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企業與作者在圖書出版過程中,形成相互依賴、相互支援的關係。出版企業在自身運營的過程中,為社會培養了一批又一批優秀專家和學者,這些優秀的專家和學者,又反過來影響並支援著出版業發展。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經常會因為圖書出版合同簽訂出現了問題引發著作權糾紛,令出版社和著作權人對簿公堂。
☆簽訂補充協議
原因:出版社事先與著作權人訂立了出版合同,但在審稿過程中,編輯有時會根據書稿內容或市場營銷的需要更改書名,有時作者也會中途要求更改書名,造成原圖書出版合同失效,實際所出版圖書無合同。
分析:由於作者、書稿內容或市場原因更改書名而造成原圖書出版合同失效的情況,主要責任是編輯對合同變更沒有敏感性,沒有認識到因圖書更名會造成圖書出版合同的失效,所以沒有及時重籤合同,或者沒有針對變化了的情況及時變更有關條款。
解決:編輯在審稿過程中往往會根據書稿內容或自己對市場的瞭解對書名提出更改;有時作者在出版過程中也會有更改書名的要求。在這種狀況下,按照出版管理規定進行圖書名稱的更改,便成為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編輯往往忽視了出版合同的重新簽訂或對出版合同中圖書名稱的及時更改,造成已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中的作品名稱與實際書名不一致的現象,客觀上造成原來雙方所簽訂的出版合同成了無效合同。針對這種情況,應由合同雙方透過書面簽字或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對書名或合同進行修改,以避免侵權事件的發生。
☆借鑑其他行業條款
分析:在實際工作中,編輯往往對自己熟知的條款和規定認為對方也應是熟知的,沒有提請對方注意或未加以說明,忽視了格式條款的提供人是專門從事相關業務的專業性組織,具有比一般作者獨具的專業優勢,因而也具有一定的不對等性。
解決:針對這種情況,編輯必須盡到嚴格審查的義務,並提醒權利人相關條款是可以協商的,同時建議借鑑其他行業如銀行業的合同部分條款,如“作者在此宣告:本人已認真閱讀並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條款與內容,充分了解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完全能夠代表《×××》書著作權人簽訂此合同。”
☆驗證著作權人身份
原因:出版社與作者協商有關合同條款,取得一致意見後,作者或代表應在甲方相應處簽字,而一部分代表是沒有著作權人授權的。這樣,沒有著作權人授權證明而簽訂的出版合同,實際上是無效合同。
分析:簽訂合同時,未能確認合同的簽訂代表人是不是著作權人或具有著作權代表身份。有時出版社在與作者簽訂圖書出版合同時,往往輕信聯絡人,想當然地認為,聯絡人擁有作品的著作權,或者能夠全權代表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
解決:只有對作品擁有著作權的人,或由其授權的人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現實中到出版社聯絡出書的人並非都是擁有著作權的作者,有的是作者的朋友,有的甚至是作者透過第三方與出版社聯絡。他們與出版社簽訂的合同,往往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正式授權。出版社輕信聯絡人,想當然地認為,聯絡人擁有作品的著作權,或者能夠代表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沒有履行對合同簽字人的資格審查義務,這樣的合同實際是無效合同,造成出版社對著作權人的侵權。針對這種情況,無論是著作權人或是其代表,出版社都要驗證著作權人的身份,只有著作權人或有著作權人書面授權的代表才具有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的資格。也只有這樣,出版社才能避免侵權。
☆嚴格審查委託代表資格
原因:這種合同和第三種無效合同很相似,著作權人口頭委託代表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而未出具文字委託。這種合同,在現實條件下,也是無效合同。
解決:在簽訂出版合同時要考慮簽字人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能否代表作者與出版社簽訂合同。如果出版合同簽字人不能代表著作權人將會造成出版社的侵權。針對這種情況,出版社必須確認委託代表具有作者的授權,並出具著作權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的附件;是委託作品的,要有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並留影印件作為合同的附件;是集體作品的,要有單位法人出具的證明材料,並作為合同的附件留存,這樣才能避免出版社侵權。
☆確定具體署名方式
原因:當作品是多人合著、彙編作品或職務作品時,圖書作者的署名往往事先沒有確定,因此在簽訂合同時,關於作品的署名是不完全確定的。圖書出版後,作者因作品署名出現爭議時,此合同就會失效。
分析:《著作權法》對作者作出了明確規定,即著作權屬於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等。目前各出版社常用的圖書出版合同中有“乙方(出版者)尊重甲方(著作權人)的署名方式”或“乙方(出版者)尊重甲方(著作權人)的署名權”條款,由此認為作者想怎樣署名就怎樣署名,署名權是作者的權利。
解決:署名權是作者的權利。合作作品、彙編作品的署名是個既敏感又棘手的問題。這類作品的署名往往不太容易確定,作者之間往往因排名先後或因主編、副主編的名位安排爭持不休。此種情況如不妥善解決並在合同中給以明確,圖書出版後,一旦有作者因署名不公而有訴求,出版社就可能背上侵權的責任。針對這種情況,出版社在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時必須把其具體署名及方式確定下來,才能不給出版社帶來侵權的麻煩。
