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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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贊威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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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陳庚子
我感覺你說的應該是扣留在醫院可以上某個崗位的資格證明吧!我認為是否因為有這個崗位證明你就可以到競爭對手去工作啊?若這樣我感覺公司一是公司對你能力的認可,二是對你不放心,怕你走。我感覺無論從哪方面講你都應該好好工作,在醫院繼續發展。若就是不想幹,也要看看你是否與醫院簽過技術保密合同或者合同中不準帶走與醫院從事行業中相同相關的專案,否則你起訴也不見得就會有好的結果,畢竟法律不但保護個人,也保護企業。謝謝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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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知名的小護士
醫院裡扣留的上崗證應該是執業證或資格證。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的時候,不得扣押身份證及其它證件。第84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所以,醫院扣押上崗證應屬於違法行為。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後,用人單位扣押證件可到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勞動部門會責令限期退還相關證件。
題主沒有說明釦的上崗證是屬於什麼崗位的和為什麼扣,很難回答,但也可以猜著答吧。如果你是帶著“上崗證”到醫院去拉客或當“醫托”,那醫院只扣證,就算是客氣的了,也是你的運氣。但是,如果你是隻因為把證帶在身邊,醫院卻無故的扣留,那就是犯法的,你要向他們要收據作為證據,到勞動部門或法院去告他,起碼讓他給你賠償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
這是個人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