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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崑山紋身男砍人反被砍死事件鬧的沸沸揚揚,大家在一致譴責紋身男的時候好象忽略了一個人物:事件開始的那個白衣男司機。他才是事件的源頭,導火索。個人認為紋身男是在朋友或小弟面前怕丟了面子於是下車打人砍人,沒想到被老實人逼急了結果把自己命給搭進去了,裝逼失敗。大家都知道,如果是一個人酒駕致死的話跟他一起喝酒的人誰都沒跑,都得負連帶責任。那麼這個事件中都白衣男呢?該負什麼責任?事件因他而起,並且紋身男下車打人尤其拿刀砍人這個過程從影片中看白衣男沒有阻攔,導致事件進一步升級最終釀成血案,白衣男該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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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翻滾吧阿菜

    從影片來看騎車男在搶過刀前應該已經被紋身男砍中好幾刀,應該是構成輕傷了,也就是說紋身男的行為已達到故意傷害罪量刑標註,但是作為一旁“觀戰”的白衣男如何追究刑事責任還是要進一步分析。

    一開始寶馬撞了電動車後下車與紋身男一同毆打騎車男,因在公共場合隨意毆打他人,該行為是突發性沒有預謀且沒有針對性(撞到的是其他人也會打),並造成他人以上的後果,很明顯白衣男與紋身男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但是本次事件激化源於紋身男返回車輛取出砍刀去砍騎車男,這並且連續向騎車男揮砍數刀,此時紋身男的主觀意向已經由毆打恐嚇轉變為傷害騎車男的生命健康權,客觀行為也從毆打升級為傷害。從影片看,紋身男明顯為慣犯,揮刀都砍向騎車男手腳這類非致命處,不同於,本文一開始已說明二人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因為本案紋身男與白衣男對騎車男的侵害行為一直在持續,只是在客觀行為上從輕行為毆打上升為了重行為砍殺,不應將其分為兩個單獨的侵害行為,因此在定案時不應做數罪併罰處理,屬於想象競合,在故意傷害與尋釁滋事中擇一重罪論處。

    在量刑上,故意傷害罪造成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尋釁滋事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以上都是在騎車男輕傷基礎上成立的,如果輕傷都達不到那最多也就是依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以行政拘留

  • 2 # 弄潮觀海

    不知道白衣男子與紋身男是啥關係,如果是老闆與保鏢的關係,則二人對騎車人皆構成犯罪,老闆可能是唆使,屬於本起案件的主犯;紋身男在寶馬車裡藏砍刀說明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圖謀,打人砍人的行為說明由一般尋釁滋事上升到故意傷害甚至殺人罪;騎車人屬於防衛過當,是過失殺人。具體案件的最終裁定與判決由法庭核准。總之,我想說的是:作為公民遵紀守法是每個人的道德標準,任何挑戰法律的行為必須得到相應的懲罰。任何企圖對他人生命的踐踏與漠視都逃不過法律的制裁。最後,呼籲大家要珍惜生命,因為每個人生命只有一次。只有每個公民對法律有了足夠的敬畏心,人人自發地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一份力量,那我們的社會才會不斷進步,相信經過全民攜手共同努力與提高,我們的明天一定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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