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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陵江人

    這種情況極少出現,作為律師不可能因當事人的訴訟而提供虛假證據,為了當事人不可能擔這風險,除非是不講職業道德業務不好的這種,應該是極個別的。

  • 2 # 天澤方圓之楊春順

    首先,大家要明確一點,你不是在和對方的律師打官私,你是在和對方的當事人在打官私,因此律師手中的證據並不是律師自己的證據,而是他的代理人向他提供的證據。其次,律師沒有義務稽核自己被代理人向自己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只要被代理人堅持向法院提供這些證據,律師也就沒有任何的選擇性。再次,律師只是代理人,他並不承擔案件處理結果產生的責任,因此律師並沒有冒這樣大的風險去製造虛假證據的內在動力。最後,法院並不是完全講道理的地方,而是實實在在講證據的地方。因此如果你要認為對方的律師向法院提供了假證,唯一的有效的方法就是透過你自己的舉證來證明對方律師提供的證據是假證。否則就沒有任何可說的,只能根據證據的效力自任倒黴!

  • 3 # 大海212243858

    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律師造假而敗訴,法院和檢察院都不會追律師的責任,你只能自認倒黴。所以,當事人打官司在有的能力的情況下不要和律師簽約特別代理,只有部分代理才能自保。

  • 4 # 8613907401954

    律師以接觸和接受事件事實的調查核實為依據以事實論證辯別對錯才能是公平合理的評判。否則就是無理由的偏護沒有國家法律的效力。就失去了事實的意義!

  • 5 # 手機使用者92980177760

    律師應該在受委託後稽核委託當事人的證據真假於否,律師也要重真實證據,排除假證據才是忠於法律、忠於事實!不能不辯真假就在談庭上亂辯、謬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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