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武帝到底有哪些功績?在處理鄧艾冤案時,顯示出他具有聞過則改的大政治家的風範。他結束了軍閥混戰和三國鼎立的局面,他的主要貢獻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西晉時期的統一者 公元279年,司馬炎發兵二十餘萬,兵分六路,大舉伐吳,吳軍不戰自潰。第二年,晉軍王浚率領水師到達建業。吳王孫皓出降,吳亡。至此,東漢末年以來的軍閥混戰三國鼎立的局面結束。其一,三國時期曹魏沒有實現統一大業,而是處於亂世時期,這不能算作一個朝代。而司馬炎建立了晉,要滅了蜀、吳,從而統一了天下。正如史家所說:“至於武皇,遂並強武,混一宇宙,理清四海,同歸三漢。除三國之大害,靜漢末之交爭,開九域之蒙晦,定千載之盛功者,皆司馬氏也。”其次,曹氏並不具備稱天的王道。王道是判斷政權正閏的決定性因素。秦始皇雖曾一統天下,但並無王道,也並不能列於帝王之序,更何況暫統數州、割據一方的曹氏呢!如果無德,即使如共工稱霸九州,平定華夏也不能列在帝王之列,更何況曹魏僅僅控制九個州,更不能堪稱為一個朝代。所以說,威武超越,志在傾主,德不素積,義險薄冰。曹魏既沒有實行王道,也沒有做過一天天下的共主。再者,西漢王朝雖然是在前秦朝滅亡的基礎上建立的,秦末農民起義建立了張楚政權,還立過楚懷王,也沒有承認自己承繼於秦朝,而是認為自己是繼承周朝而建立的王朝。漢承繼周,為晉承繼漢的觀點提供了歷史的依據。
二、頒佈佔田、課田和戶調法令 公元264年(延熙元年),司馬氏下令廢除屯田官。之後十六年即公元280年(泰康元年)滅吳統一全國後,晉武帝頒佈了佔田、課田和戶調的法令。這是西晉時期重要的土地和賦稅制度。這個法令規定:每一個男子可以佔田七十畝,女子可以佔田三十畝。其中每個丁男(16~60歲)要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13~16歲的少年和60~65的老人)二十五畝,次丁女不需課田。由於史書記載不太明確,所以關於佔田和課田的關係,歷來有許多不同的說法,一般都認為課田包含在佔田數額之內。所謂佔田,是政府規定農民佔有的土地的一個假定指標,並不是由政府按照這個指標分配土地給農民,實際上是否佔有這個數量的土地,政府是不管的。所謂課田就是徵課田賦,規定每個丁男、丁女、次丁男必須向政府交納田租的法定指標。無論佔是土地沒有,政府就按這個指標向農民徵收田租。可見,佔田數只是一個限額,而課田數則是固定的。政府規定課田50畝,收租四斛,摺合平均每畝交租八升,比曹操時所規定的加了一倍。農民除了交納田租以外,還要負擔沉重的“戶調”。“戶調”就是政府以戶為單位向農民徵收賦稅。晉武帝在領布佔田、課田令的同時還頒佈了戶調令,規定:丁男作戶主的,每年要交納絹三匹,綿三斤。婦女或次丁男為戶主的折半交納。邊遠郡縣只交2/3或者1/3。這些收入也比曹魏時期多增加了1/3。
三、品官佔田蔭客制 規定官更第一品可以佔田五十頃,以下每低一品遞減五頃。此外,各級官吏還可以佔有戶數不等的細戶,最高15戶。法令還規定士族官更可以蔭庇親屬,多的可到九族,少的而到三世。這些被蔭庇的人戶,不在官府立戶籍,可以免除對官府的徭役和租賦,但他們卻成了官僚地主依附於民。這種制度的頒佈,是王權官僚豪族地主的一項重要特權。一方面表明西晉政權承認漢代以來,世家豪族大量佔有土地和人口的既成事實,而且透過法律形式把它進一步鞏固下來,用於保障國家的經濟特權。使西晉出現了短暫的“太康盛世”統一穩定的王朝。
