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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利平律師

    你好,我國刑法規定的是,正當防衛是阻卻刑事責任的是由。

    但若防衛行為超過了一定的範圍,即構成防衛過當,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所以,正當防衛過當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 2 # 杭州刑事律師朋禮松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正當防衛過當”的說法並不存在。在我國刑法規定中,只有“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之區分。而這裡的“正當防衛過當”應是法律專業表達上的“防衛過當”。

    至於,防衛過當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可能很多人普遍受正當防衛的影響,覺得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其實是對防衛過當有了理解偏差。

    談及防衛過當,需要先了解正當防衛的構成要素及規範表達。正當防衛意即行為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防衛行為,是不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刑法規定,通常認為,成立一般正當防衛,應當同時符合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物件條件、限度條件等五個條件。所以,正當防衛的成立,一般需要的五大要素為: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具有防衛意識+防衛行為針對不法侵害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而防衛過當,顯然是存在正當防衛基礎之上的過當行為。而很明顯的是,防衛過當就是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所以,防衛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但是在法律評價上,是應該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本身,正當防衛的以上五個要素,每一個要素之下都涉及諸多具體的認定問題。例如,“不法侵害”的性質和範圍如何具體掌握;“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如何具體認定,涉及行為著手與中止的認定;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如何具體判斷等。而特別是沒有明顯超過必限度這一要素,決定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直接區分,所以在具體個案中認定起來,也是眾說紛紜,實踐中認識和把握也不一致。具體到個案,也會出現分歧。例如山東聊城於歡案,孫明亮案等。

    需要特別指出,法律上對特殊侵害行為,設定了無限防衛條款,換句話說,針對法律規定的特殊侵害行為的防衛,即使出現死亡或者重傷結果,法律上仍評價為正當防衛,而不會因為出現死傷而認定為防衛過當的情形。根據規定,一般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言,所以只要符合前款所列的侵害行為,一經防衛,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所以,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額界限之爭,一直都是一個實踐難題。很多時候,還是要從防衛人的角度出發,不能對其太過嚴苛,否則,正當防衛條款必然成為殭屍條款,正當防衛的價值也無法發揮其該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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