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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華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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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吳向東律師
合理不合理,問題根源在利益。如果免費給小區業主用,是不是就會覺得合理了?但賣的話就很不合理了,畢竟那是全體業主的東西,要賣也要全體業主同意了才行。
所以說問題的癥結在業委會能否有效管理小區,業委會能管理小區,那物業做什麼都要取得業委會的同意才行,而業委會也是要站在業主角度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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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仔1546
很多居民花錢在小區買了房子,本想有個屬於自己的家,可以在小區隨便開車進出,可小區物業的做法徹底打碎了很多業主的夢——設定了重重關卡:不買車位或車庫不讓開車進入,不買車牌識別卡不允許車進入。這到底是來為業主服務的物業,還是來“攔路收費的強盜”?
最不能讓業主們容忍的是,很多小區的物業在小區內的公共綠地上蓋車庫,用以出租來謀利,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必須予以取締。
從去年全國開展的打黑除惡活動開始到現在,一直就有針對部分小區物業惡劣行徑的打擊行動,透過這次行動,不但剷除了盤踞在小區物業裡的好多黑惡勢力,還整肅了整個物業秩序。近期各個地方政府針對物業管理這一塊也相繼出臺了很多政策和管理措施,我們有理由相信,未來的物業管理會越來越正規化和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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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戒酒De李白
客觀看問題,我說說我的個人觀點。
1.先要區分小區綠地性質,小區綠地一般分為市政規劃綠地(大部分小區沒有)及小區業主公共綠地,規劃綠地雖然也在小區內,但是所有權及使用權屬於當地園林部門,業主公共綠地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
2.如果物業公司改造的是規劃綠地,必須經過當地園林部門批准,並有批文公示,註明改造後用途,如果是改造為車位,也是作為小區全體共用的,以緩解小區停車壓力,業主有意見,可以直接向當地園林部門諮詢或者投訴;
3.如果物業改造的是小區業主公共綠地,則需要透過業主大會投票透過,首先,若是物業公司出資改造,物業公司可以透過車位管理費收回成本及車位維護費用,業主投票雙1/2透過具體方案,主要是車位管理費收費標準及車位如何使用。其次,若是用業主維修基金改造的車位,則需要雙2/3業主透過具體方案,主要是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及車位如何使用。
不管是以上哪種方式改造的車位,均不可以買賣,否則違法。
利用小區綠地改造的車位,只可以作為臨時停車,物業公司應根據改造時候業主投票透過的方案進行管理,業主也必須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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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愛吃貨愛美食
嚴重不合理
公共綠化地,就是小區的公共地區,愛護環境,人人有責,物業是沒有資格的,是違法的一種行為,可以舉報物業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部門來要求物業恢復原狀,並且會根據情況來進行罰款,買過房子,買不買停車位是業主的自由,物業是沒有資格來要求業主強行購買,更別說買就讓進門,不買不讓進門了,同樣可以向業主委員會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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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蘇鹽城吉成車業
這個的確,小區裡面如果不收費車位,那就隨便停,結果只能是想停車都沒有地方,到處停的都是,
收費合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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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蓮藕於泥而不染
蓋車庫不合理,有違建嫌凝。小區公共空地,屬小區業主共有,共使用權。任何人都無權劃線賣車位。不準小區業主駕車進入回家停車行為,更是違法。至於停車位難解決足量的問題,全國都是個實際難題,個人無法就業主綠地停車問題發表個人看法。總之業主至上,這是他們的家,歸宿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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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於海智
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公司管理小區,這本身就是元則錯誤,這種關係本身就是對立的,物業公司面面俱到的是想辦法利用小區這個平臺為自己謀利,不可能面面俱到的為業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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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咖啡173509684
綠地不改成停車位你車子有地方停嗎?大門出入口沒有限制你以為你就可以自由出入了嗎?回家進不了小區、想出行時道路被堵難道這是你們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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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oasis28
常見的小區公共收益包括:
1、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例如轎廂廣告、戶外廣告;
2、小區公共區域的停車位收益;
3、小區公共區域內租賃的攤位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動場地、會所、游泳池經營收入;
5、部分通訊運營管理費;
6、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
7、自制售水機運營費用;
8、物業管理用房的收益等。
小區公共收益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具體由誰支配需要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投票決定。目前還是責成物業代為管理的較多,也可以責成業主委員會代管,但代管方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計劃,使用後也要公示賬目。
相關法律條文: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而且根據《物權法》公共地方的收入理應歸全體業主所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不知道您的小區有給與您應得的收益嗎? #法律小講堂# #普法在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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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小豬房論
把小區公共綠地改為停車位,如果是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擅自行為,不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小區的公共綠地,是在建設時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劃要求報批的,無論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還是小區業主的共有綠地,任何人、任何單位都無權擅自改變其用途,包括業主委員會。有人說,規劃區內的綠地既然歸小區業主所有,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就有權改變其用途,這是錯誤的。如果全體業主希望改變公共綠地用途,必需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報建,經批准後,才可以付諸實施,否則就是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改變用途的行為已經過規劃主管部門報建,獲得批准,則是合法的。綠地變成合法化停車位之後,可以出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但是業主委員會無權將車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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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還是物業公司的問題,有的物業已然成為業主的爹孃,業主不僅要把物業餵飽,還要盡贍養責任,不聽話就要捱打捱罵,儼然一副家長的樣子。反過來也有有的業主的問題,不願交費想盡辦法找茬,最後是物業和業主是一對矛盾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