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吳老師家小倉鼠

    從小到大受到的悲慘遭遇不知道要報復多少次了,如果有仇必報的話我早就判無期了。

    因為愛所以選擇原諒,我相信善惡到頭終有報,因果迴圈逃不脫,上帝替我收拾他們,不必本姑娘親自動手。

  • 2 # 阿羨三國

    拋開事件本身,我認為這反應出了一種社會表象,近期頻發的公交車方向盤搶奪事件、打人扒衣事件還有西瓜砍爛,這是一種浮躁的表現,人心浮躁。在這個網路發達、媒體爆炸的時代,人們的思想越發的開放,也越發的自我。在這樣的一個大環境下,必須要有鐵一樣的規則來約束,“邪惡”必將受到制裁!

  • 3 # 藍天愛生活

    你好!

    古話說的好一日為師終身為父,報復20年前打過“自己”的老師是不對的。不管20年前具體發生過什麼樣的情況,20年後的今天,“自己”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的長進,還對20年前所發生的不滿進行報復是破壞公共秩序與社會道德是必須懲罰的,如果是想透過此事反應與揭示什麼問題這種做法是不對的。應到相關行政部門舉報加以解決。

    我個人是這樣想的。

  • 4 # 雙王四個二60

    《打人報復洩憤是否合法,答案是否。打人致重傷判一年半是否合法,答案是合法。》對於那些站在當事人角度說話的人!20年前當事人屬於未成年,監護人沒看管好孩子,監護人對小孩有足夠的關心會發現問題,有相關過重體罰的法律,可以透過法律進行維權。

  • 5 # Jn律師

    20年後打老師獲刑1年半:在辱不在打

    7月10日,河南欒川“當街毆打20年前班主任”一審宣判,被告人因尋釁滋事罪獲刑1年半。被告人不服當庭上訴。

    一直以來,被告人及其家屬均認為其行為有錯,但錯不至罪,不應受到刑事處罰。被告人在一審庭審時也向被害人致歉,並表示會多做公益,以彌補自己的過錯。其辯護律師始終堅持無罪辯護,認為系治安案件,不涉及尋釁滋事。無論其本人、家屬或辯護律師是何主張,都值得尊重,並應該認真傾聽。

    但本案中,被告人一審被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真的冤枉嗎?

    回答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當街毆打班主任,是“打”還是“辱”?

    2018年12月16日,一則影片在網路上熱傳。這則影片冠以“畢業後,他用耳光報答了當年的老師”。影片畫面中,被告人一邊扇老師嘴巴一邊罵“你還記不記得我?以前咋削我你還記得不記得?知道不知道?過去十幾年了!”、“以前你咋當的老師?”

    單看影片,儼然一個欺師滅祖的敗類,引起軒然大波。被告人後被欒川檢方以尋釁滋事罪公訴。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兩院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293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欒川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為報復被害人,發洩自己對被害人的不滿情緒,藉故生非,隨意當中攔截、辱罵、毆打被害人,並有意錄製影片,又將不良影片先行傳播給他人炫耀觀看,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從法律適用來說,司法機關做法無可厚非。從司法機關角度來看,其處罰的重點不在被告人的毆打行為,而是被告人毆打辱罵以及傳播炫耀,實質是一種侮辱,危及社會秩序。

    辱及傳統。我國素有尊師重教傳統。中華民族幾千年香火延續、屹立不倒,文化興盛,重要的原因就在於注重教育傳統、重視教師地位。幾千年間朝代更迭不斷,唯獨孔子始終得到尊奉,可知這份傳統的力量。被告人的行為儼然是對傳統優良文化的踐踏,自然在民間引起憤慨。

    辱及教師群體。與其說被告人是打在其20年前班主任的臉上,不如說是打在全國教師的臉上。這種行為在教師群體中引起了不安與不滿。包括事發後,被害人的學校出面報警,都反映出教師群體對這一事件的態度。

    危及校園秩序。應該建立什麼樣的校園秩序?師生關係到底怎麼相處?中國已經出走封建社會,顯然不會也不應實行古代人身依附型的師生關係。但尊重、尊敬乃至敬畏師長依然是必要的、必須的。

    本案具有標誌性意義,是一個標杆。判的不好,學生頑劣不教、教師人人自危,校園秩序衝擊巨大。最終,影響到整個社會秩序。

    被告人20年打不開心結,心靈做了20年牢,20年後身體又陷囹圄,是值得同情的。

    被告人冤不冤,不願過多評價。但人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與其因自己的行為受制於人、受制於制度,不如修身養性,避免無端之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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