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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一起差不多十年了吧,是兩個省的,最近兩年,現實給了我們很多障礙,一開始倆人在外打工還算可以,現在雙方老人多病得有人照顧,導至我們矛盾很大,她說她不能離開自己的親人,就這樣拖了兩年了,也不給我分手,原因是嫁給我了,我得養她一輩子,我想知道你為了你的家人都不願意回我老家我咋養你,我的父母也都有病了,她說不是她的父母,她沒義務照顧,最近也申請了離婚。民政局說手續不全不一辦理,說雙方得全部到位,帶齊手續,半年後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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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男人必須灑脫_162663930

    家庭本是二人組合而成在一起生活的小組只,既然不合,一方一直託著另一方有什麼意思呢……我也是今年辦了離婚手續。其實我們離婚原因很簡單,老婆因為現在網路玩花了心,孩子不管不問二年多,在外也漂泊不回家,一個母親對自己的孩子不負責這樣的老婆不要也可,所以我們幾次協議就離了。

  • 2 # 人生如夢145411149

    那我這樣情況能支援離婚嗎?我的渣男在外面快三年了,原因是他賭博欠了很多錢一直在外面躲著,有錢的時間打一點回來,沒錢就不打,從來不過問孩子咋個樣,也不和我聯絡,我大兒子就差幾天就高考了他從來不關心問一下,我要求和他離婚,他就是不離,怎麼辦。

  • 3 # 手機使用者23554792454

    我女兒是讓人強抱不得已嫁給了男方當初也不想丟人男方怕告他追婚緊就結了婚姑,婚後前半前對還可以可後來就不怎麼好有生一子我不讓回去了讓離婚女兒想要孩子,孩子差兩天四個月送回男方能判給誰了

  • 4 # 溝裡豆包

    這個問題提的一點邏輯性都沒有,只能說提問題的人欠考慮!

    因為不懂法律,所以我只能現在情感的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可能過於感性,不喜勿噴!

    首先是分居多久這個問題,這是一個前提條件,很是離譜。分居情況分很多種,比如,軍人和軍嫂,就存在長期分居兩地現象,也很正常嘛?再者,農民工外出打工,少的十天半個月,多的一半年一年也大有人在,這我是不是可可以理解成分居呢?再者就是一些特殊職業的人,海員,石油工人,鐵路,風力工程工人等等,都存在分居現象啊!那是不是分居久了就得離婚了,胡扯!

    《婚姻法》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條規定。這樣的情況下才可離婚,前提是,因為感情不合!!!還需要斷定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才可離婚。

    多說一句,既然選擇了在一起,就且行且珍惜,雙方離婚,沒有孩子影響的是兩個家庭,如果有了孩子可就影響的是自己孩子的心理啦。在做這個決定之前,想一想為什麼會當初選擇在一起呢?搞物件是雙方的優點在談戀愛,結婚是雙方的缺點在一起過日子,茶米油鹽,生活中難免有不愉快,偶爾也會吵架。都給雙方多一份寬鬆和擔待,多一份理解和支援,生活自然會越來越好!

  • 5 # 金峰法律

    分居滿兩年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也就是一方起訴時,夫妻分居已經滿兩年了,法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也不是分居滿兩年就一定準予離婚,分居的原因得是因為夫妻感情的問題,不能是其他原因,比如上學、入伍、就醫、打工等。

    滿兩年的意思是兩年期限內夫妻雙方互不盡夫妻義務,包括同居義務,也包括經濟上的幫助、輔助義務,如果僅僅身體上的分居,但經濟上一直“共同”,感情雖然有點兒隔閡,也達不到離婚的程度,除非調解離婚,如果法院判決的話估計大機率是判決不準離婚。

    夫妻共同生活了十年了,感情還是有些的。為了共同的一個家,為了孩子,在非原則問題上均應互相理解,相互多溝通,以維護和諧的社會。

  • 6 # 靠山4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分居兩年,才能符合離婚要求。

    但是在分居期間,雙方必須堅決做到,彼此從來不發生任何聯絡,更不得見面和往來,如果違者一切必須重來。

    我對門一位中年鄰居,當年一位女教師嫁了這個流氓渣男,向法院起訴離婚,分居二年期間,女方僅回家拿過一次衣服,與渣男丈夫相遇,開庭審理男方陳述不同意離婚,法律一審判決支援男方不予離婚。

