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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逍遙cy

    首先命題就是錯的!商家從事商業活動,保證商品質量和誠信經營是基本要求,所以商家對廠家是銷售和監督的關係,只要在商家買到了假貨,商家必然是失查或者是故意售假,只有這兩種可能,因此懲罰商家完全正確,也是必要的。其次為了實現誠信社會,必須對商家嚴格要求,處罰商家再由商家去追溯廠家,就是這事唯一正確解決方案!

  • 2 # 陳文秀律師

    職業打假人是指一種職業,指以賺錢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過期或商品漏洞問題故意大量買入然後透過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賠償財物的行為。

    遇到職業打假可以按照以下步驟拖延時間,但最終還是要自己商品沒有問題。

    第一步:

    工商開始和你面對面,你要給工商材料,這時候你拖著不給,打假人會催促工商,工商又來催你,你就不給搪塞,這樣過了3個月,部分打假人就放棄了。

    第二步:

    如果打假人等不下去投訴工商,工商就會給你期限,你肯定是拿不出證據,這時候你就認栽,這時候工商給你開發單,你要求複議。

    第三步:

    要求複議是90天內,你就可以拖,到時間了,工商催你,你說你在準備材料,然後拖個3-6個月,有一部分打假人又放棄了。

    第四步:

    複議完了,你肯定又又認栽,然後你要求刑偵訴訟,這個時間是30-90天不等,等到最後期限要求訴訟,去法院叫50元訴訟,可以取證3個月。一般法院對這個無厘頭訴訟是不理的,你可以拖著。

    第五步:

    因為你訴訟了,工商是免責的,打假人告不了工商。法院一直壓著案子,最後大多是不了了之。

    第六步:

    也有機率取證,又3個月開庭,然後判你掛,3個月,你要求2審,然後1234重複。

    總結:

    要記住,這期間你是和工商訴訟,不是和打假人,你認罰沒事,工商會出公示。而且這個時間過去都1-2年了,打假人早忘記你了。就算沒忘記,也沒精力和你周旋了。

    支援造假或支援打假均依賴於可持續性邏輯,最高法支援知假買假索賠是精確的,體現消法的懲治精神。鼓勵國民參與打假,發揮國民之剩餘價值,提高經營者違法成本,提高行政、司法服務質量,資源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因此,所謂浪費行政、司法資源一說不應存立。從國民恆久及總體來說,各盡所能,各司其職,和衷共濟,守望相助,無疑是在節約淨化市場的國民成本,無疑是自益與公益一致的謀福公式。實踐中,商家多數以虛假廣告、虛構標價、標識或內在質量不合格,導致產品不合格而無法使用或失去本身價值,給購買者造成了損失。而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也並不因為購買者知情而改變其性質。若以知假買假人不能賠,不知假買假人因不知道也不能賠。必須有消費者上當後才知道原來是假貨,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才能算成欺詐行為的話,豈不成天大的謬論。消費者“知假買假”不能索賠,這將難以實現《消法》的公平價值和秩序價值,這實際上是對作為欺詐方的商家的放縱和寬容。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總是聽到有人說:“開車時慢點,注意安全。”是不是慢一點真的就安全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