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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晉老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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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私家車的增多,小區業主與小區物業間就車位問題發生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停車位的歸屬問題,應該結合法律相關規定和購房合同或停車租售合同來確定車位的歸屬。 1. 地面停車位歸屬 地面停車位包含兩種型別的停車位,一種是建築區劃內的,另一種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① 建築區劃內的地面停車位屬於專有權的客體,所有權屬於開發商所有,業主和開發商可以透過約定的方式確定業主是有償或無償使用車位。 ②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在物業管理中可以約定使用公共車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當然也可以無償使用,同時關於費用的支付可以約定自行收取還可委託物業進行收費。 2. 地下停車位 專門規劃停車的地下停車位歸屬於開發商,該類停車位可以取得產權。開發商有權對該類停車位進行銷售和出租。 3. 首層架空停車位 首層架空停車位是指建築物地面上啊會給你的第一層以牆、柱等架空而依附於樓房而形成的停車位,該類車位不能取得房地產權,屬於業主共有。 4. 獨立車庫 這裡的車庫不等同於車位,屬於獨立的建築物,歸開發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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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風116067626
先明確一個問題,物業公司只是受聘於小區開發商或業主大會的服務性企業,按照與後者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在小區內進行管理與服務。就是說,小區內所有的共用設施與公用部位,物業公司僅有管理權,並無所有權。
一、所謂“物業賣車位”,這種情況一般出現在那些尚處於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小區。開發商由於投資建設了地下車庫,這部分面積又不在業主購房分攤範圍之內,因此開發商擁有地下車位的產權,可以對外出售或出租。
實踐中的許多小區,透過物業公司來辦理車位出售的手續相對便利,亦或是該前期物業公司本身就是開發商的下屬子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開發商才是車位的實際出售者,物業公司只是在其中接受其委託,代辦相關手續而已。
除此之外,所謂的物業賣車位,均屬非法的無效行為。因為它並不擁有任何車位的產權。
二、至於物業計程車位,這個問題相對複雜些。
對此先需明確的是,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因為小區的道路、場地等等,其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不能隨意劃出車位停車。在這種情況下,只有該小區召開了業主大會,並經人數面積雙過半的原則討論通過了相關決議。物業公司得到了業主大會的授權,才能在道路上劃出車位,並對車位進行出租,按照價格部門核定的費用收取車位費。
而對於收取的車位費,除了用於改造、維護、管理等必要支出歸物業公司外,餘額均應歸全體業主所有。
總的來看,只有對車位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一方出售、出租停車位才是合法的。
而實踐中,尤其是在許多前期物業管理小區,物業公司利用管理之便,將原本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地上車位擅自出租,極大的侵害了業主們的合法權益,這也是當下物業管理矛盾的集中體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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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應該合法,但前提是必須經全體業主半數以上同意方可出賣或出租。因為車位土地購入款己在業主購房款中,產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出售所獲利扣除投資或管理費用後,應用於公共建設維護或向業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