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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客都緣金牌紅娘謝老師

    應該向女方要生活費,只是看她的收入和情況要。沒什麼錢,要多也給不了,硬要也沒必要;收入可以,能給的按規定給,讓她知道自己是媽媽,有責任負擔孩子,愛孩子,孩子是大家共同的責任,義不容辭。

  • 2 # 楊紫陌

    孩子是共同的 就應該承擔,離婚分開是兩個人感情問題 跟孩子沒有關係,即便兩個大人分開了 對孩子的愛也不能少 該買就買該陪就陪 該帶出去玩就去玩!別說 孩子跟著 他 媽 或者 孩子斷給了他爸 就不會管了,哪有那麼好的事!有本事就別生 既然生了 就有責任養

  • 3 # 給個面子

    我覺得要看情況吧,如果因為男方出軌或者一些不好的影響造成的離婚,作為一個男人是不應該讓女方出任何撫養孩子的費用,但如果是女方出軌或者不好的影響造成的離婚是可以索要撫養費的,但如果是兩個感情淡了沒有感情基礎了,這個就要商量著來了

  • 4 # 愛有邊界

    答案是:必須要

    法律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離婚本來就帶給孩子很大的傷害,如今離婚了,不管作為哪一方都不能以經濟困難為理由不撫養孩子。只有用心的去盡到撫養義務,才知道孩子的重要,才會疼惜孩子,同時也可以為孩子跟親人建立一定的聯絡。如果撫養費都沒有付,下次孩子找母親說話的理由都沒有了。當然也不能因為撫養費雙方鬧得不歡而散。

  • 5 # 嵐草3

    我的觀點是:要看離婚時財產是怎麼分配的!首先我認為夫妻離婚了但對孩子的扶養義務不會因離婚而解除!一方帶孩子另一方必須付給撫養費直至18歲,這也是法律規定的!

    但也要分具體情況:看離婚時什麼原因導致的怕?過錯方就算淨身出戶也還要付給孩子撫養費;還有一種:無過錯方不願再忍受配偶的出軌或生活中的家暴和羞辱 自願放棄家中自己該有的財產份額而淨身出戶的(註明或說明財產留給孩子做撫養費的應該不再出撫養費而依然享有探視孩子的權力(除非她自動放棄探視權)撫養孩子的一方無權再討要孩子的撫養費!

    但有一種情況例外:撫養孩子的一方在離婚後的重疾生活不能自理(癱瘓 或重殘)方可提出對方適當的給孩子一照顧(但也可以變更撫養權)

  • 6 # 文明的碎片

    這種事情吧,視個人情況而定。因為我離婚了,所以分享一下。

    離婚前,孩子剛上一年級,她就出國了。一年半後回來離的婚。離了後又出國了,一直到現在還在國外。

    我的觀點:好聚好散,看輕看淡。

    不能因為離婚,讓孩子徹底失去了媽媽。最難的時候是出國後離婚前這段時間,她說好寄錢一分沒寄,把我打了個措手不及。後來明白她意思了,回國後就離了。

    當時分歧點:我想要二胎。她想先掙錢,開始簽了兩年合同,後來又續簽3年。我不想等她了,她這是打算好了要離。我只能離了,誰也不耽誤。

    離婚的主要原因:性格不合。說白了就是我三四千工資太少了,掙不了大錢,她不甘心這樣過一輩子,三天兩頭吵,打擊我自尊。我吵煩了,就離了。到現在為止,我都不後悔離婚,覺得離對了,兩個人生觀不一樣的人在一起生活是痛苦的事情,放手是最好的選擇。

    離婚後,她變了,變的有擔當了。

    離婚協議:孩子跟我,一切由我負責。她走的一乾二淨。

    我會讓孩子主動聯絡她,也建議她抽空多聯絡孩子。頭幾年孩子小,聯絡多,上三四年級後他不怎麼聯絡了。

    小孩子去小飯桌,上美術班的錢,她主動承擔了一半,她就算一分不出,我也不說什麼。孩子也知道,媽媽出一半,我出一半,在孩子心裡就像沒離一樣。

    前幾天剛收到她給孩子寄的鞋子和褲子。就這麼維持著吧,離了沒必要和仇人似的,形同陌路。

    撫養費,當時根本沒考慮這一塊兒。既然孩子是自己的,我全權負責,沒有任何怨言,也許我是男人的緣故吧。

    假如當時她不出國,要孩子的話,我會把房子和孩子都給她,然後再每月給撫養費,我覺得一個女人帶孩子太累,我不忍心不管。當時也怕拖累了她才沒把孩子給她,她那會兒想把孩子讓她父母帶著的。

    我在想一個問題,假如她餘生不再婚了,我會讓兒子陪她,以報當年嫁我之恩。不管男人女人,這一輩子都不容易啊!

    既然離了,就要一次性解決撫養費問題。以後的日子裡不糾纏,安安靜靜的過好自己的日子。這就是我的觀點。

  • 7 # 櫊侷

    我想這個問題你就算不向孩子的媽媽提,孩子的媽媽也會考慮的,畢竟是自己的孩子嘛。還是看個人的生活水平,要是她目前有能力,是肯定沒有問題的,多溝通,都是為了孩子著想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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