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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深圳周律師

    好的股權分配機制,首先要公平,其次體現合夥人貢獻的價值,並可進可退,還建議與合夥專案的發展階段相一致。另外,還要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太複雜,不能落地的話再完美的方案都是空中樓閣。

    故建議採用如下方式分配股權:

    另外,就股東需退出公司或公司需回購股權的情形進行約定,比如合夥人有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或多次考核達不成目標等。

    如此分配,則合夥人的股權是動態調整的,不會出現開始一攬子分完後,在合夥過程中才發現大家對對方的能力或貢獻不如預期,彼此心裡不平衡,有的覺得自己拿少了,有的覺得給別人給多了,此時吵架影響團隊穩定性不說,嚴重起來會拖累整個合夥專案的發展,甚至導致合夥專案失敗。

    可進可退的股權設計為公司未來引進人才預留出份額,而且能保持合夥人始終保持一致,公司不至於出現僵局。

  • 2 # 西天蝸牛

    題主的問題有些歧義。

    如果是合夥企業形式,一通常有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兩種形式,涉及的合夥企業份額分配,和股權還是有所區別。

    譬如: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分配和公司股權的的分配原則相當,但在表決權上完全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遵循的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和普通合夥人的份額多少並無直接的關係,體現的“人合”的性質,而公司制企業則更多的表現為“資合”的性質。

    若有部分投資人不希望或者沒有精力參與合夥企業經營管理,僅願意承擔有限責任,那麼可以採取有限合夥形式,部分合夥人作為有限合夥人(LP)即可。

    如果合夥人採取公司制組織形式,那麼就必然涉及到股權分配問題。

    對此,有幾點需要注意:

    (1)必須保持核心創始人的控制權

    可以是選擇多數股權,也可以是設立持股平臺多層次控股,或者透過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等形式,總之,必須保持核心創始人對公司的絕對控制,以免花落他家。

    (2)股權分配切忌“平均主義”

    合夥創業存在一定的“義氣”成分,但在商業利益上,這種“義氣”的可靠程度往往經不起考驗。

    平均主義很容易造成企業未來經營過程中出現“決策僵局”的情況,對公司的經營極為不利。

    (3)明確股權成熟機制和退出機制

    創業並非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長期的付出和努力,創業路上會遭遇種種困難和艱辛。

    創業團隊也同樣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加入或退出,而如何妥善處置合夥人所持股份就顯得極為重要。

    股權分期成熟是常見的做法,約定合夥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前退出時股權的處置也是必要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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