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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馬大叔的投資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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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靜默樹
在試用期內,雙方都可以隨時要求離職或者被離職。簽訂合同後要解僱合同都需要提前30日書面告知。收到書面告知,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定要等30日才能讓人離職或者勞動者一定要等30日才能離開,沒有規定就可以說這樣做不違法。實際操作上只要企業收到書面辭職通知就可以根據企業需要隨時讓勞動者離開,這合情合理,因為這是勞動者的訴求,通常是沒有爭議的,也沒見過這樣的維權案例,退步一說,企業收到離職申請,等於企業被拋棄方,你還要求企業一定要30日到期才能被你拋棄,說不過去的。同樣勞動者收到企業解聘通知,也可以選擇即時離崗,企業一般求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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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夜話福州房產
辭職原則上是指離職員工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方出面提出離職的申請,在這個月內完成工作等交接即可離職。這個條款保護的更多是公司方的利益,而對於離職人員而言,既然要離職了,公司方讓你早走和一個月再走沒差別,因為你自己都要離職的。所以樓主的問題本身就不是問題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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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陳sir新職場
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如果企業處理不好,法律關係的反轉,可能會有經濟補償的支出。
首先,這個是一個員工離職的案例。正常情況下,員工在試用期提前3日,轉正後提前30日提出辭職,到期後,企業應當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那麼,在提出辭職到辦理離職手續這段時間,勞動關係存續,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這個時間段,我們下面簡稱為A時間段)
其次,如果在A時間段,企業認為員工可以提前離開應當怎麼操作呢?在這個時間段,如果希望員工提前離開,切記不要改變法律關係。要保持辭職的法律事件,跟員工協商。協商一致,可以提前離職的,簽訂好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協議裡面寫清楚離職的原因,以及辦理手續的時間,即可。
如果不完善這個法律手續,在A時間段,企業單方面要員工離職,就變成了,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企業要解除勞動合同。在這樣的法律事實前提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所以,企業在勞動關係管理上,該有的管理動作還是要有,不要圖省事而忽略了管理上的問題。
當然,作為員工,如果企業是善意的,而且提前離職,對自己後續的安排也有利,那是可以同意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的。如果提前離職,對自己的利益有影響的,也可以堅持滿了30日後再辦理離職手續。如果企業提前辦理,也願意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員工覺得自己可以接受的,也可以接受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合同雙方根據自己的利益關係來權衡處理的。因此,無論是企業方還是員工方,都要謹慎行事。
回覆列表
走啊,幹嘛不走啊,早到晚都要走呢。早點走也能給自己留點時間做點別的,或者是休息。
話說我的下屬,已經跟我提出辭職,人員到位,我也想讓他提前走,因為工作交接完,留在這裡待著也是沒意思的。最重要的是我這位同事眼高手低,做的東西有問題指出來也懶得改,很多東西解釋了好多邊也不理解,讓我挺有挫敗感的。一個東西正常需要1個小時就能完成的,他大概需要2個小時。
今天給我的交接資料裡,我看到了他把他的簡歷也放在裡面了,我一看,4月份就在修改建立,雖然工作做的一般,但給自己的簡歷包裝的還可以。
他6月份也有給我講過他去面試,我跟他講今年換工作不是好時機,找一份好一點的工作是很難的,但聽不進去,也是人家是要賺很多錢的,這個我是理解的,工作肯定是要多賺錢的,但是要有那賺錢的能力啊。連基本的溝通都做不好,怎麼可能賺高工資呢,當初他入職的時候,我給的工資是溢價給的,或許這給他離職埋下了伏筆。還有就是他給我講他在深圳的朋友做著和他一樣的工作能拿到1萬5,這又是職場犯的一個錯誤,在一家公司做同樣的工作,你的工資都有可能比你同事低很多呢。人與人是不一樣的,如果要這麼比,那劉強東還做出了京東,他同期的人大同學也沒辦出來這麼大的企業啊,也搞不出這麼大的事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