出版企業與作者在圖書出版過程中,形成相互依賴、相互支援的關係。出版企業在自身運營的過程中,為社會培養了一批又一批優秀專家和學者,這些優秀的專家和學者,又反過來影響並支援著出版業發展。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經常會因為圖書出版合同簽訂出現了問題引發著作權糾紛,令出版社和著作權人對簿公堂。
圖書更改書名☆簽訂補充協議
原因:出版社事先與著作權人訂立了出版合同,但在審稿過程中,編輯有時會根據書稿內容或市場營銷的需要更改書名,有時作者也會中途要求更改書名,造成原圖書出版合同失效,實際所出版圖書無合同。
分析:由於作者、書稿內容或市場原因更改書名而造成原圖書出版合同失效的情況,主要責任是編輯對合同變更沒有敏感性,沒有認識到因圖書更名會造成圖書出版合同的失效,所以沒有及時重籤合同,或者沒有針對變化了的情況及時變更有關條款。
解決:編輯在審稿過程中往往會根據書稿內容或自己對市場的瞭解對書名提出更改;有時作者在出版過程中也會有更改書名的要求。在這種狀況下,按照出版管理規定進行圖書名稱的更改,便成為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編輯往往忽視了出版合同的重新簽訂或對出版合同中圖書名稱的及時更改,造成已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中的作品名稱與實際書名不一致的現象,客觀上造成原來雙方所簽訂的出版合同成了無效合同。針對這種情況,應由合同雙方透過書面簽字或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對書名或合同進行修改,以避免侵權事件的發生。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借鑑其他行業條款
分析:在實際工作中,編輯往往對自己熟知的條款和規定認為對方也應是熟知的,沒有提請對方注意或未加以說明,忽視了格式條款的提供人是專門從事相關業務的專業性組織,具有比一般作者獨具的專業優勢,因而也具有一定的不對等性。
解決:針對這種情況,編輯必須盡到嚴格審查的義務,並提醒權利人相關條款是可以協商的,同時建議借鑑其他行業如銀行業的合同部分條款,如“作者在此宣告:本人已認真閱讀並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條款與內容,充分了解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完全能夠代表《×××》書著作權人簽訂此合同。”
著作權人授權缺失而代簽☆驗證著作權人身份
原因:出版社與作者協商有關合同條款,取得一致意見後,作者或代表應在甲方相應處簽字,而一部分代表是沒有著作權人授權的。這樣,沒有著作權人授權證明而簽訂的出版合同,實際上是無效合同。
分析:簽訂合同時,未能確認合同的簽訂代表人是不是著作權人或具有著作權代表身份。有時出版社在與作者簽訂圖書出版合同時,往往輕信聯絡人,想當然地認為,聯絡人擁有作品的著作權,或者能夠全權代表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
解決:只有對作品擁有著作權的人,或由其授權的人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現實中到出版社聯絡出書的人並非都是擁有著作權的作者,有的是作者的朋友,有的甚至是作者透過第三方與出版社聯絡。他們與出版社簽訂的合同,往往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正式授權。出版社輕信聯絡人,想當然地認為,聯絡人擁有作品的著作權,或者能夠代表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沒有履行對合同簽字人的資格審查義務,這樣的合同實際是無效合同,造成出版社對著作權人的侵權。針對這種情況,無論是著作權人或是其代表,出版社都要驗證著作權人的身份,只有著作權人或有著作權人書面授權的代表才具有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的資格。也只有這樣,出版社才能避免侵權。
口頭承諾代簽☆嚴格審查委託代表資格
原因:這種合同和第三種無效合同很相似,著作權人口頭委託代表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而未出具文字委託。這種合同,在現實條件下,也是無效合同。
解決:在簽訂出版合同時要考慮簽字人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能否代表作者與出版社簽訂合同。如果出版合同簽字人不能代表著作權人將會造成出版社的侵權。針對這種情況,出版社必須確認委託代表具有作者的授權,並出具著作權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的附件;是委託作品的,要有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並留影印件作為合同的附件;是集體作品的,要有單位法人出具的證明材料,並作為合同的附件留存,這樣才能避免出版社侵權。
作品署名不確定☆確定具體署名方式
原因:當作品是多人合著、彙編作品或職務作品時,圖書作者的署名往往事先沒有確定,因此在簽訂合同時,關於作品的署名是不完全確定的。圖書出版後,作者因作品署名出現爭議時,此合同就會失效。
分析:《著作權法》對作者作出了明確規定,即著作權屬於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等。目前各出版社常用的圖書出版合同中有“乙方(出版者)尊重甲方(著作權人)的署名方式”或“乙方(出版者)尊重甲方(著作權人)的署名權”條款,由此認為作者想怎樣署名就怎樣署名,署名權是作者的權利。
解決:署名權是作者的權利。合作作品、彙編作品的署名是個既敏感又棘手的問題。這類作品的署名往往不太容易確定,作者之間往往因排名先後或因主編、副主編的名位安排爭持不休。此種情況如不妥善解決並在合同中給以明確,圖書出版後,一旦有作者因署名不公而有訴求,出版社就可能背上侵權的責任。針對這種情況,出版社在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時必須把其具體署名及方式確定下來,才能不給出版社帶來侵權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