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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歡樂影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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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大媽阮雅青
現在很多事情都沒法說合不合理,只能說你攤上了就認倒黴,按理說都是成年人自己知道半斤八兩是咋回事兒,自己更清楚自己是幾斤幾兩。關鍵是是不是大家都灌他酒了?
要我看人都沒了就不糾結了。
不過挺可悲的是,我在網上看有的聚會,在開餐前籤一份協議,內容大致是;大家不互相敬酒,自己根據自己的酒量喝,酒後一旦出事與聚餐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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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年益刑律
合理。不近情。
今天讀到一篇奇文《同事酒後獨自下樓摔傷致死,家屬向同飲者索賠40多萬,法院判了》,是《聊城晚報》發的,斷不會有假。
訊息說,遵義市某公司小吳,過年時與同事聚餐,酒後不慎摔傷致死,幾個參與喝酒的同事都被告,最終每人賠死者家屬2.5萬元。
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
近年來,共同喝酒行為引發的賠償案件越來越多,那在什麼情況下會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國浩鄧俊義律師說,事情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存在這些情形,可能同桌的人也脫不了干係: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或者能喝一點酒,就拼命勸酒,或者有人喝醉了,不勸止他醉駕致使他發生交通事故傷亡,或者有人喝醉了,卻沒有將其安全送達。那麼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事賠償還沒好,如果有人跟朋友喝酒,朋友喝醉了,於是一同回去。但沒有回到屋內住處,反而是在室外將其放下,自行回去。醉酒的人因嘔吐物窒息死亡,那同飲的人就不是民事責任,就是刑事責任,涉嫌過失致人死亡了。
不經意間你就犯了罪!
風險無處不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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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沒有愛的一生
不合理,如果這樣也行的話,那別人辦喜事辦喪事然後客人喝酒,摔傷致死怎麼辦。是不是判斷喜事人不應該辦喜事即使辦喜事不應該請客人喝酒。在往上追查是不是應該,怪經銷商,酒廠不應該生產酒?這完全是歪理。作為朋友之間,自覺自願出錢完全屬於個人行為,那就合情合理但是如果用法律來約束的話那就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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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蘭若抹茶
這是合理的。
簡單的說,參與飯局的人如果有下列幾種情況,是可能承擔賠償責任的,一是勸酒,特別是在明知他人不勝酒力的情況下,強行勸酒,如果因為飲酒過度而導致他人傷殘,勸酒人是要負責任的,這比較容易理解,二是明知他人酒後駕車,而沒有勸阻,在出現交通事故情況下,一同飲酒的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三是在他人醉酒的情況下,沒有盡到安全互送的義務,導致他人在回家途中因醉酒原因出現人身傷害。
在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是否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所有一起飲酒的人都要承擔責任。
so喝酒有風險,勸酒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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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人說社會事
首先要糾正問題中“被判”二字,本案是法院調解案件。其次再告訴你合理!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酒友要不要擔責,關鍵點就在於對死者的死存不存在過錯。以下便是存在過錯的情形。
一、強迫性勸酒。有故意灌酒、強迫勸酒這些行為的人對被勸酒者酒後發生的任何後果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或者身體不適仍然勸酒的。
三、共同飲酒後任酒友駕車離開,此種情況不僅要對酒友負責,並且要對事故的受害者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四、共同飲酒後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本案就屬於此種類型,明知同事已醉而任其獨自下樓,同行酒友就應當預見其危險性。
五、明知駕車人飲酒而故意唆使其酒駕,此種類型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六、酒局組織者要履行控制適量飲酒和酒後安全護送的義務,沒有履行好也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而本案經過法院調解,每個人賠償2.5萬元是合理的、也是雙方自願的結果。
所以,為了你自己和家人還有你的酒友,請適度飲酒,切記不要酒後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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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霸王貓c
合理,都死了,參與聚會沒人賠2.5萬真不多,但是如果個別有異議的,可以拿出證據,比如聚會當中有不喝酒的,有勸死者不喝酒或者少喝酒的,都可以提出來。但是因為是酒後離開摔死的,每個人多多少少的都撇不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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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我一生氣你就笑
這是合法的,《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通則》也規定,公民由於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根據《合同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的合同無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也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因此,若酒後遭受損傷或者死亡,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需承擔法律責任,就算喝酒聚餐錢籤一紙免責協議也不能真的免除法律責任。
中國是法制社會,存在就是合理的,既然真存在這樣的法律法規,必然有存在的意義。雖然單場喝酒的同事們覺得無辜,不合理,但人死了,大家都脫不了關係,直接或間接把人害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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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繁華如夢47902
謝謝邀請。聚餐飲酒出事的事故我身邊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舉報的幾個同事也是被判每人索賠幾萬元。感覺這事雖然有點不合理。畢竟同事之間由於高興才一起去聚餐。聚餐中難免要喝喝酒,敘敘舊。酒後出事這是誰也想不到的事情。既然事情發生了,一起聚餐的同事們也深表同情。高興的事情變成傷痛的事。索賠我就當是給亡者一點同情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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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京小六朝
本來是一次好心聚會,結果卻變成悲劇收場,作為同事和朋友關係心裡肯定是很難過的,也是大家都不願意發生的。
這種案例我也看過,作為客觀的角度,確實大家都有自己應盡的責任。聚會當中有人醉酒時應當安排合適的人護送其安全回家,避免中途有不可預測的意外發生。經過調解之後大家也願意承擔部分責任,但這更多的是屬於人道補償的性質。
遵義市某公司的小吳在春節期間與同事在外聚餐時,酒後不慎摔傷致死,幾個參與聚餐的同事都被告上法庭,最終每人賠償死者家屬2.5萬元。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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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是合不合理的事,是責任的事。近幾年來,新聞報道過聚會,喜事勸酒出事的,聚會喝酒出事的等等。參與聚會的或喜事主辦方的都要負一定的責任,也有多起這樣的事例引起的民事糾紛。出了事是誰都不願看到的,所以不管是聚會或其他場合,最好都不要勸酒,合理飲酒,這樣也就沒什麼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