    從而只能再次分居,斷絕一切往來,花費了4年時間,才好不容易把婚離了。

  • 7 # 北門俗子

    離婚是以夫妻感情破裂為標準,夫妻分居只是一個條件。

    如果雙方均同意離婚,且對財產和子女達成一致意見的的,可以去民政辦理,交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但如果民政要求你明年辦理,新的《民法典》實施後,需要有一個月的冷靜期。

    如果一方同意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就只能走訴訟程式,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是否離婚,主要從婚姻基礎(自由戀愛、經人介紹、包辦婚姻)、婚後感情、婚姻現狀、離婚原因、有無和好的可能幾個方面來綜合判斷。

    就拿題主所述的分居,法律規定,夫妻分居兩年的,可以准許離婚。這裡的分居,是非正常分居,如果是正常的兩地分居,並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只有夫妻產生矛盾後,一方或雙方拒絕在一起生活,兩年內互不履行夫妻權利義務,才可能構成離婚的條件。

    但即使分居兩年構成離婚的條件,也不一定都判決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給對方一個機會。如果出軌的有第三者的一方起訴離婚,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也不會第一次起訴就判決離婚,如果第一次就判離,社會影響不好,人們會認為法院在支援出軌行為。

    如果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最好不要上訴,上訴都是維持原判,正確的方法是二次起訴,法律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後一年內再行起訴的,應當准予離婚。

    至於題主所述的養她一輩子的事,如果雙方婚姻關係一直存在,而對方沒有經濟能力的話,依照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有扶養的義務,題主當然要盡扶養責任。

  • 8 # 小書愛修電器

    【小書觀點】這個沒有具體要求的,既然夫妻雙方如果已經感情破裂了,那就雙方協調離婚即可,我覺得沒必要那麼繁瑣,分居多久並不意味著是離婚的首要條件,過得下去就繼續生活下去,如果雙方性格感情實在合不到一起,造成家庭不和諧的話,就沒有必要繼續纏繞一起,彼此都不會有幸福,所以建議夫妻二人把彼此心結開啟,相互體諒,可以的話還是一起生活的好,畢竟重組一個家庭多不容易,耗費大量精神金錢進去也不一定能比現在過得好,必須兩個人能夠融合,包括感情,性格,興趣多方面的,分居也可能只是雙方感情出現了一點問題,但是不是不可以解決的,只要一方稍微忍讓點,基本上還是可以回到以前的快樂日子,如果雙方執意離婚,那就要再三思考,如果有孩子的話,那麼這是對孩子的無限傷害。所以一定要慎重!!!

  • 9 # 小桃之夭夭

    除了協議離婚以外,起訴離婚是最快的,兩個人說好了,一方起訴,一方應訴,快的幾天,慢的一個來月。最慢的就是分居,不是你想象的分開不見面就行了,需要經濟財產徹底分開,有證有據,有的人想法很天真,分房睡兩年,這不叫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 10 # 90後青春已逝

    雖然說分居兩年,就能符合離婚要求。但是你得拿出你們這兩年,沒有同房的證據。很多人根本拿不出來,所以這個基本沒什麼用。

    我們這有對兩口子,倆人沒在一塊好多年了,女方不知道在哪聽說,分居兩年自動離婚,誰知道去離婚,人家讓她出證明,沒有。最後還是隻有起訴。

    我個人覺得,要是分居兩年,都沒有和好的跡象,那就沒必要再糾纏下去了。因為雙方都死心了,甚至覺得有他沒他都一樣了。那就痛痛快快的離婚,沒有必要互相折磨,現在這個社會,一個人照樣過的很好。

  • 11 # 沒事學點法

    【民法典有新規定】

    《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分居多久能離婚,且來看看《民法典》如何規定吧。

    一、協議離婚不看分居時間,但有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期限為30天。期滿無人撤回的,需自30日內再去申領離婚證。

    也就是說,選擇協議離婚方式的,總共有兩個30天需要注意。因為協議離婚講究合意,因此必須雙方親自到場。

    二、訴訟離婚需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一方起訴離婚,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三、如無證據,可直接起訴,待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再分居一年

    這是《民法典》新增規定,避免了實務中第二次判決離婚仍不能判離的情形。但條件也很明確,需要第一次起訴離婚未判離,分居滿一年後再次起訴離婚。此時,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以上,供參考。

  • 12 # 上海三方律師事務所

    之前是分居兩年,兩年內兩個人都不能住一起。新的《民法典》規定如果第一次離婚訴訟不判離,雙方連續分居滿一年,就可以再次提起訴訟,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判離。

