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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萬則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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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農新觀點
村集體有權回收土地使用權嗎?
回答是肯定的:有!這是法律賦予村集體的權利。但也不能亂來,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哪些可以收回,哪些不可以收回。應該收回的,就應當依法收回;不應該收回的,就應當依法加以保護。
那麼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村集體可以將土地收回呢?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規定,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的;根據農業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承包方家庭成員全部外遷或者主要勞力外遷,遷入城市或其他村,戶口也遷出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閒置、拋荒耕地兩年以上的,發包方有權收回該耕地,解除承包合同;從政策上看,總體大約就以下三條:一是自願放棄耕地的,自己主動交回的;二是全家外遷而且戶口也遷岀的;三是閒置拋荒兩年以上的。如果岀現以上三條當中的一條,村集體就有權回收承包的土地。但是,除了以上三條外,在農民承包期內,村集體是沒有任何權利回收承包地的。農民承包的土地,是中央制定的政策,沒有中央統一的安排,是不能隨意回收的。當然眼下確實有個別地方岀現閒置拋荒的現象,有的已經閒置拋荒多年,至今沒有收回。為此也真的就引起了一些農民朋友的關注。沒有土地想要種地的農民盼望能早日收回。而有土地沒人搭理的農民,又不願意主動交回土地。村集體想回收又沒有這個能力,就岀現了目前這種局面。個人認為,土地是涉及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的大事,應該說是農民的飯碗,沒有上面的具體安排,村集體是不會輕易回收的。要真正解決這個問題,也只能等上面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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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甘肅清水大小事
村集體有權回收土地使用權嗎?
農村土地承包,村集體是發包方,農戶是承包方,兩者之間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說農戶沒有按照承包合同內容,履行相關義務,村集體是有權回收土地使用權的。
在農村,土地承包是要和村集體簽訂承包合同的,在2018年的時候,對農村土地進行了重新確權發證,對農戶承包地權利進行了確認。而在確權完成以後,2019年1月1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新的土地法規定,在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種種政策規定都表明,農戶在農村的承包地是穩定的,村集體不能隨便收回。但是,這個不收回是建立在農戶遵守承包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基礎上的,如果出現了違返承包合同的事情,村集體還是有權收回承包地的。
按照規定,村集體在三種情況下,是可以收回農戶的承包地,解除承包合同的。一是出現絕戶的情況,農村土地承包是家庭聯產承包方式,只要農戶家裡有一個人,其戶內承包的土地村集體就不能收回,如果農戶家裡已經沒人了,土地就會收回,新的土地法規定,全家戶口遷出的,土地不能收回;二是棄耕兩年以上的,這個很好理解,就是承包地撂荒時間達兩年之久,村集體可以收回承包地;三是農戶自願退出承包地,對於那些在城裡發展較好,土地已經失去原來作用,本人也不想耕種承包地的,如果農戶自願退出承包,村集體可以收回承包的土地。
總之,農村承包地村集體不能隨便收回,即使收回,也要符合相關規定,不能隨隨便便找個藉口,就收回農戶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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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筆之歌
村集體只能在有前提的條件下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比如:兩年棄耕拋荒的;舉家遷徙到市區併成為非農戶口了;該戶人員已不在世;合同到期使用權自然終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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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老頭156934080
答:村集體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不過我們現在是依法治國,無論是集體和國家及個人的權利,都要關進法律制度的籠子裡,在法律的框架裡使用各種權利。
因此,村集體是土地所有權組織,是土地發包方,農民承包土地,要與村集體鑑定承包合同,甲乙雙方要按照國家的土地法,合同法及各種政策履行合同權利和義務。
(一)當村民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如:在土地上私字搞建設,改變土地用途,村集體有權治止,治止不聽,村集體有權收回土地承包權,經營權。
(二)按照農業土地承包法規定,全戶人口消亡,村集體有權收回土地承包權經營權。
(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後,村集體也有權收回,合同到期的土地,(這個不包括己確權發證30年不變的土地),並進行公開招標,重新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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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老王談養牛
目前農村的土地是三權分置的,村集體享有土地的所有權,而農民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是土地的實際經營者,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進行耕種。那麼村集體既然是享有所有權,那麼有沒有權力收回土地使用權呢?
