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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透社

    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又可稱為無罪類推(與有罪類推相對應),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除以上內容外,無罪推定還包括: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證明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

  • 2 # 陳芝麻吧

    這是個外來的詞,一直到現在,產生這個詞的社會狀態,主要是對社會秩序的主觀意識,還很難說我們已經具備,因此,我不認為這個詞非常適合國情。主要集中在“推定”的解讀上,在大多數人看來,“推定”已經有一個相當於審判的味道,壓根就不是老百姓的活,是“官”方的事情,所以大家沒有興趣,懶得想。因此這個詞到中國,首先要讓它有“百姓腔”,比如說是“預設無罪”,“優選無罪”,到底什麼適合,可以發動群眾,群策群力。就是要讓老百姓知道,這個原則,就是在沒有百分之百的、排除一切可能性的可以直接證明“有罪”之外,都是“清白之身”。這樣,意思就差不多了。

    一己之見。

  • 3 # 大展70566761

    這個詞是某些人黑與白的推定,情與理說不過去的絞辨,比如說有叔侄倆幹了壞事,侄子都認罪,收贓的也認罪,當叔的還找個律師為其無罪推定,可最終末成功。在事實法威面前,醜惡終究有罪!

  • 4 # 手機使用者只求真相

    全民關注:冤假錯案是如何產生的。

    這是江蘇省南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海們德勝糧管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生效後,法院判辦案人員犯罪。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有明確註明,當事人主動到銀行交納罰款,,到期不交鈉罰款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法律責任,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承擔法律責任,法院判承辦人犯罪是不是典型的冤假錯案。

  • 5 # 林三土

    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或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at),是專門用於司法訴訟與審判的一個原則,這裡的“罪”,指是法律意義上的罪名;“無罪推定”,即在司法過程中,證明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首先落在訴訟方,且在判決被告有罪之前,被告不應被視為有罪者遭到法律懲罰。

    這個原則看似簡單易懂,但是在實踐中其實常常被人誤解。比如對於近來如火如荼的反性侵運動,就有人以為它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在網路上公開指責一個人,輿論就把他定罪了,這樣怎麼可以?

    這種質疑,犯了幾個錯誤。首先,無罪推定是一個司法原則,並不自動適用於日常情境。這一來是因為法律定罪之後,會在公權力背書之下強制執行相應的懲罰,後果特別嚴重,因此才要謹慎對待;二來是因為,我們在日常生活以及輿論中,其實從來沒有真正適用“無罪推定”的時候。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假如你的朋友今天特別難過地找你傾訴:“我被劈腿了,嗚嗚嗚。”你會對朋友說“且慢哭訴,在有權威結論之前,我必須採取無罪推定原則,認為你的指控不成立,你的男朋友/女朋友並沒有劈腿”嗎?當然不會。事實上,我們在生活中的絕大多數時候,對各種各樣的證詞的預設態度(注意不是最終態度,因為我們完全可以透過分析而認為某個證詞不可靠),都是採信而不是懷疑。

    有人可能會說:那我們幹嘛不在非刑訴場合也採取無罪推定原則呢?輿論憑什麼先於司法給人定罪?——然而仔細想想就知道,所謂“在非刑訴場合採取無罪推定原則”,根本是自相矛盾的痴人說夢。比如現在A向媒體指控B做了某件壞事,列出證據一二三。作為旁觀者,如果你說“在權威結論出爐之前,我對B採取無罪推定,不相信A的證據和指控”,意思其實就是說“在權威結論出爐之前,我對A採取有罪推定,認為A在造B的謠,A列出的證據不值得相信”。

    那為什麼這種自相矛盾在刑訴過程中就不存在呢、為什麼刑訴過程就可以採用無罪推定原則呢?因為作為刑訴結果的司法制裁,是單向的而不是雙向的:如果裁定被告B有罪,B就會遭受法律懲罰;如果裁定B無罪,B不會遭到法律懲罰,但原告A同樣並不因此而遭到法律懲罰。只有當被告B反訴原告A(造謠誹謗、侵犯名譽權、精神傷害等等),啟動一場新的訴訟,A才有可能遭到法律懲罰,但這時B已經從被告變成了原告,而A則從原告變成了被告。無罪推定之所以在司法中得以可能,這種單向性是關鍵的前提之一。

  • 6 # 松竹散人

    無罪推定,就是司法司關對犯罪嫌疑人追查過程中,如果不能證明該人有罪,那就推定該人無罪。

    這個原則在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實施。我國目前也在提倡,在實踐中尚未完全實施。

    無罪推定的精神是保護人權,防止無罪的人被錯誤追究,一個人是否有罪完全由政據決定,而不是證據之外的任何因素。

    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多年,無法定罪,明知罪犯是他本人,但限於條件警方無法取得關鍵證據,或者當時關鍵證據滅失,警方只好採取繼續關押的拆衷辦法,但又不能放。造成對嫌疑人超期羈押。這為現行法律所禁止。

    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哪怕主觀認為他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本人口頭也承認,但只要沒有關鍵證據證明其有罪,就只能認定其無罪。

    無罪推定,有時會使犯罪者不被追究,或者無法追究,使其漏網。但這種機率極小,這就要求警方運用科技,先進手段多方設法蒐集證據,一個人只要實施過犯罪,總會留下痕跡,這次不被發現,只要他繼續犯罪,總會被發現。這個原則,可能造成極個別犯人漏網,這只是細枝末節,但大的方面,它使法律更具剛性,從源頭上保證法律的公平公正,使法制更加深入人心,更具權威。

  • 7 # 明心見性164037844

    無罪推定是西方民主國家顯著的法治精神的體現,不像某些國家是權力社會,抓住了你,就必須有罪推定,否則,刑訊逼供也讓你招,造成大量冤假錯案,甚至,很多人被屈打成招而屈死,很多被直接打死。所以,無罪推定是西方法制社會的體現之一,其它國家只能是聽說而已!

  • 8 # 知心農哥

    無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經審判機關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為無罪。無罪推定主要包括:被告人無須證明自己無罪,被告人提供證明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

  • 9 # 騎這蝸牛趕飛機

    (1)被追訴者在被起訴前處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訴後則處於被告人的地位,從而避免將其視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公訴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

    (3)疑罪從無,即公訴人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經過庭審和補充性調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實,那麼就只能判定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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