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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聯bro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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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韓雨浩
合夥人制在中國
在中國,合夥人制在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應用得最多廣泛,只要有三個及以上的律師或會計師共同發起,合夥制事務所即可成立。合夥人製作為現代社會一種新的組織構架形式,被普遍視為智力密集型行業,它對資金的要求不是很高,但需要合夥人有共同的價值追求,對經營的產業有一致的見解,以市場需求為主要經營方向,在遇到糾紛時合夥人能夠共同承擔風險。
近來,合夥人制開始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採用,尤其是在一些民營企業,其應用更是廣泛。合夥人制公司的特點大致相同,公司屬於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合夥人,合夥人遵循一定的比例分享利潤,公司的所有者或者股東就是合夥人。合夥人共享利潤的同時還要共擔無限責任,一些企業的合夥人只出資但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這樣的合夥人要自負盈虧,另外,合夥人的規模依據企業的發展需要而定,沒有固定的標準。初創企業的合夥人通常都是志同道合的朋友,他們擁有高度一致的價值追求,每個合夥人都擁有自己的優勢長領域的企業管理經營權,這種形式在智力密集型的企業中能最大程度地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使合夥人團結在一起,促使公司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近幾年,採用合夥人制的行業逐漸寬泛起來:根據“人人都是經營者”的阿米巴原理,愛爾眼科開創性地推出在內部創業的合夥人計劃;萬科用事業合夥人計劃來改變股權比較分散的股權結構;阿里巴巴則採用了股權與控制權分離的新型合夥人制,逐步加強了創始人和合夥人的自主經營權,從而帶來了資金的限制。
醜話說在前頭,權責分明,不要互相推卸責任,還有,如果可能的話,儘量不要合夥,自己能做自己做,否則,推卸責任是人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