晉武帝到底有哪些功績?在處理鄧艾冤案時,顯示出他具有聞過則改的大政治家的風範。他結束了軍閥混戰和三國鼎立的局面,他的主要貢獻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西晉時期的統一者 公元279年,司馬炎發兵二十餘萬,兵分六路,大舉伐吳,吳軍不戰自潰。第二年,晉軍王浚率領水師到達建業。吳王孫皓出降,吳亡。至此,東漢末年以來的軍閥混戰三國鼎立的局面結束。其一,三國時期曹魏沒有實現統一大業,而是處於亂世時期,這不能算作一個朝代。而司馬炎建立了晉,要滅了蜀、吳,從而統一了天下。正如史家所說:“至於武皇,遂並強武,混一宇宙,理清四海,同歸三漢。除三國之大害,靜漢末之交爭,開九域之蒙晦,定千載之盛功者,皆司馬氏也。”其次,曹氏並不具備稱天的王道。王道是判斷政權正閏的決定性因素。秦始皇雖曾一統天下,但並無王道,也並不能列於帝王之序,更何況暫統數州、割據一方的曹氏呢!如果無德,即使如共工稱霸九州,平定華夏也不能列在帝王之列,更何況曹魏僅僅控制九個州,更不能堪稱為一個朝代。所以說,威武超越,志在傾主,德不素積,義險薄冰。曹魏既沒有實行王道,也沒有做過一天天下的共主。再者,西漢王朝雖然是在前秦朝滅亡的基礎上建立的,秦末農民起義建立了張楚政權,還立過楚懷王,也沒有承認自己承繼於秦朝,而是認為自己是繼承周朝而建立的王朝。漢承繼周,為晉承繼漢的觀點提供了歷史的依據。
二、頒佈佔田、課田和戶調法令 公元264年(延熙元年),司馬氏下令廢除屯田官。之後十六年即公元280年(泰康元年)滅吳統一全國後,晉武帝頒佈了佔田、課田和戶調的法令。這是西晉時期重要的土地和賦稅制度。這個法令規定:每一個男子可以佔田七十畝,女子可以佔田三十畝。其中每個丁男(16~60歲)要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13~16歲的少年和60~65的老人)二十五畝,次丁女不需課田。由於史書記載不太明確,所以關於佔田和課田的關係,歷來有許多不同的說法,一般都認為課田包含在佔田數額之內。所謂佔田,是政府規定農民佔有的土地的一個假定指標,並不是由政府按照這個指標分配土地給農民,實際上是否佔有這個數量的土地,政府是不管的。所謂課田就是徵課田賦,規定每個丁男、丁女、次丁男必須向政府交納田租的法定指標。無論佔是土地沒有,政府就按這個指標向農民徵收田租。可見,佔田數只是一個限額,而課田數則是固定的。政府規定課田50畝,收租四斛,摺合平均每畝交租八升,比曹操時所規定的加了一倍。農民除了交納田租以外,還要負擔沉重的“戶調”。“戶調”就是政府以戶為單位向農民徵收賦稅。晉武帝在領布佔田、課田令的同時還頒佈了戶調令,規定:丁男作戶主的,每年要交納絹三匹,綿三斤。婦女或次丁男為戶主的折半交納。邊遠郡縣只交2/3或者1/3。這些收入也比曹魏時期多增加了1/3。
三、品官佔田蔭客制 規定官更第一品可以佔田五十頃,以下每低一品遞減五頃。此外,各級官吏還可以佔有戶數不等的細戶,最高15戶。法令還規定士族官更可以蔭庇親屬,多的可到九族,少的而到三世。這些被蔭庇的人戶,不在官府立戶籍,可以免除對官府的徭役和租賦,但他們卻成了官僚地主依附於民。這種制度的頒佈,是王權官僚豪族地主的一項重要特權。一方面表明西晉政權承認漢代以來,世家豪族大量佔有土地和人口的既成事實,而且透過法律形式把它進一步鞏固下來,用於保障國家的經濟特權。使西晉出現了短暫的“太康盛世”統一穩定的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