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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國慶節期間,小夥李某以兩人性格不合為由,決定和交往半年的女友孫莉分手。由於不願意分手,孫莉多次帶著父母與李某及其家人吵鬧,但李某態度堅決。最後經雙方協商,李某支付4萬元分手費,孫莉同意分手。本以為兩人的感情就此結束,10月17日,孫莉將李某約至溫江一茶樓,想與之複合,不料在談及過去感情時,雙方再起爭執。孫莉突然站起來,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想以割腕自殘來威脅李某。被嚇壞的李某立馬起身,想將孫莉手中的刀搶過來。在爭搶過程中,孫莉將手掌劃傷,情緒越發激動。李某害怕孫莉進一步受傷,加大搶刀的動作幅度,孫莉奮力抵抗,不慎將刀劃過李某右側頸部,伴隨著李某痛苦的喊叫,孫莉這才發現李某受傷了。看到李某捂著脖子往包間外面跑,孫莉跟了出去,和李某一起呼喊救命。茶樓老闆娘李紅見狀立即上前,一手幫李某捂住冒著鮮血的頸部,一手拿手機撥打120急救電話。李某回頭時,發現呆立在一旁的孫手上還拿著刀,呵斥她將刀丟在地下,同時求助同在茶樓喝茶的兩名客人報警。李某被送至醫院,卻因右頸部總動脈破裂導致急性失血性休克,經救治無效死亡。溫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孫莉過失致李某死亡,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現已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你怎麼看?這名女子會被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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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田鼠叨叨叨

    生活其實是最大的荒誕劇作。

    我相信新聞中的姑娘不是真的想自殺,只不過氣憤至極,為情所困。甭管之前情侶間有什麼矛盾衝突,讓男士一定要分手,但我要給多到的男士豎個大拇指,面對昔日情人自殘行為,至少他沒有逃走,而是選擇了保護,明知道有危險,仍然盡力阻止女友的危險行為,乃至付出了生命。但請看過這篇回答的網友,千萬不要模仿。

    人這輩子,會經歷大大小小的無數情感,無論是愛情、親情、友情,但這情感並非你獨有,更與發生情感的那個人密切相關。

    這當中,數愛情最易影響人的情緒,引發衝動。更深層次的探究下去,是整個社會對愛情的發生結束教育不夠。或許姑娘是從影視劇、小說中借鑑了以死相逼;或許是談複合時前男友的刺激,但歸根結底,至始至終沒有一個人好好的勸導過姑娘:強扭的瓜不甜,失戀了就放下。連姑娘的父母都幾次三番的陪著姑娘去男方家裡作鬧,可見姑娘用極端的方式表達愛意也來自家庭的不正常戀愛觀影響,包括把愛情的消逝,折算成金錢作為賠償。

    男士則不該藕斷絲連,仍出來與前女友談判,或許他是想要好聚好散,還是朋友,殊不知在女方眼裡,每一次約會都是複合餓希望,證明男生對自己還有意。

  • 2 # 通城丹妹

    過去有一句專門形容少數女人的話叫“一哭二鬧三上吊”,本案的女主孫莉上演的割腕威脅男友求複合本質上和“一哭二鬧三上吊”是一樣的。人們常說好聚好散,孫莉與本案的死者李某已經經協商和平分手並且達成了和解,事情本應到此結束。正所謂一個巴掌拍不響,明明已經分手的二人又約定再次見面這是造成悲劇上演的始端,因此我認為死者李某自身也有一定原因,既然選擇放下為何還要見面。感情的事其實是當局者迷,旁觀者輕,外人很難說的清楚誰對誰錯,當今社會因為男女情感問題引發的各類違法犯罪案件也不在少數。

