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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務專員萌寶爸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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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體育狂飆
我來回答這個非常複雜的問題。球場對抗十分激烈,尤其是在高速運轉的比賽中,可能突然間一個動作就可能讓運動員遭受致命的影響,比如2015賽季登巴巴斷腿事件,還有當年瀋陽外援班古拉眼球被爆導致終身失明那事。至於對抗中這種被撞身亡的事件國內外體壇還很罕見。但是對於對抗相撞身亡是否要判刑這個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要去查明的是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比如球場上的一些惡意報復事件,某兩個球員相撞倒地,但一方認為對方犯規在先站起來在向對方球員報復一腳,也許這一腳巧合的就踢到了對方的致命部位,導致死亡。但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題主所說情況,球員A把球員B撞休克,後者不治身亡,應該屬於後者,那麼就不用負刑事責任。當年青島隊球員將瀋陽外援班古拉的眼球踢碎,最終也只拿出了幾千塊錢賠償後者,但後者卻不幸終身殘疾。但肇事者也沒有得到相應的處罰,最多時招致了大家的譴責。
職業運動員是非常高危的行業之一,很多球員在比賽前都會買很多種型別的保險來保障自己遭遇意外,國外相對成熟的保險行業也專門有很多種運動意外保險可以選擇。但在中國,也有相應的險種,但是運動保障體系還不是很完善。特別是青少年體育運動中,很多小球員沒有保險,但是訓練的不繫統就打比賽很可能遭遇傷病。比如中學足球比賽,有的小球員代表學校或者區域打比賽受傷後,孩子的醫療誰來管這就是個很大的問題。
總之,在體育比賽中,參賽的球員都是衝著比賽而來,肢體接觸在所難免,只要動作規範,在規則允許範圍之內造成的傷害均屬意外,但若出現報復這種非競技層面的肢體接觸,就另當別論了。
職業球員對抗中的傷殘倒不用擔心,因為職業球員都有保險,除了老闆給統一買的保險外,許多球星還單獨給自己買了鉅額人身傷害險,比賽中正常對抗中出現的傷殘、死亡都有保障。並且職業體育執行多年,已經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應對機制,有嚴明的比賽紀律和裁判,還有嚴厲的懲罰機制,再加上職業球員還是有職業素養的,自然能避免惡意犯規甚至報復傷害行為。
令人擔憂的倒是業餘的比賽。經常見到踢野球、打籃球受傷,甚至致人死亡的事件發生,還見過球場上群毆打得頭破血流的,有小孩比賽衝突,家長衝進場內打架的。
那麼如果是業餘球員對抗中傷害、致殘、致死怎麼辦?比如足球比賽,在踢野球時,球賽為業餘愛好者自發組織,球員也是自願參加比賽,作為成年人也該知道踢球的風險,也應在踢球時採取必要的自我保護措施。所以對抗中受傷,自然也由球員自行承擔各自的受傷風險。如果是小孩兒踢野球,家長作為監護人,對於因比賽的內容和性質,以及所可能引發的對抗性、激烈性及危險性等因素也應當都有所認識和預知,應告誡孩子避免受傷的同時,要剋制自己、及時收腳避免傷及對手。
所以,首先要弄清是否是正常的對抗。正常的對抗也允許拉扯、衝撞,犯規也在所難免,只要沒有達到出黃牌的行為,都可以理解為正常對抗。只要沒有嚴重違背體育道德,嚴重違反足球運動規則,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對手受傷,通常都要自己承擔風險。司法實踐中可以按照公平責任原則來確定雙方應承擔的責任,還要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上述的也僅僅是民事責任。
至於說刑事責任,只要沒有故意傷害行為,比如說在無球情況下,追打非持球人,那就不再是正常的比賽和對抗了,性質就變為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了,如果致人死亡,肯定要追究刑事責任的。