看證的社會。從小到大跟隨我們的證件很多,而如果更改名稱的話大部分證件都需要更新換代,況且有些證件不能補辦。如果有急用的話會造成一定的麻煩。其次是付出一定的時間和精力,換證時自然要耗費時間去做,但是證辦不下來怎麼辦?有些機構可能會要求你開證明,這兒一張,哪兒一張。聽著就有點麻煩。

    改不改姓,取決於你自己,總之一句話。

  • 6 # 律師說

    成年人是可以的,未成年需要父母同意。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子女姓氏一旦確定,就不能輕易改變。

    未成年人在變更姓名時,必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在子女姓名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

    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的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同意的,所以無論何種情況(包括離婚後),任何一方變更子女姓名時都要爭得雙方的同意。

    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是雙方父母的合意,離婚後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實質上是單方對原共同合意的違反,構成了對對方監護權的侵犯。

    成年人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

    民法通則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果子女已經成年,父母一方如若決定更改子女的姓氏,還需要子女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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