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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唐家大少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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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金國婚姻律師團隊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明確只屬於夫妻一方的贈與或繼承;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幾個方面: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所得收益。如果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經營所得利潤例如股權分紅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②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③其它情況。具體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婚後收益是基於財產的自身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行為產生具體加以判定,前者原則是為個人所有,後者則為共同共有。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於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除了以下幾個情況:
1.婚前個人財產,包含該個人財產的孽息和自然增值(比如個人婚前存款的利息)
2.個人人身損害賠償(比如車禍賠償的醫療費、殘疾補助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以的財產
其他的基本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