村集體有權回收土地使用權嗎?雖然看起來村集體有土地的所有權,那就是享有土地的最終權力,收回土地好像也是挺正常的。但是現在農村土地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可以說農民承包土地都是有期限的,一旦到達了期限村集體的確有權力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想在承包期收回,那可是不行的。
目前想在承包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一般有兩種情況
1、農民將戶口遷到城市,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
首先一種情況就是農民放棄農村戶口,將土地遷到城市去了,目前來看想遷戶口的話,都是強制要求農民退出土地跟宅基地的,所以如果一家人都將戶口遷到城市了,那麼這家人的土地就可以被村集體收回了。
2、由於建設需要,進行徵地
其次就是由於建設的需要,或者城市的發展土地會被徵收,這個時候村集體就是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權的,當然這可不是免費收回的,而是有償收回,必須要補償農民的。
如今就經常會看到一些農民由於土地被徵收了,國家進行了妥善安置,更是拿到了一大筆的補償金,可以說徵地對於農民算是一件好事的,直接就能夠讓一個家庭變富裕的。
總之,現在農民的土地進行確權後,可以說村集體更加沒有權力直接收回了,未來可能農民進城落戶,土地都會受到嚴格保護的,不再進行強制收回土地的。所以村集體想免費收回土地,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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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說實話辦實事做老實人
按說依著法規合同可以收回。我們這裡合同到期也收不回來。已經多種好幾年了。有的自己量一量給自己添了地。…這些亂象說明當地幹部有問題急盼出臺明確嚴格的法規,進行調整貪官刁民一鍋揣。給安分守己的村民一明確交待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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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老胡說三農
這個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能得出正確結論。
按照《農村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農戶在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村集體)是不得隨意收回承包地的。這也是該法最重要的一條規定之一。但是,村集體有監督土地合理使用的權利。如果出現了下列情形,村集體是有權收回承包地的。
1、五保戶老人的承包地,在老人去世之後,村集體有權收回承包地。
2、在土地沒有確權前全家戶口已經遷出的,村集體有權收回承包地。
3、私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將本該種田的土地用做它用的,村集體有權收回承包地。
4、長期撂荒,無人耕種的土地,村集體有權收回承包地。
5、家裡老人去世,沒有男丁,女子出嫁且在婆家已經獲得承包地的,村集體有權收回承包地。
6、被判處極刑,家裡土地無人耕種的,村集體有權收回承包地。
7、軍人家庭,配偶子女已隨軍的,村集體有權收回承包地。
8、自願交出承包地的,村集體可以收回承包地(此情形幾乎沒有)。
9、墾荒的土地,在村集體建設有需要時,村集體有權收回。
一般情況下,除了以上幾種情況之外,村集體是無權收回承包地的。
當然,農村的情況非常複雜,會出現各種情形。究竟村集體有沒有權利收回承包地,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後才能得出正確結論。
不過,土地確權工作在許多農村已經結束。凡是已經確權的土地,即便是出現了以上的大部分情形(五保戶的土地等除外),村集體也不能隨便收回承包地。這是法律賦予老百姓的基本權利。
綜上所述,在正常情況下,村集體是沒有權利擅自收回承包地的。除非某個農戶違反了土地使用的“約定”或出現了“極端”情況,村集體才有收回承包地的權利。這一點兒,你應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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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謝邀,您說的是宅基地使用權吧。一戶多宅的情況:這點不用多說,大家也都知道了,“一戶一宅”的規定每個人心裡都明白,我們不說該規定是正確還是錯誤,只要你違反了該規定,一戶有多宅, 那麼多餘的宅基地,就有可能會被收回,不論以前透過什麼樣的手段得到的,隨著近年來管理力度加大,都會被收回,另外這兩年一直在進行的土地確權,也會發現多宅的問題,不允許出現特殊的情況。宅基地長時間不住人:隨著近年來,農村的一些家庭,去城裡打工的情況、做生意的越來越多,有些家庭,全家都在外面,並且已買房定居,農村老家的房子,長時間無人居住,並且房子也常年無人修繕,這種情況,村集體也是有權收回宅基地的,分配給你的宅基地,就是讓居住的,而現在在那浪費著,不如收回再分配給有需要的家庭。已不是本村人:這點的意思是本村的家庭,所有成員的戶口都轉到城市或者是其他地方,也就是已不在本村,按照規定,村集體也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因為宅基地只分配給本村的居民,既然你戶口已不在本村,說明已不是本村的村民,這點大家也要知曉。改變宅基地用途:這點發生的情況較少,意思是宅基地就是用來居住的假如你用作了其他用途,則也有可能被收回,比如建工廠、養殖廠等,當然,這點的機率發生很小,因為住的面積還不夠用呢,哪還有閒地來搞其他的,但什麼事都不是絕對的,這種情況也有存在,只能說,夠任性。以上四種情況,農村集體是可以講宅基地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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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或原因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即可以收回農村集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包括農用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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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村集體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嗎?
一,上級沒有明文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村集體沒有權力收回,村委只要管理和農民的使用權,①權力是,土地可以出租,可以扭轉,②看管群眾不許在可耕地裡私自建房和挖塘,更不能搭設永久性和半永性附屬物,③,不許私自買賣土地,私買私賣,土地交給鄉村菅理,沒有買賣的權力。
二,如果土地流轉,國土資源有檔案規定,多少號文,有批號,轉發到鄉鎮和村,收回農村土地使用權,哪麼緊接著實施方案和措施,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廣播,橫幅,標語和明白紙,發放到家家戶戶,人人接知,上級人員下派到各鄉鎮和村,把握實施方案,各村和社群召開村民組長和兩委會,聽取大家的意見和見意,大家一口同聲,可以,完全可以收回,緊接著召開群眾代表和黨員代會議,大家意見同意,再次召開群眾大會,讓參會人員全部在化名冊上簽字蓋章按指印,讓他們聽取檔案精神和實施方案細則,讓於會人員舉手表決,對於收回土地沒有意見,哪麼村級有權收回土地。
三,土地收回,村集體是按檔案指行,不是隨便收回的,不是一個村一個鄉鎮,而是全國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但有難題,而且存在著多方面問題,不是三言二語就能得到儘快的解決,提前做好調研,瞭解農戶實情,有不同意見,還有不同的方案,歸根結底,實行綜合情的實施,才能得到順利的進行,大的問題得到解決,小的問題村集體邊收回土地,邊解決小的矛盾和問題,順利開展收回土地工作,這麼村集體才有權力收回土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