    本案的發生對雙方的家庭而言都是一場悲劇,李某身亡,中年喪子對其家人而言肯定承受了莫大的悲痛,這種悲痛是漫長的。而於孫莉一方而言,孫莉欲自殘時被李某奪刀制止,無意之中劃傷李某最終造成其死亡這一悲劇的發生。雖然現在社會比起過去開放許多,但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男女交往最後分手,一般還是認為女方被睡吃了虧,所以很多事後分手的事後支付所謂的分手費或者青春費亦是社會之常態。孫莉求複合說明她的心中還有李某,否則二人見面不是談複合而是應該再度索要更多的分手費。從她的內心講她應該是無心傷害李某,自己也不是真的想自殺,只是想要透過這種方式求複合,但是透過這種方式逼迫男方即使複合又豈能長久,而且畢竟造成了李某死亡的事實。孫莉的行為已經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個人覺得孫莉如果積極賠償受害人李某一方的損失,法院或許會從輕判決其緩刑。可是即便判處緩刑孫莉的人生軌跡也會因此改變,不僅多了一個犯罪前科,而且可能她在當地很難再找到物件了,而她本人的內心應該在一段時間內也會飽受煎熬。

  • 3 # 廖彩琳律師

    什麼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所謂過失致人罪,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通俗話來說就是,做這個事情的人並沒有故意想殺死這個人的動機,但是又的確因為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這樣的結果,且這個結果,並不僅僅是意外,而是因為行為人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者親信促使的

    第二百三十三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

    其實從懲罰中可以看出,雖然都是死亡的結果,但是對比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並不重。

    為什麼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不是意外

    (意外不用負責)

    根據文中的細節

    細節1:

    雙方再起爭執。孫莉突然站起來,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想以割腕自殘來威脅李某。

    可以看出

    第一,兩人本來就產生了爭執,這是矛盾的開端,自己創造危機的初始原因。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這把最終讓李某死亡的刀是孫莉自己隨身攜帶,也是自己一開始拿出來的

    細節2:

    在爭搶過程中,孫莉將手掌劃傷,情緒越發激動。李某害怕孫莉進一步受傷,加大搶刀的動作幅度,孫莉奮力抵抗,不慎將刀劃過李某右側頸部,

    可以看出

    第一:孫莉情緒激動,李某害怕起受傷,兩人才產生爭執,最終是孫莉將刀劃過李某頸部。也就是說,孫莉實施了致李某死亡的行為。

    第二:刀子在爭奪過程會讓人受傷,對於孫莉有正常判斷能力的人來說,應該是清楚明瞭的,但是孫某依然衝動的促使了該結果的發生。

    細節3:

    李某被送至醫院,卻因右頸部總動脈破裂導致急性失血性休克,經救治無效死亡

    第一:最終李某的死亡是有孫某的行為直接帶來的。

    第二:孫莉最終促使了死亡這個結果的發生。

    總結:因此這個事情不是意外,孫莉需要對李某的死亡負責

    為什麼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不是故意殺人罪

    本罪最容易混淆的是故意殺人罪

    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

    雖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是對於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並不持有反對態度,而是聽之任之。

    但是從文中孫莉的態度我們也可以看出來,孫莉應該也不希望這樣的慘劇發生,主觀上並沒有故意或者期許李某的死亡。

    一開始,孫莉是抱著威脅的想法,隨後,兩人是爭執中產生的傷害,最重要的是,孫莉和李某一起呼喊救命。

    可以看出,孫莉是不希望這個結果發生了,也配合做了積極的搶救孫某的行為。

    綜上所述,這就是從當前材料中,可以得出為什麼孫莉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原因

    愛情應好說好散 分手也要瀟灑的離開

    這真的是兩個人的悲劇,尤其該女子的一些列行為都實在不是理智所舉。

    人心本來就是最無法勉強的東西

    分手並不是婚姻,需要雙方同意簽字,向來就是單方面就可以宣佈的行為。這也是我常說的婚姻存在的很大的意義,就是加大離開的難度。

    他不愛你了,他說分手,你不同意又有多大意義。

    還多次帶著父母與李某及其家人吵鬧,並且開出4萬元的分手費,我權且當作你愛的太深。

    但即使沒有釀成這樣的悲劇,為了一個男的,帶上全家要死要活,還“賣”出一個價格,當以後你真正遇見真命天子時,自己都會為自己當初的犧牲自尊感到可笑。

    我們可以不要愛,可以分手,儲存好自己的一分自尊,好說好散。放手他,同樣也是儲存自己。給自己一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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