  • 13 # 多多洛律師

    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定是感情不和。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又滿一年再次起訴的,應當判決離婚。(這裡的分居原因也是感情不和)

  • 14 # 西安婚姻家事屈律師

    一、因感情不和分居達到兩年就滿足了離婚條件,注意:我說的是滿足離婚條件,並非說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很多人有這樣一個錯誤的認識,中國法律根本沒有自動離婚這個概念。你可以這樣想,你結婚都需要去民政局登記,離婚肯定也需要的。

    說到分居,還有個重要的問題,按照《民法典》1079條規定,分居的前提條件是“因感情不和”,也就是說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感情不和和分居滿兩年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

    所以,想透過分居達到離婚的目的還必須證明分居是因為感情不和造成,比如工作原因兩地分居、家庭原因(小孩、老人)造成兩地分居的,即便達到了滿兩年的事件要求,法院照樣不會判決離婚。

    二、辦理離婚。

    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你們兩個辦理離婚手續(這個叫協議離婚,和分居無關),必須兩個人本人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才可以。同時,很遺憾的告訴你,隨著民法典的實施,即便協議離婚你們兩個也最少需要31天才能辦理完離婚手續。

  • 15 # 離婚律師王幼柏律師

    在離婚過程中,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是很普遍的現象,很多人認為證明起來貌似也沒有多難。事實上,想證明“分居”這個事實,也許並不是你想的那樣簡單。當你們因為吵架、打架而分居已久,也沒有任何聯絡後,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

    法律層面,分居要求夫妻雙方在兩個不同的地址居住。如何證明呢?

    當然,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則不需要分居才可以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 16 # 小丑哲學

    夫妻分居多久,都不能算滿足了離婚的要求,很多人對於這個問題的理解,其實是有誤區的。

    我在律師事務所工作的過程當中,遇到過這樣的一個案件,他們夫妻兩個已經不在一座房子了共同生活將近20年了,但是在男方起訴離婚的過程中,依然沒有被判決離婚。

    對於這樣的問題,很多人不能理解,因為大家都知道在《婚姻法》當中有夫妻分居滿兩年,就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這樣的一個規定。

    但其實在離婚案件當中,簡單的這樣去理解這個問題,是不對的,又或者是說片面的。

    拿我前面提的這對夫妻來說,他們的確是分居生活,但是在分居之前,以及分居的過程中,雙方都沒有提出來離婚,而且因為孩子的原因,雙方還會在每個週末的時候,一起去吃一個飯。

    因此這種分居,雖然是分居了,但是卻很容易被認定為是雙方接受這種婚姻的生活方式,並且還在維繫這個家庭,因此不能以這個分居就說明夫妻雙方的感情破裂了,所以不判決離婚也很正常。

    而在實際的生活當中,儘管很多夫妻跟他們的情況不一樣,確實是因為一方沒有同意離婚,所以才選擇的分居。

    他們其中的一方指望著說等著分居滿兩年了,到時候直接起訴就可以判決離婚了,但實際上這種情況下,依然不會被判決離婚的還是很多。這又是因為什麼呢?

    關於這個問題,我根據個人的理解,主要強調以下4點。

    第一、從客觀事實上來說,任何一個法官說不可能說,單憑你分居的事實,而不去綜合瞭解你們夫妻具體情況,就直接認為你們的感情破裂了,這是對一段婚姻負責的態度。

    第二、是否起訴離婚,代表的是一種態度,因為法律給予了我們這樣的權利或者是說機會,而我們沒有這樣去做,那麼也就代表著我們的離婚意願,在別人看來是沒有這麼強烈的。

    第三、法律是講究證據的,你需要提供相應的分居證明材料,才能夠證明自己確實是分居了,否則沒有辦法得到別人的認可。

    第四、對於分居我們簡單地理解為,兩個人離婚了是什麼樣子,分居就應該分居到什麼程度,而不是說兩個人不在一起睡覺了,不在一個屋簷下生活了,就算是分居了。

    第五、起訴離婚本身也是包含調解這個程式的,而調解包含調解離婚,也包含調解夫妻關係。

    那麼從以上5點上來看,其實我們不難發現,在起訴離婚的過程當中,想要等著分居滿兩年以後,再去起訴離婚,並且指望說直接就能夠判決離婚,其實是很難實現的;如果真的走到了不得不離婚的哪一步,最好的方式是先分居,然後同時起訴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 也許起訴的過程中雙方就調解離婚了,即使第一次沒有起訴成功,第二次成功的可能性也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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