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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崇州三江鎮64歲的餘淑芳求助當地法院,要告自己的親生兒對她不贍養。此前,她因傷入院花費2萬餘元,由於生活困難遂找到兒子支付醫療費和贍養費,但卻遭到拒絕。原來,在兒子李純風8歲那年,母親餘淑芳與前夫感情不和離婚,第二年餘淑芳與王某結婚,李純風則一直跟著父親生活。所以,當餘淑芳提出讓李純風與第二任丈夫所生的兒子共同分擔費用時,李純風認為餘淑芳很早便拋棄了他,沒有盡到做母親的撫養義務,遂不願承擔贍養義務,更無法支付院醫療費。近日,在當地法院調解下,兩個兒子都願對她進行贍養,並寫下保證書。如果母親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兒子還有責任贍養母親嗎?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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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浪子三毛67138056

    對於這個問題我想說不管母親當時出於何種原因,沒有盡到撫養義務,但我們做兒女的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母親十月懷胎,然後把你生下來,生不如死!真的閻王面前隔張紙,真個是痛得死去活來把你生下,就這點我們做子女的就沒法報答的,何況我們不是一落下來就長大的,再怎樣父母都是付出了的,如果那種已這個為藉口不瞻養父母是會天打五雷轟的。

  • 2 # 雁過留聲99

    8歲時父母離異,那就是母親前8年有盡撫養義務的,後十年沒撫養是離婚孩子判給男方所致。離婚後盡的撫養義務更多是經濟上的。母親不是不想盡義務,可能是沒錢沒能力盡義務,也可能再婚後經濟來源於繼父而繼父不讓給。看在她懷胎十月生下你並養育你8年的份上,如果經濟允許你是應該贍養她的。

  • 3 # 張新年律師

    對於離異家庭子女而言 ,子女是否可以父母因未對自己履行撫養義務為由而拒絕履行對該父母的贍養義務,這個觀點無論是在法律是上,還是在情理上都是站不住的。

    首先,從法律上講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個條款包含以下幾個意思:其一,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這個義務是法定義務,沒有協商的和討價還價的餘地;其二,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兩個不同的法定義務,獨立存在,不因一方義務的不履行而免除另一方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的履行;其三,父母或子女不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滿足條件的另一方是可以透過既定的法定途徑予以救濟和主張權利的,如果其沒有透過合法途徑來主張權利,在法律上只能認為是其對自身權利的放棄,如其選擇自作主張的以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來反抗,這種拒絕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明顯是違法的。

    其次,從道德情理上來講,子女贍養父母天經地義,人之常情。這種義務的深層根源,除了父母對子女後天的撫養和教育之外,更在於懷胎十月的血濃於水。烏鴉反哺、羔羊跪乳,這是生物普遍的最原始的情感表達,動物尚且知道感恩與回饋,何況人呢?本案中的子女以為父母未對自己盡到撫養義務,自己便可對其不予贍養,這實際上是一種世故和狹隘的眼光,是對親情不重視、甚至是淡漠的表現。親情裡,沒有加減乘除,容不得錙銖必較,唯有彼此關愛、理解與包容,才是“家和萬事興”之道。

  • 4 # 東言頻道

    八歲拋棄親兒子,於情於理兒子可以不養母親,但是於法卻不可以,也就是說,母親必須要養。

    子女贍養父母與父母撫養子女是兩回事,兩件事不能互成因果關係,也就是說,父母不撫養子女不是子女不贍養父母的理由。

    撫養和贍養問題,從來就不是真正的情理問題,而是法律問題,父母不養孩子,孩子可以依法訴訟討要撫養費,但是你放棄了,這是沒有利用好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而這個母親就是懂法的,她到法院訴訟的結果很簡單,法院一定會判她贏的,法律會支援她的訴訟請求。

    這位母親會獲得贍養費,這是物質上的獲得,而精神上的天倫之樂,可能她永遠也不會獲得了。

    作為子女,有時候還真的難以分清情理法,換個思維想問題,沒有母親,你不會到這個世界上來,沒有母親,八歲之前你可能沒有快樂,退一步海闊天空,時間已經給這個母親懲罰了。再說,她還能活幾年?

  • 5 # 43795283

    雖說母親之前的做法有些不對,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但就不能以此為藉口,不贍養母親了,不管母親之前待你怎樣你都應該懷著顆感恩的心和寬容的心去善待她,包容她,是她把你帶到這個世界的,百善孝為先嘛,而不是一味的索取她,報復她。

    生命是一種回聲,你把最好的給予了別人,就會從別人那裡獲得最好的回報!人與人之間,相互的鼓勵是最難得的真誠!為別人鼓掌的人,也是在給自己的生命加油!當我們學會了欣賞和感恩,就擁有了幸福和快樂!一個懂得感恩的人,永遠能體諒他人的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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